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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472-2017 一次性食品用塑料工具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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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472-2017 一次性食品用塑料工具通用技术要求 2472 2017 一次性 食品 塑料 工具 通用 技术 要求
ICS 83.140.01 Y 28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4722017 一次性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通用技术要求 2017-03-29 发布 2017-06-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2472-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河北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金鹏、张玉霞、韩贞年、刘婷婷、李小英、谢彬彬、王柳、李鼎亚、司存、刘博、孙佳江。DB13/T 24722017 1 一次性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热塑性材料制成的,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一次性食品包装用塑料工具(以下简称塑料工具),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5009.1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3 分类 3.1 按材质分类 塑料工具按照材质可以分为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氯乙烯(PVC)五种材质及上述材料复合材质。3.2 按耐温程度分类 塑料工具按照使用时的耐温程度,可以分为耐低温、常温和耐高温三种。3.3 按微波炉使用性能分类 塑料工具按照微波炉使用性能,可分为可微波炉使用和非微波炉使用。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原料树脂等应符合GB 4806.6的规定。4.2 添加剂 DB13/T 24722017 2 添加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的规定。4.3 感官 4.3.1 异嗅 不得有异嗅。4.3.2 外观 a)正常色泽;b)不能有裂缝口及填装缺陷;c)表面无油污、尘土、霉变及其他异物;d)表面平整洁净、质地均匀,无划痕,无皱折,无剥离,无破裂,无穿孔;e)有颜色餐饮具不能有明显的变色、褪色、颜色深浅不均匀现象;f)如有涂装,涂装面应无流挂、起皮、裂开、起泡等;g)不能有明显的异物、起泡、模型缺陷、毛刺、膨胀及其他缺陷。4.3.3 结构 a)边缘光滑、规整;b)对带盖的产品,其盖合应方便平整,且容器与盖应匹配;c)对反弹性盖的产品,其盖应可别扣;d)对具有容器功能的塑料工具,应能放置稳定。4.4 使用性能 4.4.1 容积偏差 具有容器盛装功能的塑料工具,其容积偏差应不大于5%。4.4.2 负重性能 对有可能堆码或手握的塑料工具,其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4.4.3 跌落性能 试样不得有任何裂损。4.4.4 盖体对折性能 对盖和容器连体的塑料工具,对折试验后三个试验样品均不应有裂纹和损坏。4.4.5 耐温性能 4.4.5.1 耐低温性能 有耐低温性能的塑料工具,经试验,不应变形、破裂,对容器功能的产品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4.4.5.2 耐高温性能 DB13/T 24722017 3 有耐热水性能的产品,经试验,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对容器功能的产品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有耐热油性能的产品,经试验,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对容器功能的产品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4.4.6 漏水性 对盛装液体功能的塑料工具,试验后不应漏水。4.4.7 耐微波炉试验 4.4.7.1 微波炉高频加热性能 应无电火花出现,无缺陷、异嗅和异常。两个试样样品均不得有缺陷、异嗅和异常。4.4.7.2 微波炉耐温性 应无变形、缺陷、渗漏和异常。三个试验样品均不得有变形、缺陷、渗漏和异常。4.5 卫生理化指标 塑料工具成型品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 异嗅试验按GB 18006.1-2009中6.1规定的方法检验;外观和结构在实验室中用45角射灯观察。5.2 使用性能 5.2.1 容积偏差 按GB/T 5009.156规定的方法检验。试验时,取三个样品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检验结果。5.2.2 负重性能 试验设备:200mm150mm3mm的平板玻璃两块,3kg砝码,精确度为1mm的金属直尺。试验步骤:取试样两只,将盛装食品的主体部分倒扣排放在平滑玻璃板上,再放上另一块平板玻璃。先用金属尺测量平板玻璃下表面至桌面的高度,然后将3kg砝码置于平板玻璃中央处,负重1min立即精确测量上述高度。用式(1)分别计算每只试样负重变化率,取两只试样负重变化率的算术平均值为负重变化率。00100HHWH(1)式中:W-试样的负重变化率,%;H0-试样负重前高度,单位为毫米(mm);H-试样负重后高度,单位为毫米(mm)。DB13/T 24722017 4 5.2.3 跌落性能 在常温下,取三个试样进行检验,将试样距平整水泥地面0.8m高处底部朝下自由跌落一次,观察试样是否完好无损。5.2.4 盖体对折性能 在常温下,取三个试样进行检验,将带盖试样连续开合15次,观察连接处有无裂纹和损坏。5.2.5 耐温性能 5.2.5.1 耐低温性能 取两个试样,盛装模拟物于试样中,放入-202环境中,6h后观察样品有无变形、破裂,有无阴渗变色、漏的迹象。5.2.5.2 耐高温性能 取两个试样放在衬有滤纸的搪瓷盘上,注满955的热水或热食用油,再移到60恒温箱内静置30min后观察样品有无变形,有无阴渗变色、漏的迹象。5.2.6 漏水性 取两个试样放在衬有滤纸的搪瓷盘上,注满常温的水,静置30min后观察试样有无变形,有无阴渗、渗漏的迹象。5.2.7 耐微波炉试验 按GB/T 18006.1-2009中6.9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卫生理化指标 按GB 4806.7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牌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配方、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以不超过5t为一批。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使用性能。6.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b)正式生产后,改变生产工艺或使用新原料生产,而又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DB13/T 24722017 5 d)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 抽样方案 6.3.1 感官 采用GB/T 2828.1的二次正常抽样方案。检查水平(IL)为一般检查水平,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其样本、判定数组详见表1。每一单位包装作为一样本单位,单位包装可以是箱、包、个或只等。试验时从每一单位包装中随机取一个产品作为样品检验。表1 感官抽样方案及判定 单位为单位包装 批 量 样本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650 第一 第二 5 5 5 10 0 1 1 2 5190 第一 第二 8 8 8 16 0 3 3 4 9115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1 4 3 5 15128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2 6 5 7 2815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3 9 6 10 50112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5 12 9 13 120132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7 18 11 19 3201 第一 第二 125 125 125 250 11 26 16 27 6.3.2 使用性能 从抽取的样本中随机取足够数量样品进行。6.4 判定规则 6.4.1 合格项的判定 6.4.1.1 感官 感官样本单位的判定,按4.3进行。样本单位的检验结果若符合表1的规定,则判感官合格。6.4.1.2 使用性能 DB13/T 24722017 6 使用性能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在原批中抽取双倍样品分别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项不合格。6.4.1.3 卫生理化指标 卫生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卫生理化指标不合格。6.4.1.4 合格批的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预包装销售产品标志要求 包装箱内应附有说明性标签,并注明以下内容:a)执行标准号;b)产品名称、种类、材质;c)生产厂名或商标、批号及生产日期;d)如产品声明耐高温或不耐温,应标识耐用最高温度;e)如产品声明可微波加热使用,应标识可以微波使用以及使用温度等;f)对有容量要求的产品,应标识公称容积。外包装箱表面应标识以下内容:a)执行标准号;b)产品名称、种类、材质;c)生产厂名或商标、批号及生产日期;d)产品数量或包装毛重、净重及体积;e)如产品声明耐高温或不耐温,应标识耐用最高温度;f)如产品声明可微波加热使用,应标识可以微波使用以及使用温度等,如不耐热油时,应标识不 耐油;g)对有容量要求的产品,应标识公称容积;h)产品贮存条件及贮存期;i)“食品用”字样及“防污染、防雨淋、勿压、轻放”标记。7.2 包装 产品应有内、外两层包装。包装应整洁、数量准确,并符合以下要求:a)内包装应密封,其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并具防尘、防水效能;b)外包装箱应具抗压、防尘、防潮性能。7.3 运输、贮存 不应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混放。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避免剧烈振动、挤压和日晒雨淋。产品应放在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贮存,避免阳光曝晒及雨淋,并远离污染源、热源,防潮、防鼠、防虫。应根据产品性能确定合理贮存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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