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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97.2-2017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第2部分:辅助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397.2
2017
保健用品
功能
评价
程序
检验
方法
部分
辅助
缓解
疲劳
ICS 11.020 C 04 备案号:58333-2018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97.22017 代替 DB22/T 397-2014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辅助缓解视疲劳功能 Inspection method of auxiliary relieving asthenopia function of health care articles Part2:Method for the Assessment of Assisting Alleviating Eye Fatigue Function 2017-11-10 发布 2017-12-30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7.22017 I 前 言 DB22/T 397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拟分为如下部分:第 1 部分:评价程序;第 2 部分:辅助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第 3 部分:辅助调节血压功能检验方法;第 4 部分:辅助改善睡眠功能检验方法;第 5 部分:辅助减肥功能检验方法;第 6 部分:除臭功能检验方法;第 7 部分:改善皮肤瘙痒功能检验方法;第 8 部分:辅助改善微循环功能检验方法;第 9 部分:辅助缓解疼痛症状功能检验方法;第 10 部分:辅助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检验方法;第 11 部分:改善鼻部症状功能检验方法。本部分为DB22/T 397-2017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22/T 397-2014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与DB22/T 397-2014相比,结构做了较大调整。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增加了范围;增加了评价方法;修改了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修改了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修改了试验方法。本部分由吉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孟令仪、张晶莹、宋昕恬、吴晓刚、孙兰、隋自洁、高峰。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397-2004;DB22/T 397-2006;DB22/T 397-2014。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7.22017 1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辅助改善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警示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用品功能学辅助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程序。本标准适用于保健用品功能学辅助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2 保健用品辅助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 2.1 人体试用试验项目 a)眼部症状;b)明视持久度;c)远视力。2.2 人体试用试验原则 a)观察指标均为必做项目;b)在进行人体试用试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2.3 结果判定 症状总积分、明视持久度和总有效率明显改善,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辅助缓解视疲劳作用。3 保健用品辅助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3.1 受试者纳入标准 a)成人(年满 18 岁);b)长期用眼,视力易疲劳者。3.2 受试者排除标准 a)不符合纳入年龄标准的受试者;对试验用保健用品过敏者;b)患有感染性眼部疾病者,角膜云翳、圆雉角膜等内外眼疾患者;c)患有眼底疾病或合并有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疾病;d)短期内使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e)长期使用其它有关治疗药物或使用其它治疗方法,未能终止者;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7.22017 2 f)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食用,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3.3 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根据随机、双盲的要求进行分组,分组时根据症状及视力检查情况,使试验组和对照组的症状及视力水平均衡,每组至少60 例。同时要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使两组具有可比性。3.4 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试验组按推荐方法使用受试物,对照组可用安慰剂或阴性对照,也可用具有同样作用的阳性物。3.5 试验方法 在检查表上绘制“品”字形立体方块图(见图1),方块边长1 cm,局部照明100 lx150 lx(可使用专门制作的灯箱)。测定时,检查表与眼睛的距离应按照受试者视物习惯保持在适当距离不动,规定受试者看到“品”字图像视为明视,倒“品”字时为不明视。测定时间为2 min。检查时让受试者手持能断续计时的秒表,检查者发出开始的口令后,受试者立即注视方块中的图案(或打开灯箱开关),同时开动手中的秒表计时。在注视过程中看到倒“品”字时立即按下秒表的暂停开关;看到又呈“品”字图像时再开动秒表,如此反复进行。测定到规定时间2 min时受试者听到检查者的口令立即停止秒表,这段时间内秒表走过的读数就是受试者看成“品”字图像的总时间,即明视时间(见公式1)。21ttk.(1)式中:k明视持久度;1t明视时间;2t注视总时间。测定时应注意场地和照明,还与受试者受试前的用眼程度有关,试验前应注意。图1“品”字形立体方块图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7.22017 3 3.6 观察指标 3.6.1 安全性指标 一般状况包括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于试验开始及结束时检查。3.6.2 功效性指标,于试验开始及结束时检查 a)眼科检查,眼痛、胀、畏光、视物模糊、干涩等症状;b)明视持久度(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c)远视力。3.7 功效判定标准 3.7.1 症状改善 眼胀、眼痛、畏光、视物模糊、眼干涩任一症状改善1分及1分以上即为“改善”,5种症状任一改善且其他症状无恶化即判定症状改善。3.7.2 有效 症状改善且明视持久度前后相差大于等于10%。3.7.3 无效 未达到上述标准。3.7.4 参考指标 视力改善率。以试用试验后较试验前提高两行为改善,统计两组服用受试物后的视力改善率作为参考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对缓解视疲劳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3.7.5 视疲劳症状判定方法(半定量积分法)见下表1。表1 视疲劳半定量积分表 级 别 项目 0 1 2 3 眼胀 无,0 分 偶感眼胀,1 分 时有眼胀,休息后好转,2 分经常眼胀,休息后改善,3 分眼痛 无,0 分 偶感隐痛,1 分 时有眼痛,2 分 经常眼痛,3 分 畏光 无,0 分 偶有畏光,1 分 时有畏光,2 分 经常畏光,3 分 视物模糊 无,0 分 偶有模糊,1 分 时有模糊,休息后缓解,2 分经常模糊,休息后改善,3 分眼干涩 无,0 分 偶有干涩,1 分 时有干涩,2 分 经常干涩,3 分 注1:偶感是指 1 次2 次/2 d。注2:时有是指 1 次3 次/d。注3:经常是指3 次/d。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7.22017 4 3.8 数据处理 计量资料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自身对照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在试验前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的前提下,可进行试验后组间比较。改善率为计数资料,用X2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40但出现理论频数等于或小于1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3.9 结果判定 试用试验后试验组自身比较及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总积分、明视持久度和总有效率明显改善,差异有显著性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缓解视疲劳的作用。_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