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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739-2017
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2739
2017
生猪
屠宰
标准化
检验
操作规程
ICS 65.040.20 X 01 备案号:58210-2018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7392017 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The inspection procedures for standardizing slaughter in pig slaughterhouses 2017-12-04 发布 2018-01-30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本标准起草人:李真、陈曦、任博、管颖、葛明杰、王媞、冯凯、常帅、董彦、田华。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1 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屠宰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屠宰检验操作程序和病变废料处理。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厂的屠宰、检验操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3 术语和定义 GB/T 1723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机械死亡 physical misadventure 在运输、静养、驱赶过程中因挤压、斗殴、应激、中暑、溺水、雷击等物理性原因导致死亡的生猪。4 屠宰检验操作程序 4.1 入厂检验 4.1.1 查验入厂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验健康,方可入厂。4.1.2 检查是否注水,是否有死猪的异常现象。无注水,无死猪或死猪确认为机械死亡的,准予入厂。4.1.3 以同一批次为单位,抽检 5%的生猪做瘦肉精尿检,每批次不低于 1 头,检验呈疑似阳性的不得屠宰,上报相关部门。4.2 病健分离 4.2.1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4.2.2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并实施分圈静养。原则上一车一圈或一车多圈;不得出现多车同圈。4.2.3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与其同车的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检验室检测,无异常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4.2.4 伤残猪、冻伤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2 4.2.5 机械死亡的,签发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见附录 A。4.3 停食管理 4.3.1 宰前应当停食静养 6 h 以上。4.3.2 屠宰前 3 h 停止喂水。4.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粗暴方式驱赶。4.3.4 严禁采用损伤生猪皮肤,如火烙、钉划等方式做标记。4.4 待宰检验 4.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 4.3 的要求。4.4.2 每间隔 2 h4 h,应对待宰圈内生猪进行巡检,通过对生猪的“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4.4.3 巡检过程中发现疑似病猪及死猪时,按 4.2.34.2.5 处理。4.5 淋浴 4.5.1 除去体表的污物。4.5.2 水压不宜过大,淋浴水温在 25 左右为宜,不得采用冷水。4.5.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4.6 送宰检验 4.6.1 生猪通过通道应符合 4.3.3 的要求。4.6.2 生猪淋浴应符合 4.5 的要求。4.6.3 经送宰检验合格的,签发准宰证,准宰证见附录 B。4.6.4 车间凭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4.6.5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4.7 致昏 4.7.1 准备 4.7.1.1 生猪淋浴后,固定在一个较小的空间内。4.7.1.2 可使用单杆或双杆的人工麻电器,建议采用双杆为宜。4.7.2 麻电 4.7.2.1 人工麻电 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太阳穴)颌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麻电前,应当先蘸上盐水。麻电电压一般为 70 V90 V,电流 0.5 A1.0 A,麻电作用时间 1 s3 s,盐水浓度5%。4.7.2.2 三点式低压高频麻电 采用自动麻电器对猪的头部、心脏进行麻电。4.7.3 致昏要求 猪致昏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应使其致死或反复致昏。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3 4.8 刺杀放血 4.8.1 刺杀放血应符合 GB/T 17236 的规定。4.8.2 有条件的屠宰厂,可采用真空刀方式放血。4.9 浸烫 4.9.1 准备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4.9.2 烫池浸烫 4.9.2.1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 58 63,浸烫时间为 3 min6 min。浸烫池中的热水应每日更换。4.9.2.2 浸烫时,不应使猪屠体沉底。4.9.3 蒸汽烫毛隧道 蒸汽烫毛隧道内温度一般为 59 62 ,浸烫时间为 6 min8 min。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开启隧道的紧急保护系统。4.10 打毛(脱毛)4.10.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特大猪只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4.10.2 脱毛后,应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4.11 燎毛、刮黑 4.11.1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燎毛、刮黑设备,以清除屠体的残毛、绒毛。4.11.2 条件达不到的企业,宜采用符合生产安全的喷灯燎毛、手工刮黑的方法。4.12 修整 屠体的外观再进行一次修整,除去残毛、浮毛、燎黑的皮肤。4.13 统一编号 对没有设置同步检验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应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验。具体操作如下:a)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或编号牌等方式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b)在开膛后,应对内脏的心肝肺、肠胃进行统一编号;c)不得漏编、重编。4.14 割头(圈头)沿着枕骨和第一颈椎骨间垂直切入,不得将头部卸下,需要约 5 cm10 cm 的皮肤连接,以便对照检验。4.15 头部检验 4.15.1 应按 GB/T 17996 规定执行。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4 4.15.2 口腔黏膜、舌体出现溃疡,出血情况,应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4.16 体表检验 4.16.1 应按 GB/T 17996 规定执行。4.16.2 发现皮肤上有菱形疹块时,应报告检验负责人进行会诊。4.17 开膛、净膛 应按 GB/T 17236 规定执行。4.18 内脏检验 4.18.1 应按 GB/T 17996 规定执行。4.18.2 未出现肠系膜淋巴结肿大、出血及浆膜面出血等异常情况的,可不剖检肠管。4.19 整理内脏 应按 GB/T 17236 规定执行。4.20 胴体检验 4.20.1 应按 GB/T 17996 规定执行。4.20.2 摘除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4.21 去头、蹄 4.21.1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将头、蹄修割下来。4.21.2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设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4.22 劈半 应按 GB/T 17236 规定执行。4.23 胴体修整 应按 GB/T 17236 规定执行。4.24 复检 4.24.1 头部、体表、胴体、内脏应进行全面复检。4.24.2 检查有无内外伤造成的淤血、胆汁污染部分是否修割干净。4.24.3 检查椎骨间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4.24.4 肌肉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4.24.5 仔细检查隔肌有无出血、变性和寄生虫性损害。4.24.6 检查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是否摘除。4.24.7 按照 GB/T 9959.1 的质量标准,进行综合判定,评定级别。4.24.8 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可食用肉的判定按照 GB 17996 规定执行。4.25 认证出厂 4.25.1 合格产品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5 4.25.1.1 生猪胴体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4.25.1.2 种公母猪晚阉猪胴体产品出具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加盖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印章。4.25.1.3 胴体外的其他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4.25.2 不合格产品 4.25.2.1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填写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见附录B。4.25.2.2 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执行。4.26 结果登记 4.26.1 当日屠宰检验情况应登记。4.26.2 记录资料应保存 2 年。5 病变废料处理 病变废料处理方法按农医发201725号规定执行。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A.1 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宰前检验过程中发现应无害化处理的整头生猪填写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见表A.1。表A.1 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年 月 日 货主姓名 产地 数量 头来源 症 状 诊 断 结 果 根据症状,初步确定为 病。检验(检疫)员签字:年 月 日 处 理 方 式 按 的规定,病应当 进行 处理。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年 月 日 货主 企业负责人 注:此表一式二份,企业、货主各存留一份。图片资料应附在企业存档的后面。被诊断为传染性疾病或寄生虫病的由检疫员签字;其他病害的由检验员签字。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7392017 7 A.2 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在宰后同步检验过程中发现应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填写 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见表B.2。表A.2 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年 月 日 货主姓名 产地 重量 公斤来源 症 状 诊 断 结 果 根据症状,初步确定为 病。检验(检疫)员签字:年 月 日 处 理 方 式 按 的规定,病应当 进行 处理。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年 月 日 货主 企业负责人 注:此表一式二份,企业、货主各存留一份。图片资料应附在企业存档的后面。被诊断为传染性疾病或寄生虫病的由检疫员签字;其他病害的由检验员签字。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