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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431-2003
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431
2003
茶叶
产品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验
细则
77ICS 65.020.01 B 00 备案号:14142-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431-2003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检验细则 Test regulation o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of tea products 2003-08-12 发布 2003-08-15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DB33/T 431-2003 1 前 言 为保证茶叶产品质量安全,规范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检验细则,作为组织监督抽查的依据。本标准所列的检验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浙江省茶叶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成银、刘栩。DB33/T 431-2003 2 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叶产品的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及复检。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茶叶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6 茶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方法 3 产品分类 茶叶产品分为八大类,具体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编号 产品分类 01 绿茶 02 红茶 03 乌龙茶 04 黄茶 05 白茶 06 黑茶 07 花茶 08 袋泡茶 注:检验产品种类可视需要调整。DB33/T 431-2003 3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2。表 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1 总灰分(Total ash),%7.0 2 铅(以 Pb 计),mg/kg 5.0 3 六六六(BHC),mg/kg 0.2 4 滴滴涕(DDT),mg/kg 0.2 5 三氯杀螨醇(dicofol),mg/kg 0.1 6 氰戊菊酯(fenvalerate),mg/kg 0.1 7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mg/kg 5.0 8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mg/kg 0.5 9 联苯菊酯(biphenthrin),mg/kg 5.0 10 甲胺磷(methamidophos),mg/kg 0.1 11 乙酰甲胺磷(acephate),mg/kg 0.1 12 乐果(dimethoate),mg/kg 1.0 13 敌敌畏(dichlorvos),mg/kg 0.1 14 杀螟硫磷(fenitrothion),mg/kg 0.5 15 喹硫磷(quinalphos),mg/kg 0.2 注:检验项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抽检工作需要调整。5 检验方法 5.1 总灰分的测定 按 GB/T 8306 的规定执行。5.2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 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的测定 按 GB/T 17332 的规定执行。5.4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喹硫磷的测定 按 GB/T 5009.20 的规定执行。6 抽样方法 6.1 组批 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期加工、同一规格的茶叶为一个抽样批次,市场抽检以同一产区、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厂家、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6.2 抽样 DB33/T 431-2003 4 6.2.1 散装茶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小包装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6.2.2 样品的数量为 300g 500g,样品均分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为备样,用于复检。6.3 注意事项 6.3.1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样品用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或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6.3.2 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3.3 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送检样品满足检验需要。7 判定原则 抽检样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复检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进行复检。复检申请由受检方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若受检方对不受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检验结果不合格通知书由检验机构以书面形式送达。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