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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07
2005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ICS 13.030.20 Z 60 备案号:17214-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2005-07-22 发布 2005-09-01 实施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307200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内容.1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1 3.2 其他规定.1 4 监测.6 4.1 采样点.6 4.2 采样频率.6 4.3 排水量.6 4.4 统计.6 4.5 方法.6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 附录 A.9 DB11/3072005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5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本标准规定了 7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 13 项,二类污染物 62 项,比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 8 项。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 项指标的限值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 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 号)。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DB11/3072005 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 75 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7 月 27 日通过,1999 年 7 月 30 日修正。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 1984 年 12 月11 日发布发布。3 技术内容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3.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 A。3.1.2 在划定的 II、III 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3.1.3 排入北京市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 A;排入其他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 B,限值见表 1。3.1.4 排入北京市 III、I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 1。3.1.5 排入北京市 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 1。3.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 2。3.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 3.1.3、3.1.4、3.1.5 的规定。3.2 其他规定 3.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 GB 8703 的规定。3.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 A,限值见表 1。DB11/3072005 2 3.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 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 GB 189182002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以及表 2、表 3 的有关规定。3.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III、IV、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 GB 189182002 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B 标准以及表 2、表 3 的有关规定。3.2.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 GB 89781996 表 5 的有关规定。3.2.6 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排入 II、I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 GB 89781996 中一级标准,排入 IV、V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 GB 89781996 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 GB 89781996 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3.1.3、3.1.4、3.1.5、3.1.6、3.1.7 的规定。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一级限值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0.05 0.2 0.2 0.2 6 总砷 0.04 0.1 0.1 0.1 7 总铅 0.1 0.1 0.1 0.1 8 总镍 0.05 0.5 0.5 0.5 9 苯并(a)芘 不得检出 0.00003 0.00003 0.00003 10 总铍 不得检出 0.005 0.005 0.005 11 总银 0.1 0.5 0.5 0.5 12 总放射性(Bq/L)0.1 1.0 1.0 1.0 一类 13 总放射性(Bq/L)1.0 10 10 10 14 pH(无量纲)6.58.5 6.58.5 69 69 15 水温()30 35 35 35 16 色度(倍)10 30 50 80 17 悬浮物(SS)10 30 50 80 18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5.0 15 20 30 19 化学需氧量(CODCr)15 50 60 100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0.01 0.2 0.2 0.5 25 氨氮 2.0 5.0 10 15 26 总氮 15 20 二类 27 氟化物 1.0 2.0 5.0 5.0 DB11/3072005 3 表 1(续)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28 总磷(以 P 计)(排入封闭性水域)0.1 0.5 0.5 1.0 29 甲醛 0.5 0.5 0.5 1.5 30 甲醇 3.0 3.0 5.0 10 31 苯胺类 0.1 0.4 0.4 1.0 32 硝基苯类 0.5 0.5 0.5 1.0 3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5 3.0 5.0 8.0 34 总铜 0.1 0.5 0.5 1.0 35 总锌 1.0 2.0 2.0 3.0 36 总锰 0.5 1.0 2.0 2.0 37 彩色显影剂 0.2 1.0 1.0 2.0 38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0.6 2.0 3.0 3.0 39 元素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0.1 40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41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2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3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44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45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8.0 46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 Cl 计)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5.0 47 三氯甲烷 0.1 0.2 0.3 0.6 48 四氯化碳 0.01 0.02 003 0.06 49 三氯乙烯 0.05 0.1 0.3 0.6 50 四氯乙烯 0.05 0.1 0.1 0.2 51 1,2-二氯乙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3 0.6 52 苯系物总量 1.0 1.2 2.0 2.5 53 苯 0.05 0.1 0.1 0.2 54 甲苯 0.1 0.1 0.1 0.2 55 乙苯 0.1 0.2 0.4 0.6 56 间-二甲苯 0.1 0.2 0.4 0.6 57 邻-二甲苯 0.1 0.2 0.4 0.6 58 对-二甲苯 0.1 0.2 0.4 0.6 59 氯苯 0.02 0.05 0.05 0.1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4 0.6 二类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DB11/3072005 4 表 1(续)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64 2,4-二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1.0 65 苯酚 0.01 0.01 0.2 0.3 66 间-甲酚 0.01 0.01 0.1 0.2 67 2,4-二氯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6 0.8 68 2,4,6-三氯酚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6 0.8 6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不得检出 0.05 0.2 0.4 7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不得检出 0.05 0.3 0.6 71 丙烯腈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0 3.0 72 总硒 0.05 0.1 0.1 0.2 73 总有机碳(TOC)10 20 20 30 二类 74 可溶性固体总量 1000 1000 2000 2000 表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放射性(Bq/L)1.0 一类 13 总放射性(Bq/L)10 14 pH(无量纲)69 15 水温()35 16 悬浮物(SS)400 17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0 18 化学需氧量(CODcr)500 19 石油类 10 20 动植物油 100 21 挥发酚 2.0 电影洗印(铁氰化合物)5.0 22 总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1.0 23 硫化物 1.0 二类 24 氟化物 10 DB11/3072005 5 表 2(续)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25 甲醛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