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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460-2012
乳制品销售管理规范
460
2012
乳制品
销售
管理
规范
ICS 03.100.20A 1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 12/T 4602012乳制品销售管理规范Sales management standard of dairy products2012-11-14 发布2013-02-15 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2/T 4602012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天津市标准化协会、天津市食品工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金升、刘明娟、张媛、刘爱国、葛建华、毕然、吴利蕊、张卫星、李哲、陈卓、杨建新、李治、宋洪滨。DB12/T 46020121乳制品销售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的术语和定义、经营资格、流转、进货查验、储存、销售、从业人员的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有乳制品销售的超市,其它乳制品销售的经营者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 1881.1-2007 进出口易腐食品货架贮存卫生规范 第1部分:液态乳制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乳制品 dairy products本文件中乳制品指液态乳与乳粉(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包括其它类乳制品。3.2从业人员 employees在流通环节中,从事乳制品流转、储存或销售的人员。4乳制品经营资格4.1乳制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2乳制品经营者应依法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乳制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5乳制品的流转5.1乳制品销售的经营者应依据SN/T 1881.1-2007第5章的规定对乳制品生产厂家直接运输乳制品的车辆的储藏环境、温度等进行查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5.2乳制品销售的经营者在其内部短时间进行乳制品的分销、配送和流转的过程中应保证乳制品的流转环境、温度和卫生条件等,以保证乳制品质量不因此受到影响。DB12/T 460201226乳制品的进货查验6.1乳制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乳制品的进货查验制度,并索取下列证件:a).国产乳制品应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批次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b).进口乳制品应索取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6.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乳制品经营者,应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票、批次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6.3乳制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收货者姓名等内容。(见附录 A)6.4乳制品经营者索取的资料和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6.5乳制品经营者应查验乳制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规定。不得购进无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超过保质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6.6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乳制品,乳制品经营者应拒绝进货;如发现假冒伪劣乳制品,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7乳制品的储存7.1乳制品存放场地应设隔离地面、平台和层架,存放设施应离墙 10 cm15 cm,最底层隔离距离地面 10 cm15 cm。各设施之间应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7.2乳制品经营者应根据乳制品存储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库房、冷藏柜,冷藏温度应符合乳制品标签明示的温度。7.3乳制品必须存放到指定区域的仓库,该区域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并应与员工办公、休息等空间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7.4储货场所应具有布局合理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7.5乳制品经营者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乳制品出入库记录,并定期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7.6乳制品经营者应配备专人负责对储货场所定期清扫、通风换气,并定期查看是否有超过保质期乳制品,如发现超过保质期乳制品应及时处理。8乳制品的销售8.1乳制品陈列设施应布局合理,对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或采取冷藏措施,应确保需低温保存的乳制品销售温度符合乳制品标签明示温度要求。8.2乳制品冷藏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以确保销售的乳制品安全、整洁、卫生。8.3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DB12/T 460201238.4乳制品经营者应对销售乳制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货,对变质、外包装破损、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出厂日期等标识不清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及时下架,不得销售。8.5对于采用捆绑形式销售的乳制品,属于附赠的商品应加贴“赠品”字样标识,捆绑及“赠品”字样标识不得遮盖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8.6乳制品经营者如在储存或销售过程中发现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乳制品,应立即下架,统一处理。8.7乳制品经营者应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9从业人员的要求9.1乳制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乳制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并获取健康证明。乳制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应符合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9.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乳制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工作。9.3乳制品经营者应对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证书后方可上岗;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乳制品从业人员进行个人卫生及乳制品卫生方面的培训。10其他10.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的处置10.1.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乳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10.1.2对于下架的乳制品,属于乳制品供货者责任的,应将乳制品的信息通知供货者。10.1.3乳制品经营者应建立销毁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乳制品,应如实记录乳制品名称、供应者、下架原因、下架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监销人员姓名、通知和报告情况等。10.1.4乳制品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购货凭证,依法对消费者履行问题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10.2建立应急预案乳制品经营者应制定乳制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进入消费者手中。DB12/T 46020124AA附录A(资料性附录)乳制品进货(检验)项目记录台账(示例)A.1乳制品进货(检验)项目记录台账示例见表 A1。表A.1序号供货商名称乳制品名称质检报告编号(或抽检情况)产品规格批次数量生 产日期保 质期进 货日期DB12/T 46020125参考文献1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工商食字2009176号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3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5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 67号6 关于切实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 172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