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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1926.1-2011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
第1部分信用评价业务管理规范
1926.1
2011
工业企业
质量
信用
评价
部分
业务
管理
规范
ICS 03.120.10 A 00 备案号: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 1926.1-2011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 第 1 部分:信用评价业务管理规范 Credit rating in the Industrial enterprise quality Part: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regulation of credit rating 2011-10-08 发布 2011-10-20 实施 发布 DB32/T 1926.12011 I 目 次 前前 言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价组织及成员.2 5 评价组织的要求.2 6 评价对象的权利与义务.3 DB32/T 1926.12011 II 前 言 DB32/T 1926-2011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1部分:信用评价业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报告格式规范;第3部分:信用评价业务规范。本部分为DB32/T 1926-2011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部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南京审计学院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荣华、马小平、李家勋、祁宁清、李功奎、狄伟、丁远一、施歌、黄鹤友、张玉华。DB32/T 1926.12011 1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 第 1 部分:信用评价业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评价组织及成员、评价组织的要求、评价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不含食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从事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的相关主体。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9-2008 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08、GB/T 22119-200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质量信用评价 quality credit rating 由评价组织对评价对象在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评价对象阶段性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并以规范的符号予以表示。3.2 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quality credit rating 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3 评价对象 object rated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的工业(不含食品工业)企业。3.4 质量信用评价报告 credit rating report 评价组织根据收集到的质量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客观的记载和系统分析整理得出的反映评价对象真实质量信用情况的报告。DB32/T 1926.12011 2 4 评价组织及成员 4.1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 4.1.1 负责制订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4.1.2 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4.1.3 对A级及以上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4.2 省辖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 4.2.1 负责辖区内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4.2.2 负责辖区内质量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评价对象的推荐。4.2.3 负责辖区内其余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审定。4.3 现场核查组 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应根据评价对象所生产的产品种类、规模等组建企业质量信用现场核查组(以下简称:核查组)。4.4 核查组成员 核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范,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价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应取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注册核查员证书;与评价对象无利益关系。4.5 核查组组长 核查组组长应具备以下资格:具备4.4 核查组成员资格;拥有相应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核查10家以上评价对象的经历。5 评价组织的要求 5.1 评价组织及核查员的行为准则 5.1.1 评价组织行为准则 评价组织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不应向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不应与评价对象或其他主体合谋篡改质量信用评价资料、歪曲评价结果;不应在未经评价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将有关质量信用评价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律法规、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5.1.2 核查员行为准则 核查员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依据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业务;DB32/T 1926.12011 3 不应与评价对象或其他主体合谋篡改质量信用评价资料、歪曲评价结果;不应未经评价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质量信用评价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律法规、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应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不应从事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质量信用评价;不应从事与质量信用评价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不应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5.2 评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 评价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信用评价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信用评价的质量。5.2.1 评价报告质量控制 评价组织应根据评价业务性质成立核查组,完成资料收集、整理、核实工作,并撰写质量信用评价报告。5.2.2 现场核查 核查员应在质量信用评价过程中,对质量信用评价所需要的质量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分类、分析,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5.2.3 核查组组长负责制 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5.2.4 评价结论公布 评价组织应公布评价结论的形式、内容、时间及公布的媒介。5.3 内部管理制度 评价组织应建立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制度和质量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制度。6 评价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6.1 评价对象的权利 6.1.1 对于评价人员和本次评价工作有利益相关的,有权提出回避。6.1.2 对于评价工作中涉及评价对象商业秘密的,有权提出保密要求。6.1.3 对评价结论存在争议的,有权提出申诉。6.1.4 对于评价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举报。6.2 评价对象的义务 6.2.1 应建立质量信用档案。6.2.2 应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并对所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6.2.3 在评价活动中不应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