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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724.2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724.26
2019
安全生产
等级
评定
技术规范
26
部分
酒类
制造
企业
ICS 67.160 X 60/69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24.2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6 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6:Win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9-01-02 发布 2019-04-02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26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4 评定细则.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8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1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0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1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3 DB12/T 724.262019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本部分为DB12/T 724的第26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河北久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关磊、朱晓光、葛悦、谢昱姝、郝山山、赵欣然、付林、熊正河、綦长茂、高军、庞梦霞、王振国、刘占杰。DB12/T 724.26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6 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酒类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白酒(含配制酒)、啤酒及葡萄酒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23821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694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AQ 427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1)。3.1.2 应建立作业场所防火制度。具有原料粉碎环节的企业应建立粉尘防治及除尘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制度。3.1.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应包括防火、防毒、防爆、特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液氨制冷系统和应急培训等相关培训内容。3.1.4 应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包括酒库火灾、储罐区火灾、勾兑、灌装场所火灾、氨泄漏、粉尘爆炸和重大危险源等专项预案,并组织专项演练。3.1.5 酒库(不含成品库)、储罐区和勾兑区 20%合计储存量达到 1000t 及以上的白酒制造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3.1.6 根据 GB 18218 的规定,液氨储量达到 10t 的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的规定。DB12/T 724.262019 2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3.2.1.2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3.2.1.3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 1000 m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 5000 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 100000 m3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3.2.1.4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3.2.1.5 除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2.1.6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694的规定。3.2.2 厂房环境 3.2.2.1 厂房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2.2 厂房内墙及屋顶的内表面应光滑、平整、易清扫。3.2.2.3 灌装车间应满足防尘、防火和防爆要求,灌装车间应与发酵车间分开。3.2.2.4 白酒灌装车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将灌装车间与勾兑、洗瓶、包装车间隔开。灌装车间内设置负压抽风系统,灌装生产线的进出瓶孔洞可采用水幕隔离。3.2.2.5 新、改、扩建勾兑车间时应采用建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设置防火分隔等措施加强勾兑车间的安全防护。不燃烧体隔墙的构造应确保在受到火灾及其他因素影响破坏时,不会造成不燃烧体隔墙倒塌。3.2.2.6 勾兑车间内不应暂存成品。3.2.2.7 包装车间应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并满足防尘、防火、防爆要求。3.2.2.8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 GB 15577 的规定。3.2.3 仓库环境 3.2.3.1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应符合 GB 50694的规定。3.2.3.2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3.2.3.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3.2.3.4 仓库内应阴凉、干燥,库内物品不应混存,并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3.2.3.5 成品库堆垛应符合 GB 17914 和 GA 1131 的规定,设置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证畅通。3.2.3.6 原料库应有防虫、防鼠设施,配备温度和湿度测定装置。3.2.4 储罐区环境 3.2.4.1 储罐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3.2.4.2 白酒储罐区和食用酒精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DB12/T 724.262019 3 3.2.5 作业环境 3.2.5.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明火或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82。3.2.5.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设置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3.2.5.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事故排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事故排风系统应为防爆型电器且应与泄漏检测仪联动,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并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3.2.5.4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衬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3.2.5.5 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设备内外应清洁、无油垢、无腐蚀且运转正常。3.3.1.2 设备主要零部件应完好,无严重磨损。3.3.1.3 设备基础应牢固、可靠,其结合面应紧密,且应采取减震措施。3.3.1.4 各生产设备设施电气系统装置应齐全,接地良好,性能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潮措施齐全可靠。3.3.1.5 设备的连锁装置应安全、可靠、有效,急停开关、保护开关、按钮灵敏可靠。3.3.1.6 设备的轴承润滑、密封应良好,不缺油,不漏油,变速器无漏油。3.3.1.7 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3.3.1.8 外露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盖,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离应符合GB 23821的规定。3.3.1.9 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好,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警示线;温度计应刻度清晰;安全阀应铅封完好;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3.3.1.10 管路、阀门安装整齐合理,与设备、管道相连的阀门应灵活可靠、密封良好。3.3.1.11 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3.3.1.12 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3.3.1.13 蒸馏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3.3.1.14 企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内各类用电设备应防爆,且防爆区内的电器设备防爆等级不应低于 ExdAT2 级。3.3.1.15 防爆电气设备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3.3.1.16 粮食粉碎、筛选、输送、装卸、制曲车间、酒库、储罐区等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静电点火危险时,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DB12/T 724.262019 4 3.3.1.17 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输送设备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3.3.2 管线 3.3.2.1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3.3.2.2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的管道设置应符合 GB 50694 的规定。3.3.2.3 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3.3.2.4 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3.3.2.5 甲、乙、丙类物质外的其他管道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3.3.2.6 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3.3.2.7 不应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