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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22.65-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5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 1322.65 2019 安全生产 等级 评定 技术规范 65 部分 城镇 污水处理 再生 水厂
ICS 13.060.30 C 6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322.65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5 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ent of work safety-Part 65:Munica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water reclaimation plant)2019-03-27 发布 2019-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322.65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素.1 3.2 场所环境.2 3.3 生产设备设施.2 3.4 特种设备.11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1 3.6 用电.12 3.7 消防.12 3.8 危险化学品.12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2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3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3 4 评定细则.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8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2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1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1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2 DB11/T 1322.65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65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6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卫国、程筱雄、徐院锋、江浩、郭超、张传光、宋垚、邹宝、韩晓宇、赵金亮、郝姗、马虹。DB11/T 1322.65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5 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的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3.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1.2.1 应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3.1.2.2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3.1.2.3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3.1.2.4 应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3.1.2.5 应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3.1.2.6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3.1.2.7 应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并保存档案。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3.1.2.8 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对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事故发生企业应妥善处理善后工作。DB11/T 1322.652019 2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被识别为潜在危险构件物和危险房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 应安全措施。3.2.1.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1.3 厂房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3.2.1.4 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凝土应密实、结合牢固。池体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a)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它设计文件;b)测量放线资料和沉降观测记录;c)隐蔽工程验收记录;d)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和主要工艺车间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运行;设备设施布置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3.2.2.2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3.2.3 车间环境 3.2.3.1 在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沼气发电机房、沼气锅炉机房、臭氧发生间、装卸氯瓶区、硫酸储存区、甲醇加药间等区域应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初沉池、生物反应池、二次沉淀池等大型户外构筑物群区的照明宜采用广照型的高杆灯。3.2.3.2 格栅间、管廊、加氯间、次氯酸钠、酸库、甲醇加药间等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12 次/小时。3.2.3.3 各工作场所的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 GBZ 2.2 的规定,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3.2.4 建筑物防雷 3.2.4.1 应制定包括建筑物防雷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的防雷措施。3.2.4.2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建筑物内电子系统等应按 GB 50057、DL/T 620 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保持完好。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生产设备设施上使用的需强制检测的元件、仪器仪表、变送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等均应齐全有效。3.3.1.2 生产现场使用超过 0.1 MPa 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可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3.3.1.3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应采取除臭措施。DB11/T 1322.652019 3 3.3.1.4 定期对厂内各类设备、管线进行维护,不应有积尘、油垢和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设备铭牌应完整、清晰。3.3.1.5 使用或储存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车间、库房内应设置喷淋洗眼器等防护措施。3.3.1.6 应采取保温或散热等措施,确保重点设备设施正常运行。3.3.1.7 设备安装牢固、地脚螺栓齐全紧固,所有传动部位连接牢靠,易触及的传动机构、旋转部位应安装安全有效防护装置,并用箭头标示运转方向。3.3.1.8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禁止进行任何维修工作。停机检修时,应对设备进行断电处理,应将就地按钮置于停止位置,并悬挂安全警示标识。3.3.1.9 设备电气连接可靠,接线端子及接线柱接触面无烧灼,接地装置有效;电机的检修周期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运行情况确定。3.3.1.10 在初沉池、生物反应池、二沉池等构筑物上应悬挂安全标识,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应有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3.3.1.11 格栅间、污泥脱水机房、管廊等可能存在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危害场所内应设置固定式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宜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火灾报警、视频等集中监控室。3.3.1.12 直接与污水、污泥、气体接触的仪表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为 IP68;室内变送器、控制器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54;室外变送器、控制器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65。安装在污水处理现场的仪表均应按照防潮、防腐要求配备保护箱、遮阳罩、不锈钢支架等附件,并应可靠接地。3.3.1.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应按 GB 14050 的规定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3.3.1.14 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浓硫酸储存区、甲醇加药间等防爆场所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b)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c)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3.3.1.15 主要污水或再生水处理工艺位于地下的厂区应有紧急情况下切断来水的措施或预案。3.3.1.16 泵轴封机构、联轴器、电机、电气元件运行中应无异常情况。3.3.2 闸阀门类设备 3.3.2.1 手轮、手柄及传动机构均不应作起吊用,禁止碰撞。3.3.2.2 检查及维修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闸阀门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3.3.2.3 应定期对闸阀门进行保养,巡视检查密封性,并做好记录。3.3.3 格栅间及格栅 3.3.3.1 格栅上部应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 0.5m,工作平台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3.3.3.2 格栅工作平台两侧边道宽度宜采用 0.7m 至 1.0m。工作平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应小于 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 1.2m。3.3.3.3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系统。3.3.3.4 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榨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宜设置除臭处理装置。3.3.3.5 检修格栅应至少 2 人,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DB11/T 1322.652019 4 3.3.3.6 格栅运行过程中应定时巡视,并做好记录。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3.3.3.7 孔板式格栅与转鼓式格栅应保持冲洗水系统运行正常,无泄漏,泄水闸门灵活可靠。3.3.3.8 抓斗式格栅操作手柄及电缆绝缘良好,无破损,使用操作手柄时,应防止电缆拖拽和扭曲。3.3.3.9 抓斗式格栅运行过程中钢丝绳应无断股、无杂物缠绕,液压油管应无杂物缠绕。3.3.4 除砂间及吸除砂设备 3.3.4.1 应及时清理处置渣砂及清洗地面。3.3.4.2 如果在砂水分离间内设有跌水井,应对跌水井进行密封除臭处理。3.3.4.3 采用气提式排砂的沉砂池,应定期检查储气罐安全阀、鼓风机过滤芯的堵塞情况。3.3.5 沉淀池及刮吸泥机设备 3.3.5.1 对设有积泥槽的刮吸泥机,应定期清除槽内污物,并做好记录。3.3.5.2 行走轮为钢轮时运行应无啃轨现象;行走轮为胶轮时运行轨道应平整。3.3.5.3 应在联轴器设置剪断销。3.3.5.4 初沉池刮泥机行走轨沿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在轨道沿途设置防护扶手或在走道坠落侧设防护栏杆。3.3.5.5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3.3.6 鼓风机房及鼓风机设备 3.3.6.1 设备配套管线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3.3.6.2 风机进气口或进气管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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