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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7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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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7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1322.72 2019 安全生产 等级 评定 技术规范 72 部分 饲料 生产 企业
ICS 65.020.01 B 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7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2 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Part 72:Feed mill 2020-01-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19-09-26 发布 DB11/T 1322.72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2 3.3 生产设备设施.3 3.4 特种设备.7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7 3.6 用电.11 3.7 消防.12 3.8 危险化学品.12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2 3.10 劳动防护用品.12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3 4 评定细则.1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6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1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5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3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5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2 附 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0 附 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3 附 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4 附 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5 DB11/T 1322.72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7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季学伟、侯占杰、王世平、周扬凡、时德轶、代宝乾、谢昱姝、侯烺祎、梅楠、张高菲、尹伯男、董凡赫、周鹏飞、张晋、邓兵兵。DB11/T 1322.72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2 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237 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GB 19081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192 环模制粒机通用技术规范 GB 23821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24351 立式逆流颗粒冷却器 通用技术规范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GB/T 34038 码垛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JB/T 982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JB/T 10289 饲料膨化机 JB/T 11931 饲料机械 斗式提升机 JB/T 13134 饲料机械 圆锥粉料清理筛 SBJ 05 饲料厂工程设计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DB11/T 1322.722019 2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布局 3.2.1.1.1 分区布局按生产流程及功能,宜划分为行政服务区、装卸作业区和生产区。每个区域既有紧密联系又须适当分隔,互不干扰。3.2.1.1.2 厂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3.2.1.1.3 厂区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3.2.1.1.4 酶制剂生产企业应有合理的供水、排水系统。废弃物应集中存放,远离车间并及时清理出厂。3.2.1.2 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符合GB 4387和SBJ 05的规定。3.2.1.3 厂区照明 厂区照明灯应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 Lx。3.2.2 建(构)筑物 3.2.2.1 企业应存有完整的各类厂房建筑设计图、工厂建筑平面图,以及各类厂房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实际用途、竣工日期、房屋登记等资料。3.2.2.2 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a)三、四级厂房建筑不应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四级厂房建筑不宜从事生产作业;b)厂房、库房、宿舍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c)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应单独设置。3.2.2.3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a)三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4 m,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8 m,三级与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6 m;b)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12 m,如中间有防火墙,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4 m。3.2.2.4 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保护范围应符合被保护半径和被保护高度的要求,应防雷直击、雷电波侵入、雷反击、地电位升高;对于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b)防雷直击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 3 m,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员通行的地方;c)防雷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d)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有松动、脱焊、接触不良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械损伤措施。3.2.2.5 饲料生产建筑结构应满足下列防爆措施:a)每个筒仓应设人孔或清扫口,并应能防止仓内粉尘逸出;b)卸粮坑宜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DB11/T 1322.722019 3 c)仓库、饲料加工车间地面、墙壁、屋顶应平整,易于清扫;d)饲料加工车间及立筒仓工作塔,应设独立的楼梯间,楼梯间与车间的连接门,应为防火门;e)窗口作为泄爆口时应采用向外开启式。3.2.3 车间环境 3.2.3.1 车间通道应符合 AQ/T 7009 的规定。3.2.3.2 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1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等处应设置应急照明。3.2.3.3 饲料加工车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2.3.4 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宜用颜色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工位器具、料箱摆放应整齐、平稳,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3.2.3.5 车间应避免在地面、墙壁、顶棚等建筑上聚集灰尘,易于清洁及维护。3.2.3.6 厂房和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以便有秩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厂房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墙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便于通行和维修。3.2.3.7 发酵、发酵后加工、包装工序的墙壁和天花板应避免产生滴漏、剥落,应有防霉措施,防止霉菌生长。3.2.3.8 室内仓储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行道宽度应大于 3.5 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 2 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 0.8 m,分隔线应清晰、准确;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应小于 2 m,并保持畅通;b)储存物品应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砂箱、料箱堆放高度不应超过 3.5 m,其他物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 2 m;c)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0.5 m,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应小于 0.5 m。3.2.3.9 车间内设置集中控制室时,其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宜贴邻生产车间;b)通风、采光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和炫光;c)振动影响小,灰尘少;d)宜布置在一、二层。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3.3.1.1.1 企业选用的专业设备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定型设备。不应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3.1.1.2 设备电路、各机械零件应完好,螺丝和螺栓等固定件应紧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设备设施操纵、调节、显示等装置应齐全、灵活、可靠。3.3.1.1.3 电控装置应有防热、防潮和防损坏的保护措施。3.3.1.1.4 设备设施所用的电动机应可靠接地。3.3.1.1.5 应在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3.3.1.1.6 在室内不应使用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3.3.1.1.7 工艺设备运行时应避免因发生断裂、扭曲、碰撞、摩擦等引起火花。DB11/T 1322.722019 4 3.3.1.1.8 应定期进行防爆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设备使用前应检查防火、防爆等相关设施,确保工作状态良好。3.3.1.1.9 通风除尘、泄爆、防爆设施,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更换及停止使用。3.3.1.1.10 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物料粉碎前应经磁选。3.3.1.1.11 应设有主机设备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3.3.1.1.12 及时清扫饲料加工设备转动、发热等部位的积尘;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进行清扫作业,不宜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扫作业。3.3.1.1.13 饲料加工系统内的设备停机后及检修前,应先彻底清除设备内部积料和设备外部积尘。3.3.1.2 安全标识 3.3.1.2.1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应设置安全标识。3.3.1.2.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应设置下列安全标志和相应的安全色:a)红边圆圈,有一斜杠,白底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b)圆形,蓝底色:传递应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c)黑边三角形,黄底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d)圆形,绿底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3.3.1.2.3 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色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重涂或更换。3.3.1.2.4 检维修、施工、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3.3.1.2.5 应设置安全装置的,不应以安全标识代替。3.3.1.3 工业梯台 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AQ/T 7009的规定;便携式金属梯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GB 12142的规定。3.3.1.4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根据工艺要求,配备完善的除尘系统,单设或合理组合除尘系统;b)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泄爆、惰化、隔爆、抑爆等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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