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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625-2016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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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625-2016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 2625 2016 微量元素 颗粒肥料
ICS 65.080 B 13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6252016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 Secondary and Micronutrients Granular Fertilizer 2016-05-09 发布 2016-07-09 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625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大连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浩、苏点斌、吕云峰、于洋、王吉。DB21/T 26252016 1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含钙、镁、硫、铜、铁、锰、锌、硼、钼等元素的化合物按一定比例经粉碎、搅拌、造粒、烘干制成的颗粒肥料(本标准仅适用于酸性土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50 极限数值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 10205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 GB/T 192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 20406 农业用硫酸钾 GB 20412 钙镁磷肥 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 1428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3 要求 3.1 外观:颗粒状,无机械杂质。3.2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应符合表 1 要求,同时应符合标明值。表 1 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有效态中量元素(Ca+Mg+S)的质量分数a),%16 水溶性微量元素(Fe+Mn+Cu+Zn+B+Mo)的质量分数b),%7 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2.5 游离水(H2O)的质量分数,%6 粒度(2.0mm4.0mm),%80 pH(10%溶液)8.09.0 DB21/T 26252016 2 表1(续)注:a)有效态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是指钙、镁、硫含量之和,产品至少含有一种中量元素,质量分数不低于 2%的中量元素均计入中量元素质量分数中。b)水溶性微量元素质量分数是指铜、铁、锰、锌、硼、钼质量分数之和,产品至少含有一种微量元素,质量分数不低于0.05%的微量元素计入微量元素质量分数中(钼元素除外)。钼元素质量分数不高于1.0%。3.3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应符合 GB/T 23349 规定。4 试验要求 4.1 一般规定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HG/T 2843 规定。4.2 试样制备 按GB 10205 中 6.4 规定进行。4.3 有效态中量元素(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4.3.1 钙、硫含量按照按GB/T 19203 中 3.4.4.1 和 3.5 规定进行;4.3.2 镁含量按GB 20412 中 4.8 规定执行。4.4 水溶性微量元素(铁、锰、铜、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按NY 1428 规定进行。4.5 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 20406 中 4.3 规定进行。4.6 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按GB/T 8576 规定进行。4.7 粒度的测定 按GB 15063 中 5.6 规定进行。4.8 pH 值的测定 按GB 18877 中 5.9 规定进行。4.9 砷、镉、铅、铬、汞含量的测定 按 GB/T 23349 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DB21/T 26252016 3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以同一配比或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50t。5.1.2 抽样 按GB 15063 中 6.3 规定进行。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有效态中量元素、水溶性微量元素、pH值、游离水、粒度、净含量。5.2.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时;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改变生产工艺或使用新原料生产时;正式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3 判定原则验 5.3.1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应重新从采样批中加倍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3.2 指标合格判定,采取 GB/T 1250 中“修约值比较法”。6 标志 标志按GB 18382 规定执行。7 包装、运输、贮藏 7.1 包装 按GB 8569 规定执行。7.2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7.3 贮藏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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