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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61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612
2019
农村
生活
污水处理
设施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ICS 13.060.30 Z 7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161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01-07 发布 2019-01-10 实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11/16122019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4 DB11/1612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赵兴利、孙长虹、冯恺、安同艳、刘桂中、李鹏。DB11/16122019 III 引 言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DB11/16122019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11/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自然村、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DB11/16122019 2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规模大于 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8902012 表 1 的规定。4.1.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a)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b)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c)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表 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A 标准 B 标准 A 标准 B 标准 1 pH 值/无量纲 6-9 6-9 6-9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2 悬浮物(SS)15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6 1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30 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5 氨氮a 1.5(2.5)5(8)8(15)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6 总氮 15 20-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7 总磷(以 P 计)0.3 0.5 0.5 1.0-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0.5 1.0 3.0-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a 12 月 1 日-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4.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a)规模大于 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A 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A 标准。b)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按 4.1.2 要求执行。4.2.2 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a)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b)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DB11/16122019 3 c)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表 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无量纲 6-9 6-9 6-9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2 悬浮物(SS)2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20 3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50 60 100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5 氨氮a 5(8)8(15)25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6 总氮 20-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7 总磷(以 P 计)0.5 1.0-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1.0 3.0-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a 12 月 1 日-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再生利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4.3.3 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周期、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DB11/16122019 4 表3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悬浮物(SS)重量法 GB/T 11901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4 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828 HJ/T 399 5 氨氮(以 N 计)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6 总氮(以 N 计)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7 总磷(以 P 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8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