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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459-2012 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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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459-2012 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 459 2012 示范 乳制品 企业 生产管理 规范
ICS 03.100.50A 01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DB12/T 4592012DB12/T 4592012 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Productio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emonstration of dairy enterprises2012-11-14 发布2013-02-15 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2/T 459-2012前 言前 言本标准的编写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本标准协作单位: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市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壮、张进、武文起、孙亚范、商成军、宋涛、乔淑清、高亦军、罗冠中、刘金升。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DB12/T 459-20121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1范围示范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企业环境、布局和设施、设备和仪器、人员要求、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要求、制度建设、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安全承诺和接受监督要求、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成品检验和质量保证要求、追溯系统、召回和应急事件处理、售后服务、记录和文件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区域内生产液体乳、乳粉(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乳制品生产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237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racing system3.1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racing system企业利用具备追溯查询功能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将原材料验收、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指标、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管理、产品出厂销售等环节信息及时录入,从而可以达到复现企业生产、产品检验过程等信息。4 企业环境、布局和设施4 企业环境、布局和设施4.1 乳制品企业环境、布局和设施应符合 GB 12693 的相关要求。4.2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符合 GB23790 的相关要求。5 5设备和仪器DB12/T 459-201225.1 生产设备5.1 生产设备5.1.1 乳制品企业生产设备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乳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且各个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匹配,并符合相应审查细则中的相关要求。5.1.2 乳制品企业应制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5.1.3 各种计量设备应定期检定、维护,确保准确有效。5.1.4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设备日常维修和保养程序和计划,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5.2 检验仪器5.2 检验仪器5.2.1 乳制品企业应具有与原辅料入厂检验项目所相应的检验仪器。5.2.2 乳制品企业应具有成品出厂检验项目必备的检验仪器。5.2.3 检验仪器应经过检定合格后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5.2.4 检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核查,并做好记录。6 人员要求6 人员要求6.1 乳制品企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6.2 乳制品企业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持有从业资质证上岗。6.3 乳制品企业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6.4 乳制品企业负责人应参加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要经过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6.5 乳制品企业的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6.6 乳制品企业人员应符合 GB 12693 的相关要求。7 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要求7 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要求7.1 乳制品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7.2 乳制品企业应执行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8 制度建设 8 制度建设 8.1 乳制品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停开业报告制度。8.2 有关制度的内容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的要求。9 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9 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DB12/T 459-201239.1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并对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授权的负责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9.2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确实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10 质量安全承诺和接受监督要求10 质量安全承诺和接受监督要求10.1 乳制品企业应自觉向社会进行质量安全承诺。10.2 乳制品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10.3 乳制品企业应利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息。10.4 乳制品企业应设立生产流程参观通道,对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1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1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11.1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购入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相关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11.2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查验生鲜乳交接单,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收购生鲜乳。11.3 原辅料应经过自行检验或委托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1.4 对所有原辅材料应填写购入和使用记录,并有责任人签字,相关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11.5 对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原辅材料,不得采购。对检出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1.6 乳制品企业对采购的乳粉、食品添加剂等原料要留存样品。11.7 留存样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两年的,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留存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审查细则的要求。12 成品检验和质量保证要求12 成品检验和质量保证要求12.1 乳制品企业应严格执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按相关标准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12.2 乳制品企业应对出厂的产品留样,留存样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两年的,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留存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审查细则的要求。12.3 乳制品企业应保存完整的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12.4 产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 GB 12693 的相关要求。12.5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7718、GB13432、GB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12.6 乳制品企业产品出厂合格率 100%,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12.7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机制。12.8 乳制品企业应每年与有法定检验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比对,并保存比对实验记录。13 追溯系统13 追溯系统13.1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DB12/T 459-20124有效监管。13.2 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2011833 号)要求。14 召回和应急事件处理14 召回和应急事件处理14.1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14.2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并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制度。14.2.1 制定产品召回的流程,流程应包括召回产品的识别、产品的召回方法、途径及措施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14.2.2 对召回的产品要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15 售后服务15 售后服务15.1 乳制品企业应设立售后服务组织,制定服务流程,公布服务电话,受理并及时解决群众投诉。15.2 售后服务应进行满意度调查。16 记录和文件管理16 记录和文件管理16.1 记录管理6.1 记录管理16.1.1 乳制品企业的进货查验、索证验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购销台账记录、不合格品处理和产品召回与处理等记录应符合GB 12693、GB23790的要求。16.1.2 本标准所规定的有关记录,保存期不应少于三年。16.2 文件管理16.2 文件管理16.2.1 乳制品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废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应在工作现场出现。16.2.2 鼓励乳制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文件和记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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