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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046-2009
肉蘑
1046
2009
I C S 6 5.0 2 0.2 0B 3 9DB1 3河 北 省 地 方 标准DB1 3/T 1 0 4 6-2 0 0 9肉蘑2 0 0 9-0 3-2 6发布2 0 0 9-0 4-1 6实施河-1 L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1 3/T 1 0 4 6-2 0 0 9月 Ii青本标准由承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承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艳英、张国新、何逸伟、陶敬华、邓然。本标准自 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D B1 3/T 1 0 4 6-2 0 0 9肉蘑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肉 蘑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 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山野林间自然生长的、经人工采集、挑选去杂的肉蘑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T 5 0 0 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 B/T 5 0 0 9.1 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 B 7 0 9 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 B 7 7 1 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 9 6 8 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 B 9 6 8 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 B/T 1 2 5 3 2 食用菌灰分测定 G B/T 1 2 5 3 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 B/T 1 5 6 7 3 食用菌粗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 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 0 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肉蘑 肉 蘑是人类食用的大型真菌,属担子菌亚门、伞菌目,学 名铆钉菇、血红铆钉菇,菌盖3 c m -8 c m,初期钟形或近圆锥形,后平展中部凸起,菌柄长约6 c m 1 0 c m、粗 1.5 c m 2.5 c m,湿时粘,干时有光泽,外观通体呈肉色,故称之为肉蘑,也叫红蘑。3.2 鲜肉蘑 指在采摘后经过简单的去泥、去杂处理的新鲜肉蘑。3.3 干肉蘑 指在采摘后经过简单的去泥、去杂处理自 然晾晒或人工烘干的干肉蘑。3.4 霉变DB1 3/T 1 0 4 6-2 0 0 9指肉蘑上的霉菌侵染痕迹。3.5残缺指肉蘑菌盖破损,不完整。3.6开伞指肉蘑的菌盖展开。3.7杂质指肉蘑在采摘、晾晒或人工烘干过程 中附着的杂草、树叶、泥土等物质。4质量要 求4.1 感官要求4.1.1 鲜肉蘑感官要求 鲜肉蘑等级及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鲜肉蘑感官要求项目要求一等二等三等组织形态菌体完整,鲜嫩饱满,富有弹性,菌盖不开伞,无虫蛀、无霉变斑痕菌体比 较 完整,允 许有个别残缺或单独的菌盖,鲜嫩饱满,富有弹性,菌盖不完全开伞或半开 伞,允许有个别虫蛀,无霉变斑痕菌休基本完整,允许有少量残缺或单独的菌盖、菌柄,富有弹性,菌盖完全开伞,允许有少量虫蛀或霉变斑痕色泽肉红色至褐色,色泽正常红色至浅褐色,色泽正常淡红色至深褐色,色泽正常气味具有新鲜肉 蘑特有的香气,无霉、腐、酸败等异味具有新鲜肉 蘑特有的香气,无霉、腐、酸败等异味具有新鲜肉蘑特有的香气,无界,.腐、酸败等异味杂质允许有少量草、树叶片存在允许 有少 量草、树1-1 片及泥土存在允许有少量草、树叶片及泥土存在不允许混入物烂菇、毒菇、异种菇、活虫体、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物、矿物质等烂菇、毒菇、异种菇、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物、矿物质等烂菇、毒菇、异种菇、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物、矿物质等4.1.2 干肉蘑感官要求干肉蘑等级及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DB1 3/T 1 0 4 6-2 0 0 9表 2 干肉蘑感官要求项目要求一等二等三等组织形态菌体完整,菌盖不开伞,无虫蛀、无霉变斑痕菌体比 较完整,允 许有 个别残缺或单独的菌盖,菌盖不完全开伞或半开 伞,允 许有个别虫蛀,无霉变斑痕菌体基本完整,允许有少量残缺或单独的菌盖、菌柄,菌盖完全开伞,允许有少量虫蛀或霉变 斑痕色泽褐色至深褐色,色泽正常褐色至深褐色,色泽正常褐色至深褐色,色泽正常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指标干 肉 蘑鲜 肉 蘑水分,%成1 2粗蛋白(以 干基计),%)1 5.01 5.0粗纤维 以干基计),%簇6.06.0灰分(以干基计),%续1 1.01 1.0杂质,%毛754.34.44.54.6卫生指标按G B 7 0 9 6 执行,标准之外的农药残留不得检出。对产品的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口肉 蘑的质量等级根据客户要求,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净含量要求定量包装的产品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散装的产品按实际质量称重。5 试验 方法5.25.2本标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检验用水为三级水,所用试剂为分析纯。感官检验通过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表 1 或表2的要求。理化指标检验 水分的检验D B1 3/T 1 0 4 6-2 0 0 9 按 G B/T 5 0 0 9.3的规定执行。5.2.2 粗蛋白的检验 按 G B/T 1 5 6 7 3 的规定执行。5.2.3 粗纤维的检验 按 G B/T 5 0 0 9.1 0的规定执行。5.2.4 灰分的检验 按G B/T 1 2 5 3 2 的规定执行。5.2.5 杂质的检验 按 G B/T 1 2 5 3 3 的规定执行。5.3 卫生指标检验 按G B 7 0 9 6 的规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J J F 1 0 7 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 规定,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准确称量产品重量。6 检验规则6.1 抽样方法6.1.1 同一销售者出售的同一产地、同一等级的产品为一“批”。6.1.2 在整批货物中,包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小包装袋(盒、箱等)为基数,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质量(k g)或件数为基数,从整批货物的不同位置按以 下基数随 机抽样:整批货物5 0 件以下,抽样基数为2 件;整批货物5 1 件一1 0 0 件,抽样基数为4 件;整批货物 1 0 1 件一2 0 0 件,抽样基数为5 件;整批货物2 0 1 件以上,以6 件为最低限度,每增加5 0 件加抽 I 件;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时,适当加大抽样量。6.1.3 样品量过大时,将样品 混合,均匀平铺成方形,随机取样缩减。试验样品从缩减样品中获得,按照检验项目 所需样品量的四 倍取样,分四份,其中 一份做检样,两份做复检样,一份做存样。6.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当进行交收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鲜肉蘑除外)和杂质。带有包装物的,还应检验包装物,包装物应符合G B 9 6 8 7或G B 9 6 8 8的要求。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交货。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型式检验:a)投产后,如原料、工艺等具有交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质量时;b)连续停产超过6 个月,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 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感官要求(不允许混人物除外)、水分(鲜肉蘑除外)和杂质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用复检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它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DB 1 3/T 1 0 4 6-2 0 0 96.5 仲裁检验 在产品保质期内,若交收双方对产品质量存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取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以仲裁检验结果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7 标志、标签 本产品多为裸装,用线绳串 成串。如果产品需要包装,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 B/T 1 9 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 B 7 7 1 8 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 包装、运输、贮存8.1 包装 本产品如需包装时,除可使用符合G B 9 6 8 7 和G B 9 6 8 8 的包装材料,还可使用其它包装物,但包装材料必须洁净干燥、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8.2运输 应 在 保 证 产 品 履 量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运 输 工 作。运 输 工 具 要 清 洁 卫 生 无污 染 无 杂 物;运 输 过 程应具备防震、防潮、防污染、防日晒雨淋等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和鲜活动物混装混运。鲜肉蘑应用温度控制在1 9 0-4 的冷藏车运输。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挤压和机械碰撞。8.3 贮存8.3.1 鲜肉蘑的保存 鲜肉蘑可放置O 9 C-4 冷库保鲜,也可一 4 0 速冻后一 2 0 冷库保存,还可开水烫煮至菌体变成深酱色,沥干 水分后冷冻存放。8.3.2 干肉蘑的保存 应保存放于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且避免潮湿雨淋、防止虫蛀和重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存放。9 保质 期9.1 鲜肉 蘑:0 0 C -4 冷库保鲜的,保质期3 5 天;速冻后一 2 0 冷 库保存的,保质期1 2 个月;开 水烫煮后冷冻存放的,保质期 1 8 个月。9.2 干肉蘑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