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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002-2009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002
2009
企业
产品
标准
备案
ICS 01.120 A 00 备案号:26866-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0022009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009-12-12 发布 2010-04-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002200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申请人条件.1 4 申请人责任.1 5 标准备案的范围、要求和申请程序.1 6 标准的修改备案.3 7 标准复审后的备案.4 8 企业信息变更后申请备案程序.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及填写说明.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填写说明.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及填写说明.11 DB11/T 1002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北京首农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机电产品标准质量检测中心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丰华、刘雪涛、权京华、李勇、刘菡洁、郭建国、卢洁、李凌松、张松、毛时前、姜伟。DB11/T 10022009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人条件、责任,备案标准的范围、要求和申请程序以及备案后标准的修改、复审和企业信息变更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申请。食品标准的备案按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1/T 1000(所有部分)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 DB11/T 10012009 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3 申请人条件 3.1 申请人应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2 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应属于北京市行政区域。3.3 申请人应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4 申请人责任 4.1 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4.2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4.3 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 30 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4.4 申请人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内容应真实、合法。5 标准备案的范围、要求和申请程序 5.1 标准备案的范围 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是产品标准。5.2 标准的基本要求 申请备案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内容完整,技术合理,应按 DB11/T 1000 给出的编写规则起草。DB11/T 10022009 2 5.3 申请程序 5.3.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流程见图 1。企业产品标准制定、批准、发布备案材料准备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种类、要求、数量、格式取回一份备案材料企业留存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监局提出符合要求备案取回原提交材料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补齐、补正修改标准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复审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告报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复审结果为修订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不符合 图1 标准备案申请流程图 5.3.2 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 30 日内,备案申请人需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齐其他要提交的备案材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下载,()并用 A4 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5.4 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5.4.1 提交的标准备案材料应符合表 1 规定。DB11/T 10022009 3 5.4.2 将表 1 规定的材料,提交至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市负责备案的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址、联系方式请浏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表1 提交的标准备案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IC 卡)(有效期内)复印件 1 份 2 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有效期内并通过上一年度审验)复印件(交验原件)1 份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原件 2 份 见附录 A 4 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 或 PDF 格式)原件 2 份 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 国外先进标 准时,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或所 剖析的国外 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5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原件 1 份 见 DB11/T 1001-2009 6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 原件 1 份 见 DB11/T 1001-2009 7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原件 1 份 见 DB11/T 1001-2009 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5.4.3 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表 1 规定的,即时办理标准备案手续并赋备案号,备案申请人将完成备案手续并赋备案号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取回并存档。5.4.4 提交的备案材料种类、要求、数量、格式不符合表 1 规定的,备案申请人将收到备案部门反馈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录 B)和退回的提交材料。补齐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手续。6 标准的修改备案 6.1 标准修改后申请备案程序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如需修改或补充的,备案申请人需填写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齐其他要提交的材料,到原标准备案部门办理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备案手续。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下载()并用 A4 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6.2 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6.2.1 提交材料应符合表 2 的要求。DB11/T 10022009 4 表2 修改标准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填写说明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IC 卡)(有效期内)复印件 1 份 2 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有效期内并通过上一年度审验)复印件(交验原件)1 份 3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电子文本(WORD 或 PDF 格式)原件 2 份 见附录 B 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6.2.2 将表 2 规定的材料提交到原标准备案部门。提交的材料应符合表 2 规定的,标准备案部门即时办理标准修改备案手续,标准号和备案号不变。备案申请人将完成备案手续的一份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取回并存档。6.2.3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表 2 规定的,备案申请人将收到备案部门反馈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和退回的提交材料。补齐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标准修改备案手续。7 标准复审后的备案 7.1 标准的复审要求 企业对企业产品标准应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备案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备案申请人需将标准的复审结果报告原标准备案部门并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原备案的标准将被注销。标准复审后,企业应提出原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7.2 标准复审后申请备案程序 7.2.1 标准继续有效 7.2.1.1 标准复审后,当确定原标准继续有效时,备案申请人需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齐其他要提交的材料,到标准备案部门办理企业产品标准继续有效备案手续。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下载()并用 A4 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7.2.1.2 提交材料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标准继续有效或废止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填写说明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IC 卡)(有效期内)复印件 1 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并通过上一年度审验)复印件(交验原件)1 份 3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 原件 2 份 见附录 D 4 原备案的纸质标准文本 原件 1 份 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7.2.1.3 提交的材料符合表 3 规定的,即时办理原标准继续有效的备案手续,标准号和备案号不变,备案申请人将完成备案手续的一份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取回并存档。7.2.1.4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表 3 规定的,备案申请人将收到备案部门反馈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和退回的原提交材料。补齐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标准备案手续。7.2.2 标准的修订 DB11/T 10022009 5 标准复审后,当确定原标准需要修订时,修订后的标准到标准备案部门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手续。其申请办理流程和要求按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执行 7.2.3 标准的废止 7.2.3.1 标准复审后,当确定企业产品标准废止时,备案申请人需填写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齐其他要提交的材料,到标准备案部门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废止的备案手续。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下载()并用 A4 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7.2.3.2 提交材料应符合表 3 的要求。7.2.3.3 提交材料符合表 3 规定的,即时办理标准废止的备案手续,备案申请人将完成备案手续的一份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取回并存档。7.2.3.4 提交材料不符合表 3 规定的,备案申请人将收到备案部门反馈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和退回的原提交材料。补齐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标准废止手续。8 企业信息变更后申请备案程序 8.1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需按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标准备案手续。8.2 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时,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需按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要求到变更后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标准备案手续。DB11/T 10022009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及填写说明 A.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本标准已经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现承诺如下: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我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我单位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三、我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负责。四、我单位严格执行本标准,并按照本标准组织生产。五、我单位将积极跟踪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信息,及时对本标准进行复审。六、我单位自愿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单位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人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企业标准名称 企业标准编号 *原备案号 *代替标准号 产品名称 标准文献分类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及名称 *采用程度 等同 修改*产品生产者名称 *产品生产者联系人 *生产者地址 *产品生产者联系电话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盖章)(盖章)年年 月月 日日 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盖备案专用章)(盖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备案日期:年年 月月 日日 注1:所属行业应填写单位的行业属性,如:机械、电子、轻工、化工、建材、冶金、纺织等。注2:经济类型应填写单位的经济性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