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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328-2014 有毒有害饲料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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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328-2014 有毒有害饲料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2328 2014 有毒 有害 饲料 无害化 处理 技术规范
ICS 13.030.10 B 4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T 23282014 有毒有害饲料无害化处理 技术规范 2014-07-05 发布 2014-09-05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328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原则.2 5 方法.2 6 记录.5 DB21/T 2328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再胜、汲全柱、张建华、李洪根、孙富国、王福仁、李经纬。DB21/T 23282014 1 有毒有害饲料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有毒有害饲料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有害饲料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原则、方法、记录等。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有毒有害饲料的无害化处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287 农用微生物菌剂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 884 生物有机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3.2 DB21/T 23282014 2 有毒有害饲料有毒有害饲料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包括重金属、致病微生物和药物残留等超标的饲料。3.3 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 利用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方法处理含有毒有害物质饲料使其无害化的过程。4 原则 4.1 有毒有害饲料不得用于养殖动物。4.2 发现有毒有害饲料应由该生产企业负责召回。4.3 召回产品应在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由该生产企业负责处理。4.4 生产企业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饲料监督管理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该生产企业承担。4.5 有毒有害饲料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由生产单位自行无害化处理。4.6 其中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的有毒有害饲料,应依据 GB 5085 标准和 GB 5086 及 GBT 15555 规定的鉴别方法进行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4.7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4.8 属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 GB 18597 规定。4.9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相关要求。4.10 属于危险废物的,可采取焚烧和填埋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相应符合 GB 18484、GB 18598规定。4.11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依据 GB 18599,采用填埋法、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5 方法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有毒有害饲料可根据其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选择填埋和堆肥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5.1 填埋 是将有毒有害饲料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5.1.1 场地选择 5.1.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DB21/T 23282014 3 5.1.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 500m 以外。5.1.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5.1.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5.1.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5.1.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5.1.1.7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5.1.1.8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5.1.2 技术工艺 5.1.2.1 填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有毒有害饲料数量确定。5.1.2.2 填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 m 以上,要防渗、防漏。5.1.2.3 将饲料和土分层投入坑内,每层饲料厚度不超过 0.6m,覆土厚度 0.3 m 左右。5.1.2.4 覆盖距地表 2030 cm,厚度不少于 11.2 m 的覆土。5.2 堆肥 是利用微生物对有毒有害饲料中的有机物进行代谢分解,在高温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能产生有机肥料。5.2.1 场地选择 5.2.1.1 场地应选在主要取运方便、交通便利、水电及其它资源有保障的地点。5.2.1.2 场地边界与居民区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500m。5.2.2 技术工艺 堆肥可分为预处理、一次性发酵、二次性发酵(陈化)和堆肥化后处理加工等工艺。5.2.2.1 预处理 预处理环节应对有毒有害饲料产品的水分、粒度、C/N、pH 值做出调整,主要工艺参数达到以下要求。堆肥原料预处理工艺控制参数 参数 控制范围 主要操作 含水率 45%65%物料含水率高低搭配、干湿混合物料可以添加秸秆类的干物料进行调解 粒度 315mm 堆肥的大颗粒原料,可进行机械粉碎、筛分 pH 值 5.58.5 以生石灰、石膏、醋酸等调节 pH 值 C/N 25:130:1 高氮素饲料应选择合适的高碳素物料,如秸秆等进行调节 DB21/T 23282014 4 5.2.2.2 堆肥接种剂 5.2.2.2.1 选用原则 a)不得使用未经菌种安全评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的制剂;b)根据有毒有害饲料特点选用合适菌种制品,选用菌种的技术指标需达到 GB 20287 中的要求。5.2.2.2.2 一般要求 a)堆肥接种剂应在原料混合时均匀加入;b)堆肥接种剂添加比例不得少于千分之一(干基,以重量计)。5.2.2.2.3 一次发酵 堆肥一次发酵是实现有机物料无害化的过程,常用的工艺有条垛式和槽式两种类型,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温度控制、水分控制、堆体氧气浓度等。5.2.2.2.3.1 温度控制 堆体发酵温度应控制在 5060,当堆体温度超过 60时,应进行翻堆操作或强制通风;一次发酵应保持堆体温度 50以上并维持 510 天。5.2.2.2.3.2 水分控制 随着堆肥发酵含水率逐渐下降,到一次发酵结束时含水率应在36%45%。5.2.2.2.3.3 堆体氧气浓度 通过翻堆操作或强制通风使堆体内氧气浓度保持在 3%以上。5.2.2.2.4 二次发酵(陈化)是有机物质稳定化的过程,常用的堆肥陈化的方法有自然堆置法、熟化(陈化)仓法和槽式陈化法。二次发酵周期不得少于 15 天,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适当调整发酵周期,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温度控制、水分控制、堆体氧气浓度等。5.2.2.2.4.1 温度控制 二次发酵过程中堆体温度应稳定在 40左右,发酵完成时堆体温度应接近环境温度。5.2.2.2.4.2 水分控制 堆体物料含水率在二次发酵完成后应降到 28%35%。5.2.2.2.4.3 堆体氧气浓度 二次发酵过程可通过强制通风维持堆体氧气浓度保持在 3%以上;5.2.2.3 堆肥化后处理加工 有毒有害饲料经过堆肥化处理后,可直接用作土壤改良剂;也可作为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原材料。a)商品有机肥应符合 NY 525 标准;b)生物有机肥应符合 NY 884 标准;DB21/T 23282014 5 c)复合微生物肥料应符合 NY/T 798 标准;d)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应符合 GB 18877 标准。6 记录 6.1 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包括单位名称、处理日期、产品名称、处理数量(KG 或 T)、处理方式、处理原因、饲料监管部门人员签字、处理单位(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等信息。6.2 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应包括委托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被委托机构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单位的协助义务;委托的产品名称、数量、处理方式;委托费及其支付方式;交付完成的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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