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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011-2009 粉丝(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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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011-2009 粉丝条 1011 2009 粉丝
I C S 6 7.1 8 0.2 0X 1 1DB1 3河 北 省 地 方 标准DB1 3/T 1 0 1 1-2 0 0 9粉丝(条)2 0 0 9-0 3-0 9发布2 0 0 9-0 3-2 4实施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盛 盆 督 局 发布食品伙伴网http:/食品伙伴网http:/D B1 3/T 1 0 1 1-2 0 0 9.J J.-.M舀 本标准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食品安全试验室、秦皇岛市标准化协会、昌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昌黎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炜、丛思9、周春勇、郝小波、杨静、张岩。食品伙伴网http:/食品伙伴网http:/D B 1 3/T 1 0 1 1-2 0 0 9粉丝(条)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丝(条)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薯类淀粉、玉米淀粉等食用淀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粉丝(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2 7 1 3 淀粉制品卫生标准 G B 2 7 6 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 B 2 7 6 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 B 2 7 6 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 B/T 5 0 0 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 B/T 5 0 0 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 B f T 5 0 0 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 B/T 5 0 0 9.3 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 B/T 5 0 0 9.5 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 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7 7 1 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 B 1 4 8 8 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 0 0 5 第7 5 号 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 0 0 7 第1 0 2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断条率粉丝(条)在微沸水中煮至柔软透明,可以食用时断条的比率。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食用淀粉: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4.1.2 水:应符合G B 5 7 4 9 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食品伙伴网http:/DB1 3/T 1 0 1 1-2 0 0 9表 1项目指标色泽具有粉丝(条)应有的自 然色泽,有光泽,无霉变形态粗细,宽厚均匀,无并条口感煮 熟后口 感滑软、筋道、无异味、不牙 掺、不 酸不 粘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表 2项目指标淀粉,%)7 5.0水分,%蕊1 5.0灰分,%簇0.9断条率,%毛5.0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 B 2 7 1 3的规定。4.5 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 B 2 7 6 2的规定。4.6 农药残留I t 指标 农药残留量指标应符合G B 2 7 6 3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4.7.,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 B 2 7 6 0的要求。4.8 净含且 同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标明净含量;单件产品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i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按G B 1 4 8 8 1 规定执行。6 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6.1.1 色泽、形态和杂质:取5 0 g 样品置于白色洁净的 瓷盘中,在自 然光线下目 测。6.1.2 口 感:取 样品5 0 g 在 沸 水中 煮 至 柔软透 明 可食 用 后品尝。6.2 理化指标6.2.1 淀粉:按G B/T 5 0 0 9.9 规定执行。6.2.2 灰分:按G B/T 5 0 0 9.4 规定执行。6.2.3 水分:按G B/T 5 0 0 9.3 规定执行。6.2.4 断条率 截取3 0 根长度为1 5 c m的 无机械损伤的 粉丝(条),在1 0 0 0 m L 烧杯(或适当容器)中 加8 0 0 m L-9 0 0 m L 水,水沸后放人粉丝(条)并加盖表面皿,微沸煮至柔软透明,可以食用,然后滤去水分,倒食品伙伴网http:/D B 1 3/T 1 0 1 1-2 0 0 9入盘中,用玻璃棒计数其总条数,断条率(S)按式(1)计算:3 0-X于X1 0 0(1)式中:x-煮熟后粉丝整条数。按上述方法试验3 次,取其平均值。6.3 卫生指标检验 按G B/T 5 0 0 9.5 3 和G B/T 5 0 0 9.3 4 规定执行。6.4 污染物和农药残留A的检验 按G B 2 7 6 2 和G B 2 7 6 3 的相关规定执行。6.5 净含I t 按J J F 1 0 7 0 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 在同一条件下、用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检验时随机抽样2 k g,1 k g 用于检验,1 k g 备样。7.3 检验分类7.3.1 出厂检验7.3.1.1 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7.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变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型式检验周期为半年。7.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抽取同样数量复验,复验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8.1 标志 应符合 食品 标识管理规定、G B 7 7 1 8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并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卫生标准。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库房内,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 运输 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物品混装运输。食品伙伴网http:/食品伙伴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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