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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96.12-2017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12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396.12
2017
保健用品
毒理学
评价
程序
检验
方法
12
部分
人体
皮肤
试验
ICS 11.020 C 05 备案号:58331-2018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96.122017 代替 DB22/T 396-2014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12 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oxicological evaluation procedures and test methods for health care products Part 12:Patch test of human skin 2017-11-10 发布 2017-12-30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6.122017 I 前 言 DB22/T 396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拟分为如下部分:第 1 部分:评价程序;第 2 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第 3 部分:长期经皮毒性试验;第 4 部分:皮肤刺激性试验;第 5 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第 6 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第 7 部分:啮齿动物微核试验;第 8 部分:小鼠精子畸形试验;第 9 部分:哺乳动物培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第 10 部分:致畸试验;第 11 部分:致癌试验;第 12 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本部分为DB22/T 396-2017的第1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22/T 396-2014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与DB22/T 396-2014相比,结构做了较大调整。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警示;增加了范围;增加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目的。本部分由吉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晶莹、孟令仪、宋昕恬、孙兰、隋自洁、吴晓刚、高峰。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396-2004;DB22/T 396-2014。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6.122017 1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12 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警示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得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用品毒理学人体皮肤斑贴试验评价程序。本标准适用于保健用品毒理学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检验方法。2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目的 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3 试验基本原则 3.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3.2 应用特制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斑贴试验。3.3 根据保健用品的不同性质,斑贴试验时可选用保健用品原物、或将其稀释成不同浓度作为受试物。3.4 要求先完成动物多次皮肤刺激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然后方可安排人体斑贴试验。3.5 受试者的选择 3.5.1 选择 1860 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人数不少于 30 例。3.5.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对象:a)近一周适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b)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c)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d)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e)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f)在近 6 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g)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h)哺乳期或妊娠期妇女;i)双侧乳房切除或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j)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疤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k)参加其它的临床研究者;l)体质高度敏感者;m)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4 试验方法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6.122017 2 4.1 皮肤封闭性斑贴试验 4.1.1 选用合格斑试材料,将受试材料放入斑试器内,用量约为 0.03 g(固体)或 0.03 mL(液体,可滴加在斑试器所附的滤纸片上置于斑试器内)。受试物为稀释后的保健用品时,对照孔为空白对照(不置任何物质),对照孔内使用该保健用品的稀释剂。将加有受试物的斑试器用无刺激胶带贴敷于受试者的背部或前臂曲侧,用手掌轻压使之均匀的贴敷于皮肤上,持续 24 h。4.1.2 去除受试物斑试器后间隔 30 min,待压痕消失后观察皮肤反应。如结果为阴性,与斑贴试验后24 h 和 48 h 分别再观察一次。按表 1 皮肤反应分级标准记录反应结果。表1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皮肤反应分级标准 反应强度 评分等级 皮肤反应 0 阴性反应 1 可疑反应,仅有微弱红斑 2 弱阳性反应(红斑反应):红斑、浸润、水肿、可有丘疹 3 强阳性反应(疱疹反应):红斑、浸润、水肿、丘疹、疱疹;反应可超出受试区 4 极强阳性反应(融合性疱疹反应):明显红斑、严重浸润、水肿、融合性疱疹;反应超出受试区 4.2 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4.2.1 以前臂屈侧作为受试部位,面积 3 cm3 cm,受试部位应保持干燥,避免接触其他外用制剂。4.2.2 将受试物每天 2 次均匀地涂抹或贴于受试部位,连续 7 天,同时观察皮肤反应,在此过程中如出现 3 分或以上的皮肤反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试验。4.2.3 皮肤反应按表 2 重复性开放涂抹试验皮肤反应判定标准进行观察,并记录结果。表2 皮肤重复性开放涂抹试验皮肤反应判断标准表 反应强度 评分等级 皮肤反应临床表现 0 阴性反应 1 微弱红斑、皮肤干燥、皱褶 2 红斑、水肿、丘疹、风团、脱屑、裂隙 3 明显红斑、水肿、水疱 4 重度红斑、水肿、大疱、糜烂、色素沉着或色素减退、痔疮样改变 4.3 结果评价 30例受试者中出现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2例(除臭产品斑贴试验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5例),或出现任何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不良反应。如人体斑贴试验表明受试物为轻度致敏原,可做出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评价。皮肤斑贴致敏强度见表3。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396.122017 3 表3 皮肤斑贴致敏强度 致敏比例 分级 分类 02/25 1 弱致敏原 37/25 2 轻度致敏原 813/25 3 中度致敏原 1420/25 4 强致敏原 2125/25 5 极强致敏原 _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