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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77-2006 豆芽安全卫生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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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77-2006 豆芽安全卫生要求 377 2006 豆芽 安全卫生 要求
ICS 67.080.20 B 31 备案号:19168-2006 豆芽安全卫生要求 Hygienic standard for soybean sprout and mung bean sprout DB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3772006 2006-07-25 发布 2006-09-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377-2006 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2、4.3条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本标准由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东升方圆农业种植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党国玲、曹红、刘宝平、金瑛、张秀英、聂德刚、马睿。DB11/377-2006 1豆芽安全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芽的术语定义、安全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和黄豆为原料,培植而成的绿豆芽和黄豆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5 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009.188 水果、蔬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DB11/T 379 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测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豆芽 soybean sprout and mung bean sprout 以绿豆或黄豆为原料,以水为培 植基础,利用原料本身的养份培育而成的豆芽。包 括子叶、下胚轴、胚芽和尾根。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色泽均匀、正常,下胚轴呈洁白色,长短粗细基本均匀,新鲜、脆嫩、清洁、无杂质、无色变、无萎缩或腐烂,具固有的豆香味、无异味。4.2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1的规定。DB11/377-2006 2 表1 有害物质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项 目 指 标 铅(Pb)0.1 无机砷(以As计)0.05 总汞(以Hg计)0.01 镉(Cd)0.05 铬(Cr)0.5 亚硝酸盐(以NaNO2计)4 亚硫酸盐(以SO2计)15 4氯苯氧乙酸钠 1 6-苄基腺嘌呤 0.2 2,4滴 0.1 赤霉素 0.5 福美双 0.06 多菌灵 0.1 甲基托布津 0.1 百菌清 5 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3 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不得检出。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豆芽150 g,置于白色瓷盘内,用目测法进行色泽、长短粗细、新鲜、清洁、杂质、萎缩或腐烂等项目的检验;用手掐的方法检验是否脆嫩;用鼻嗅的方法检验豆香味及异味。5.2 有害物质限量的检验 5.2.1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5.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5.2.3 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5.2.4 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5.2.5 铬 按GB/T 5009.123的规定执行。5.2.6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的规定执行。5.2.7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的规定执行。5.2.8 4氯苯氧乙酸钠 按DB11/T 379的规定执行。5.2.9 6-苄基腺嘌呤 DB11/377-2006 3 按DB11/T 379的规定执行。5.2.10 2,4滴 按DB11/T 379的规定执行。5.2.11 赤霉素 按DB11/T 379的规定执行。5.2.12 福美双 按DB11/T 379的规定执行。5.2.13 多菌灵/甲基托布津 按GB/T 5009.188的规定执行。5.2.14 百菌清 按GB/T 5009.105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的规定执行。5.3.2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的规定执行。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产地抽样以同一品种、同一班次为一个批次;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和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2 kg样品。6.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识、包装。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工艺或原料采购地有较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停产半年再恢复生产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6.3 判定规则 按4.2、4.3规定的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货批次为不合格。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应标注产品名称、单位名称、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产品标准号等,标识上的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整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DB11/377-2006 4 7.2.2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包装运输时做到轻装、轻卸,防机械损伤,且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应采取保鲜措施,温度控制在 2 6。贮存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码整齐,防止挤压等损伤。7.4.2 在冷链条件(2 6)下,保质期为 3 天,在无冷链条件下,保质期为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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