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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724.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724.2
2017
安全生产
等级
评定
技术规范
部分
通用
要求
ICS 13.100 C 6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24.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 2017-04-12 发布 2017-08-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24.22017 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本部分为DB12/T 724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彤、李东洲、谢昱姝、宋冰雪、姚卫华、张蓓、徐亚博、吕良海、仲俊生、王燃然、任社山。DB12/T 724.2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和细则。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918.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561 消火栓箱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8644.1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GB 28644.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DB12/T 724.22017 2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700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TSG T700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3.1.1.2 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3.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3.1.1.4 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DB12/T 724.22017 3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f)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g)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措施及记录等要求;j)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k)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l)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m)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n)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经费提取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o)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p)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3.1.2.2 单位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3.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3.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3.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 3 年。3.1.3 安全操作规程 3.1.3.1 单位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a)适用范围;DB12/T 724.22017 4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d)个体防护要求;e)严禁事项;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3.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3.1.3.4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3.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 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4.2 单位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3.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5.1 单位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3.1.5.2 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3.1.5.3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6 学时。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 学时;b)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8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0 学时;c)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16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8 学时;d)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8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4 学时。3.1.5.4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3.1.5.5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3.1.5.6 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3.1.5.7 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1.5.8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3.1.6 应急救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