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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1004.
I C S 1 1.2 2 0B 4 1DB p o ll河 北 省 地 方 标准DB1 3/T 1 0 0 4.4-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 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2 0 0 8-1 2-2 9发布2 0 0 8-1 2-3 1 实施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 B1 3/T 1 0 0 4.4-2 0 0 8前 蔺 D B 1 3/T 1 0 0 4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D B 1 3/T 1 0 0 4.1-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 I 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 B 1 3/T 1 0 0 4.2-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2 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 B 1 3/T 1 0 0 4.3-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3 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 B 1 3/T 1 0 0 4.4-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 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 B 1 3/T 1 0 0 4.5-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5 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 B 1 3/T 1 0 0 4.6-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6 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 B 1 3/T 1 0 0 4.7-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7 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 B 1 3/T 1 0 0 4.8-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8 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 B 1 3/T 1 0 0 4.9-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9 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 B 1 3/T 1 0 0 4.1 0-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 1 0 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 B 1 3/T 1 0 0 4的第4 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强、王桂柱、张福林、陈春龙、阐志秀、丁红田、孙敬军。DB 1 3/T 1 0 0 4.4-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 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及结果处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经营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6 5 4 8-2 0 0 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 B 1 6 5 4 9-1 9 9 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 0 0 8 年1 月1日 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经农业部第1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 0 0 2 年7 月1 日 起施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 0 0 2 年1 2月1日 起施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运输指经公路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活动。3.2动物仓储指动物隔离饲养、储存中转的活动。3.3动物产品仓储指动物产品的库存、冷藏的活动。4 运输4.1 调出4.1.1 动物4.1.1.1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和畜禽标识。4.1.1.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 具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1.2 动物产 品4.1.2.1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4.1.2.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品 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 出 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D B1 3/T 1 0 0 4.4-2 0 0 8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2 公路检查4.2.1 动物 由 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有无异常,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 疫消毒。4.2.2 动物产品 由依法设立的 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 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 疫消毒。4.3 调入4.3.1 动物 查验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饲养用动物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屠宰用动物需静养观察;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4.3.2 动物产品 查验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 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5 仓储5.1 动物5.1.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的品 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5.1.2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或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5.1.3 对运出的动物按G B 1 6 5 4 9 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5.1.4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5.2 动物产品5.2.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5.2.2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5.2.3 对库存的动物产品按有关国家标准采样监测。5.2.4 对调出的 动物产品,保持原状的,凭原有检疫证明出 具调出所需的检疫证明;对改换外包装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加施检疫标志,对外包装进行防疫消毒。5.2.5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6 检疫后的处理6.1 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证明过期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6.2 对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产品的;按照 动物防疫法、G B 1 6 5 4 8,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6.3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