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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1025-2016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1025
2016
恶臭
异味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ICS:13.040.40 Z60 上海市地方标准 家标准 DB31 DB31/10252016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发布稿)2017-1-26 发布 2017-2-1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31/1025-2016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2 2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3 5 监测要求监测要求 .5 5 6 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 .7 7 附录附录 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的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 8 附录附录 B(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和废气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硫化氢的测定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法 .9 9 附录附录 C(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 .1313 DB 31/1025-201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 DB31/933。本标准是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宋钊、刘红、董威、储燕萍、徐建平、何校初、高松、张钢锋、王向明,包景岭,王亘,胡晓峰,顾鑫生,赵梦飞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DB 31/1025-2016 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 31/1025-2016 2 DB31/93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恶臭恶臭(异味)(异味)污染源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恶臭(异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3.2 现有污染源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恶臭(异味)污染源。以下简称现有源。3.3 新建污染源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恶臭(异味)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3.4 恶臭恶臭(异味)(异味)污染物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5 臭气浓度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3.6 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3.7 标准状态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除臭气浓度外)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恶臭(异味)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3.9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排气筒中恶臭(异味)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单位 kg/h。3.10 周周界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3.11 周周界监控点界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线上。根据恶臭(异味)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恶臭(异味)污染源周界内靠近边界的位置。3.12 密闭排气系统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设施或建筑物排出或逸散出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3.13 恶臭恶臭(异味)(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污染物控制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odor pollutants 用于减少恶臭(异味)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焚烧装置、催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等离子体装置、光解装置、光催化装置或者其他有效的控制设施。DB 31/1025-2016 3 3.14 恶臭恶臭(异味)(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control facilities for odor pollutants 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100前前后后前前QCQCQCP (1)式中:P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C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3/h;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3.15 工业区工业区 industrial area 根据政府规划确认的用于进行集中工业生产的区域。3.16 非工业区非工业区 non-industrial area 除工业区以外的其他区域。4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现有源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和表 2 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和表 2 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恶臭(异味)污染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无量纲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H(m)工业企业 其他恶臭污染源 臭气浓度 H15 500 800 15H 30 1000 1000 30H 50 1500 1500 H50 3000 3000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 H15 表2所列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表 2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 氨 30 1 2 硫化氢 5 0.1 3 甲硫醇 0.5 0.01 4 甲硫醚 5 0.1 5 二甲二硫 5 0.26 6 二硫化碳 5 1 DB 31/1025-2016 4 7 苯乙烯 15 1 8 乙苯 40 1.5 9 丙醛 20 0.3 10 正丁醛 20 0.2 11 正戊醛 20 0.2 12 甲基乙基酮 50 5 13 甲基异丁基酮 80 3 14 丙烯酸 20 0.5 15 丙烯酸甲酯 20 1 16 丙烯酸乙酯 20 1 17 甲基丙烯酸甲酯 20 0.6 18 一甲胺 5 0.11 19 二甲胺 5 0.15 20 三甲胺 5 0.2 21 乙酸乙酯 50 1 22 乙酸丁酯 50 1:国家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当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95%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4.2 现有源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分别符合表 3 规定和表 4 的规定。表 3 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 单位:无量纲 序号 污染物 工业区 非工业区 1 臭气浓度 20 10 表 4 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