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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
455-2018
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55
2018
槟榔
加工
行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ICS 13.040.50 Z64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4552018 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1-16 发布 2018-06-04 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6/455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监测要求.7 6 实施与监督.9 DB46/45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联合槟榔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东海、薛英、冼爱丹、薛育易、刘统亮、陈胜庭、徐文帅、孟鑫鑫、林树勋、李师、甘杰。本标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4日批准。本标准于2018年1月16日首次发布,自2018年6月4日实施。DB46/4552017 1 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和固废管理,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大气、水和固废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水和固废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熏烤炉和锅炉。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在海南省境内从事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各企业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46/4552017 2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槟榔初加工 betelnut primary processing 槟榔鲜果经烘烤等工序加工制成干果的过程。3.2 DB46/4552017 3 槟榔黑果 black betelnut 槟榔鲜果经蒸煮后利用烟熏烘烤去除水分,具有特殊烟熏味且表面呈黑色的槟榔干果。3.3 槟榔白果 non-black betelnut 槟榔鲜果经蒸煮后,利用热泵烘炉、蒸汽炉等热烘干去除水分,表面呈橄榄绿或棕黑色,没有烟熏味的槟榔干果。3.4 槟榔深加工 betelnut further processing 主要指以槟榔干果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经相关工艺制作成槟榔产品的过程。3.5 熏烤炉 fire-curing stove 利用橡胶木材或锯末等材料,通过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熏烟加工制成槟榔黑果的设备。3.6 生物质成型燃料 densified biofuel 采用农林废弃物(木材、秸秆、稻壳、木屑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9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3.10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DB46/4552017 4 3.1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3.1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1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烟气预处理废水等)。3.1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46/4552017 5 4.1.1 新建企业熏烤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熏烤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 熏烤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单位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mg/m3 50 烟囱或烟道 2 二氧化硫 mg/m3 50 3 氮氧化物 mg/m3 200 4 一氧化碳%,体积分数 0.2 5 苯并a芘 mg/m3 0.3 10-3 6 烟气黑度 格林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4.1.2 新建企业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锅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单位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 锅炉 燃油 锅炉 燃气 锅炉 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1 颗粒物 mg/m3 50 30 20 50 烟囱或烟道 2 二氧化硫 mg/m3 300 200 50 30 3 氮氧化物 mg/m3 300 250 200 150 4 一氧化碳%,体积分数-0.2 5 汞及其化合物 mg/m3 0.05-6 烟气黑度 格林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4.1.3 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3 规定的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3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单位 最高浓度限值 监控点 颗粒物 mg/m3 1.0 企业边界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4.1.4 烟囱高度规定 1)槟榔黑果初加工熏烤炉烟囱高度不低于 15 米,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槟榔黑果初加工熏烤炉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 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2)槟榔白果初加工和槟榔深加工企业新建燃煤或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该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DB46/4552017 6 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 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米以上。表4 燃煤及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 t/h 1 12 24 410 10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1.5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 GB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