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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510.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2510.22
2017
安全生产
等级
评定
技术规范
22
部分
日化
产品
制造
企业
ICS 13.100 C 6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510.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2 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2:Daily chemical product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12-26 发布 2018-05-01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2510.22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评定内容.2 5 评定细则.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8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9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3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8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9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0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3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5 DB13/T 2510.22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DB13/T 2510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第15部分:仓储企业;第16部分:印刷企业;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第20部分:科研单位;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本部分为DB13/T 2510的第2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启迪智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一轻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纳爱斯正定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袁新民、肖诗元、张秀岩、于湧、徐红军、常莎、王培怡、朱明珠、王鹏飞、邓艾、韦博元、苗志强、汪彤、张蓓、白黎莎、李泽天、黄辉。DB13/T 2510.22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6754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 23821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 4238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DB13/T 2510.222017 2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日化产品 daily chemical products 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化学制品,包括合成洗涤剂、化妆品、口腔清洁用品。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GB/T 12801和相关标准要求1)。4.2 场所环境 4.2.1 建筑物 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4.2.2 厂区环境 4.2.2.1 物料应定置摆放,不应随意堆放,并绘制厂区定置图。4.2.2.2 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理,有防吹散、污染措施。4.2.2.3 危险废弃物应有专门存放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回收。4.2.2.4 人员出入口与主要货物运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4.2.2.5 厂区道路的宽度和完好情况应符合 GB 4387 和 GBJ 22 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a)路基牢固,路面平坦,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b)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4.2.2.6 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厂区主干道和疏散走道的照度应满足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要求;照明灯具完好。4.2.2.7 厂区门口、路口等危险路段的最高车速应规定为 5 km/h。4.2.3 车间环境 4.2.3.1 制定合理、规范的车间定置图,实现定置管理。4.2.3.2 车间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 GBZ 1 和 GB/T 50087 的规定。4.2.3.3 工位器具、料箱应摆放整齐、平稳,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影响人员通行或疏散的突出物或障碍物。4.2.3.4 物品定置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a)标记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b)物料堆放应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易倒物品应固定;c)长物应放倒,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应限制堆放高度,最高不应超过底边长的三倍;d)滑动物件应有支架或稳固措施,圆筒产品或工件滚动面不应面向疏散走道;1)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的规定。DB13/T 2510.222017 3 e)物料摆放不应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 1:2 的前提下,垛高不应超过 2 m。4.2.3.5 通道和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a)疏散走道保持畅通,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满足 GB 50016 的规定;b)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c)路面平整,不能有高低落差超过 5 cm 凸凹地面;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d)排水管网畅通;e)主干道及人行疏散走道无占道物品;f)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g)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疏散走道的照度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4.2.3.6 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备间距、设备与墙柱间距,应符合机件的最大活动范围,并确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b)工具箱、工器具等应放置在不影响操作的位置,并确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c)各种操作部件的安装高度,经常使用的应在 0.5 m1.7 m 范围内,不经常使用的应在 0.3 m1.9 m 范围内;d)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便于操作,并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4.2.4 仓储场所 4.2.4.1 现场应设专人管理;无人值守的仓储场所应定期巡查,保存巡查记录。4.2.4.2 储存要求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4.2.5 安全标志 4.2.5.1 厂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2 和 GB 5768.3 的规定。4.2.5.2 下列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a)可燃物品库房、危险化学品库房等仓储场所;b)存放和使用汽油、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喷码液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c)变配电站(室)、油浸变压器室、计算机房、档案室、机动车辆充电区域、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员工宿舍等消防重点部位;d)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固体的场所。4.2.5.3 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4.2.6 建筑物防雷 4.2.6.1 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其设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4.2.6.2 防雷装置的管理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a)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b)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GB 50057的规定。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生产设备设施的压力、温度等指标应设置相应的显示仪表,并完好有效。2)第 4.2.5.3 条仅适用于天津地区。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425 的规定。DB13/T 2510.222017 4 4.3.1.2 生产设备设施应根据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维检修计划需要拆除的,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4.3.1.3 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4.3.1.4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超过 2 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4.3.1.5 钢直梯、钢斜梯以及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 GB 4053.1、GB 4053.2 和 GB 4053.3的规定。4.3.1.6 表面温度高于 60的配料釜及管道应设置高温警示标识,并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4.3.1.7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4.3.2 配料与混合 4.3.2.1 加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粉料加料设备应采用防尘型,或采取封闭管道、整体防护;b)料斗应固定牢靠,并定期清堵。4.3.2.2 配料釜应符合下列要求:a)支座应有足够的强度,接地螺丝应紧固;b)承压配料釜、蒸汽夹套应密封良好,无泄漏,温度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有效。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c)阀门上应设置开关标识;d)人工加料口直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