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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192-2014
人参土壤调理剂
2192
2014
人参
土壤
调理
ICS 65.080 B 13 备案号:44378-201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1922014 人参土壤调理剂 Ginseng soil conditioner 2014-11-25 发布 2014-12-25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92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人参研究院、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通化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志强、关玉岩、蔡树群、王秋彬、杜东明、韩士冬、张倩、庞晓梅、潘炎铃、谭淞年、陈猛、张环宇、巩超、高晗。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922014 1 人参土壤调理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土壤调理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炼钢废渣(水渣)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用于人参种植土壤调理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4540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NY 526 水稻苗床调理剂 NY/T 2272 土壤调理剂 钙、镁、硅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土壤调理剂 soil conditioner 加入土壤中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和/或化学和/或生物性状的物料。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粉末状。4.2 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1要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922014 2 表1 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钙(Ca)/%5.0 镁(Mg)/%0.5 pH 4.06.0 微量元素含量a/%0.5 水分(H2O)/%12.0 细度(2.00 mm)/%70 a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锌、铁、锰、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2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4.3 安全卫生指标 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GB/T 23349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目视法。5.2 钙含量的测定 按NY/T 2272中规定执行。5.3 镁含量的测定 按NY/T 2272中规定执行。5.4 铜含量的测定 按GB/T 14540中规定执行。5.5 锌含量的测定 按GB/T 14540中规定执行。5.6 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 14540中规定执行。5.7 锰含量的测定 按GB/T 14540中规定执行。5.8 硼含量的测定 按GB/T 14540中规定执行。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922014 3 5.9 pH 的测定 采用电位法测定pH,按NY 526中规定执行。5.10 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 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真空烘箱法执行。5.11 细度的测定 按 NY 526 中,细度的测定(筛分法)规定执行。5.12 汞含量的测定 按GB/T 23349中规定执行。5.13 砷含量的测定 按GB/T 23349中规定执行。5.14 镉含量的测定 按GB/T 23349中规定执行。5.15 铅含量的测定 按GB/T 23349中规定执行。5.16 铬含量的测定 按GB/T 23349中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须经生产企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附生产合格证方可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理化指标。6.2 型式检验 6.2.1 每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检验:新产品投产前;原材料、工艺改变时;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6.2.2 检验项目包括第 4 章的所有内容。6.3 组批 以同批原料或50 T 为1批。6.4 抽样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DB22/T 21922014 4 6.4.1 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2 要求。超过 512 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确定取样袋数,计算结果遇小数,则进为整数。表2 取样数的确定 单位为:袋 总数 取样数 总数 取样数 110 全部 17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71 13 297343 21 7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71 17 33NS=.(1)式中:S 取样数量单位为袋;N 每一批产品总数量单位为袋。按表2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每袋取出不少于20 g样品,每批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 kg。6.4.2 采样方法按 GB/T 6679 的规定。6.5 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为合格批。检验结果若出现不合格项,应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再出现不合格项时为不合格批。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18382 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应符合GB 8569的规定。7.3 运输 应防止日晒、雨淋、挤压。7.4 贮存 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堆放时应距地面和墙壁不低于20 cm。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