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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562-2008
有机蔬菜
生产
562
2008
有机
蔬菜
ICS 65.020.20 B 31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DB11/T 5622008 有机蔬菜 生产 organic vegetable production 2008-07-24 发布 2008-11-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食品伙伴网http:/DB11/T 562200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地环境要求.2 5 生产技术.2 6 食用菌栽培.4 7 污染控制.4 8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4 9 运输和贮藏.4 10 包装和标识.5 11 管理体系.5 附录 A.6 附录 B.7 食品伙伴网http:/DB11/T 562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种植业分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北京市植物保护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张令军、余晔、刘志琦、郭喜红。食品伙伴网http:/DB11/T 5622008 1 有机蔬菜 生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蔬菜生产的产地环境要求、生产技术、食用菌栽培、污染控制、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运输和贮藏、包装和标识及管理体系规范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有机蔬菜生产的全过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084 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715 瓜菜作物种子 GB/T 19630.142005 有机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3.2 有机蔬菜 organic vegetable 按照本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并经过认证机构认证的蔬菜。3.3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3.4 转换期 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转换期不少于 24 个月。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 12 个月的转换期。食品伙伴网http:/DB11/T 5622008 2 3.5 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 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3.6 标识 labeling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3.7 认证标志 certification mark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4 产地环境要求 4.1 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应边界明确;生态环境良好;排灌方便,地下水位较低,土层深厚、疏松、土壤肥沃。4.2 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应距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3 km5 km。4.3 生产基地内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 GB 15618 中的二级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 GB 5084 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符合 GB 3095 中二级标准。保护地蔬菜生产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应满足 GB 9137 的规定。5 生产技术 5.1 种子和种苗选择 5.1.1 应选择按照有机生产方式生产的有机的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的种子或种苗时,可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的计划。5.1.2 应选择适应当地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和耐性的蔬菜种类及品种,种子质量选择符合 GB 16715 的要求。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遗传多样性。5.2 种子处理 5.2.1 允许使用温汤浸种、干热处理和符合本标准的植保产品进行种子处理。5.2.2 不得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5.2.3 不得使用化学包衣种子。5.2.4 不得使用转基因种子。5.3 播种和育苗 5.3.1 根据栽培季节、育苗手段和壮苗指标确定适宜的播种期。5.3.2 应采用有机方式育苗,根据季节、气候条件的不同选用育苗设施;夏秋季育苗宜配有防虫、遮阳设施;可采用穴盘育苗和工厂化育苗,应对育苗设施进行消毒处理。5.3.3 育苗基质应符合土壤培肥的肥料要求,因地制宜地选用由无病虫源的田土、蛭石、腐熟农家肥、草炭、米糠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疏松、保肥、保水、营养完全的营养土。培育健苗、壮苗和无病虫苗。5.3.4 允许使用嫁接等物理方法提高蔬菜的抗病和抗虫能力。5.4 棚室消毒 可选用符合有机生产的药剂进行棚室消毒。5.5 栽培管理 食品伙伴网http:/DB11/T 5622008 3 5.5.1 应制定蔬菜周年生产和轮作计划,采用蔬菜轮作和间套作等种植形式,合理安排茬口和种植密度。5.5.2 应根据作物需求、当地降雨量等气候条件选择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不得大水漫灌。5.5.3 应利用豆科作物、绿肥、免耕或土地休闲等方式恢复土壤肥力。5.5.4 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长调节剂。5.6 土壤管理 5.6.1 土壤培肥的种类和来源 5.6.1.1 有机肥原料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保护地集约种植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原料(见附录 A),所有肥料原料按照堆肥的要求进行堆制,彻底腐熟后才可用于有机蔬菜生产。5.6.1.2 蔬菜残体可用作动物饲料或堆肥的原料。5.6.1.3 允许使用天然来源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的矿物源肥料作为矿质营养元素的补充。5.6.1.4 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独立的认证机构的有机认证。5.6.1.5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 A。使用附录 A 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 GB/T 19630.12005 附录 D 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5.6.1.6 不得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5.6.1.7 不得使用人粪尿。5.6.2 肥料处理 5.6.2.1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自然界的微生物和腐熟剂,但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施用前应对施用肥料的成分和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5.6.2.2 天然矿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在施用前应对其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不得采用化学处理方式提高其溶解度。5.6.3 肥料使用 5.6.3.1 基肥 a)每 667 m2纯氮素的施入量不得超过 13 kg。b)以有机肥为基肥,施入基肥时,氮为总施入量的 60%80%,磷为总施入量的 80%以上,钾为总施入量的 60%80%。c)基肥以撒施为主,深翻 25 cm30 cm。d)按照当地的种植模式做畦。5.6.3.2 追肥 根据蔬菜生长期的长短和营养需求的不同,在蔬菜营养需求的关键时期进行追肥。追肥的方式包括撒施、沟施和随水冲施,施肥的数量应控制在总施入量的20%30%。5.6.3.3 叶面肥 叶面肥作为根外施肥的补充形式,施肥的数量应控制在总施入量的10%以内。5.7 病虫草害防治 5.7.1 方法 应采用农业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治病虫草害。5.7.1.1 农业措施 应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种子处理、培育壮苗、栽培管理、温湿度控制、中耕除草、深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休耕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5.7.1.2 物理措施 应利用灯光、色彩和性激素诱杀害虫,利用防虫网等阻隔害虫,利用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食品伙伴网http:/DB11/T 5622008 4 5.7.1.3 生物措施 应通过生态环境调控、人工繁殖(增殖)天敌昆虫或病原微生物等方法预防或控制病虫草害。5.7.2 允许使用的物质 5.7.2.1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时,允许使用附录 B 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 B 中物质应符合 GB 4285 和 GB/T 8321 的要求。5.7.2.2 使用附录 B 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 GB/T 19630.12005 附录 D 的准则或相应的标准对该物质进行评估。6 食用菌栽培 6.1 场地和环境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露天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大于30 m的缓冲带;保护地栽培不得在栽培场地周围使用化学合成农药。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6.2 菌种 应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并可清楚的追溯菌种的来源。6.3 栽培 6.3.1 应采用有机生产或天然材料的基质。6.3.2 覆土栽培食用菌生产中所使用的土壤,其要求与作物生产的土壤要求相同。6.3.3 木料和接种点不得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6.4 害虫和杂菌防除 6.4.1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场地清洁卫生,适时交换空气,及时去除受感染的菌簇。6.4.2 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6.4.3 允许采用障碍物及调节温、湿度等物理手段防治有害生物。当病虫害发生而必须使用药剂控制时,允许使用附录 B 中的植物保护产品。7 污染控制 7.1 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7.2 应有有效隔离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7.3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7.4 应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的覆盖物或防虫网,不得使用聚氯类产品。使用后应从土壤中彻底清除,不得焚烧。7.5 有机蔬菜的农药残留不得超过 GB 2763 相应产品限值的 5%,重金属和亚硝酸盐含量不得超过 GB 2762 相应产品的限值。8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8.1 水土保持 8.1.1 应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8.1.2 应预防土壤盐碱化和土壤板结。8.1.3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8.2 生物多样性保护 8.2.1 应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8.2.2 应建立和保护天敌及其栖息地。8.2.3 充分利用蔬菜残茬,不得焚烧处理。9 运输和贮藏 食品伙伴网http:/DB11/T 5622008 5 9.1 运输 9.1.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9.1.2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应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9.1.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应贴有清晰的有机认证标志或标识及有关说明。9.1.4 运输和装卸过程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票据,保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9.2 贮藏 9.2.1 仓库应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无有害物质残留,不得使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9.2.2 允许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贮藏方法。9.2.3 有机产品宜单独贮藏,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采取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和标识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