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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1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004.1
2008
动物
卫生
监督管理
综合
标准
部分
产地
检疫
规程
I C S 1 1.2 2 0B 4 1L J I J J J河 北 省 地 方 标准DB1 3/T 1 0 0 4.1-2 0 0 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 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2 0 0 8-1 2-2 9发布2 0 0 8-1 2-3 1实施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 1 3/T 1 0 0 4.1-2 以犯前 -曰 三目二二二 暇习 D B I 3/T 1 0 0 4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部分:D B 1 3/T 1 0 0 4.1-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1 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D B I N T 1 0 0 4.2-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2 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D B 1 3/T 1 0 0 4.3-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3 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 B I N T 1 0 0 4.4-2 0 0 8 劫 物 卫生监 督管 理 综合 标准 第4 部分:动 物及动 物产品 运输、仓储的 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 B I N T 1 0 0 4.5-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5 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 B I N T 1 0 0 4.6-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6 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程 D B 1 3/T 1 0 0 4.7-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7 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 B I N T 1 0 0 4.8-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8 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 B I N T 1 0 0 4.9-2 0 0 8 动物卫生监普管理综合标准 第9 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D B I N T 1 0 0 4.1 0-2 0 0 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 1 0 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D B 1 3/T 1 0 0 4的第1 部分。本部分由唐山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山市畜牧水产局共同提出。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福林、姚国安、桂柱、徐强、张玉新、王诚、冯新民。D B 1 3/T 1 0 0 4.1-2 0 0 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1 部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动物的产地检疫、检疫结果处理、运载工具处理及档案管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1 6 5 4 8-2 0 0 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 B 1 6 5 4 9-1 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 B 1 6 5 6 7-1 9 9 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 B 1 6 5 6 8-2 0 0 6 奶牛场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 0 0 6 年7 月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 0 0 8 年 1 月 I 日起施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 发(2 0 0 5)2 5 号,2 0 0 5 年1 0 月2 1 日 起实施)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动物 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3.2 检疫 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是否感染特定疫病或是否有传播这些疫病危险的检查以及检查定性后的处理。3.3 动物产地检痊 是指销售、运输(包括赶运)和屠宰的动物离开生产、饲养地前实施的检疫。3.4 “户.式”档案 是指基层动物防疫站参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模式,按照一村一档案、一户(场)一帐页的方法,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档案。3.5 “片奋式”管理 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安派出 所对辖区 管理的模式,对工作人员实行分工划片,定人、定D B1 3/T 1 0 0 4.1-2 0 0 8岗、定责,建立动物防 疫岗位目 标责任制,对辖区养殖场(户)进行防疫监价管理的 一种方式。:规模饲养的动物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和当地人民政府确立的养殖小区饲养的动物。4 规模饲养动物的产地检咬4.1 建立动物防痊办公室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和当地人民政府确立的养殖小区设驻场动物防疫办公室。4.1.1 房间要求 建筑面积不少于2 0 n f 4.1.2 人员设i t 检疫人员两名以上。4.1.3 仪器设备 检疫箱(包括体温计、刀剪镊钩棒、采血粪尿工具、听诊器、动物解剖器械)、消毒、保温瓶、办公桌和仪器橱。4.1.4 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防疫消毒、申报检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户籍式”档案建设六项制度,并上墙公示。4.1.5 工作职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动物的生产、引进、饲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防疫消毒进行全程监督;对出栏动物按照G B 1 6 5 4 9 对出栏动物实施检疫。4.2 检咬程序4.2.1 疫情调查 查验被检动物的养殖档案和畜禽防疫档案,询问被检动物的患病及治疗情况。4.2.2 查验畜禽标识4.2.3 检痊操作 按照G B 1 6 5 4 9 的规定进行产地检疫,种用、乳用动物检疫还须按G B 1 6 5 6 7 和G B 1 6 5 6 8 的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5 散养动物的产地检疫在实行“片警式”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式”档案;畜主在动物出 栏时申 报检疫。散养动物的检疫程序执行4.2,6 检痊结果的处理6.1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 检疫人员签发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6.2 检疫不合格的或患有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 B 1 6 5 4 8、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 规定处理。6.3 发现强制免疫项目 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无畜禽标识;未按规定实施实验室检验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7 运载工具消毒7.1 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应在装前消毒。7.2 消毒剂符合相关标准规定。DB 1 3/T 1 0 0 4.1-2 0 0 88 档案管理动物检疫情况登记到“户籍式”档案中,并由基层动物防疫站保存二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二年,并做好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