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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758-2012 延边朝鲜族辣白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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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758-2012 延边朝鲜族辣白菜 1758 2012 延边 朝鲜族 白菜
ICS 67.080.20 B 31 备案号:38334-2013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17582012 延边朝鲜族辣白菜 Yanbian Korean kimqi 2012-12-31 发布 2013-01-31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2/T 1758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延边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延边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京福、吴信子、张顺玉。DB22/T 17582012 1 延边朝鲜族辣白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朝鲜族辣白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将大白菜用适宜盐水初腌制之后,在其叶片之间涂抹以辣椒粉、大蒜、生姜等调和而成的调味酱,经乳酸发酵制成的延边朝鲜族辣白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菜 应符合GB 18406.1和GB 2763的规定。3.1.2 食盐 应符合GB 5461规定。DB22/T 17582012 2 3.1.3 水 应符合GB 5749规定。3.1.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应具有来自红辣椒的天然红色 气 味 应具有蔬菜乳酸发酵特有的芳香,不得有不正常气味 味 道 应具有适宜的咸味和辣味,也可带有微酸味,不得有苦味 质构特性 应具有大白菜的脆嫩感和耐咀嚼性 杂 质 不允许存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95 食盐(以氯化钠计)/(%)1.04.0 总酸(以乳酸计)/(%)1.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1.0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1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肠菌群(MPN/100g)散装 瓶(袋)装 90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3.5 生产加工规程的卫生要求 DB22/T 17582012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应在开袋后分别进行视觉检验、嗅觉检验和味觉检验。4.2 理化检验 4.2.1 理化指标指单位包装内的平均值,故检验时应将单位包装内的产品全部绞碎,充分拌匀后取样。4.2.2 水分含量的检验应按 GB 5009.3 中的规定执行。4.2.3 食盐含量的检验应按 GB/T 12457 的规定执行。4.2.4 总酸含量的检验应按 GB/T 12456 中的规定执行。4.2.5 总砷、铅、亚硝酸盐的检验应按 GB/T 5009.54 中规定执行。4.2.6 食品添加剂应按 GB 2760 规定检验。4.2.7 净含量偏差应按 JJF 1070 测定。4.3 微生物检验 4.3.1 大肠菌群的检验应按 GB 4789.3 规定执行。4.3.2 致病菌的检验应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净含量、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等指标。5.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e)国家质量、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5.4 组批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5.5 抽样 5.5.1 取样时先从每批中随机取 2 箱4 箱,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 2 袋(瓶)作为样本。DB22/T 17582012 4 5.5.2 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进行检验,若需短期保存时,则应在-2 4 条件下保存。5.6 判定规则 5.6.1 经检验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需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6.2 卫生指标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品。6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中规定要求。并在包装上应有防晒和防雨等标志。6.2 包装 6.2.1 成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6.2.2 应封装严密、无渗漏、无鼓盖或无涨袋。6.3 运输与贮存 6.3.1 应在避光、冷藏(-2)条件下运输与贮存。运输车或库房应保持干燥,以避免纸箱受潮破损,垛高不允许超过 6 层。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6.3.2 家庭备用或柜台零售的朝鲜族辣菜应在冷藏(0 4)条件下保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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