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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909-2013
地理标志产品
防城金花茶
909
2013
地理
标志
产品
金花
ICS 67.140.10 x 55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9092013 地理标志产品 防城金花茶 2013-6-10 发布 2013-7-1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5/T 90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2005 年第 78 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及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制定。本标准由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茗金花茶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中港高科国宝金花茶产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金花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周华、杨继住、王远湖、韦能、邓勇、刘义明、陈粤灵、劳剑峰。DB45/T 9092013 1 地理标志产品 防城金花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防城金花茶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保护的防城金花茶及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45/T 677 金花茶生产技术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11年第13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防城金花茶 DB45/T 9092013 2 在第 4 章规定的范围内种植的、按本标准的规定栽培采收、按特定的工艺进行加工、得到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金花茶花茶和叶茶。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防城金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即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茅岭乡、滩营乡、大录镇、扶隆乡、垌中镇、那良镇、那梭镇、华石镇、江山乡10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十万山华侨林场、垌中林场、潭汉林场、垌美林场、那梭林场、荣光农场、小峰经济作物场7个管辖区域;上思县思阳镇、叫安乡、华兰乡、南屏乡、平福乡、在妙镇、那琴乡、公正乡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东兴市东兴镇、马路镇、江平镇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管辖的区域。见附录 A。5 产品分类 防城金花茶分为花茶、叶茶。6 要求 6.1 品种与种植栽培技术 6.1.1 品种 普通金花茶、显脉金花茶。6.1.2 种植栽培技术 符合DB45/T 677的规定。6.2 加工 6.2.1 原料 金花茶鲜花、金花茶鲜叶:应选用第 4 章范围内产的防城金花茶鲜花、鲜叶,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中对茶叶的规定。6.2.2 加工工艺 6.2.2.1 花茶:鲜花挑选杀青干燥。6.2.2.2 叶茶:参照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黑茶、袋泡茶工艺进行加工。6.2.3 工艺要求 6.2.3.1 花茶:采收后 12 h 内应加工完毕。6.2.3.2 叶茶:采收后 24 h 内应加工完毕。6.2.4 生产企业及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3 质量指标 DB45/T 9092013 3 6.3.1 感官要求 6.3.1.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6.3.1.2 花茶 花形完整,色泽金黄或棕黄色;汤色金黄色,清澈明亮;清香,清醇甘爽。6.3.1.3 叶茶 符合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黑茶、袋泡茶感官审评要求。6.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花茶 叶茶 水分/(%)12.0 8.0 水浸出物/(%)22.0 21.0 6.3.3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花茶 叶茶 二氧化硫(以 SO2 计)/(g/kg)0.5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中对茶叶的规定 其它污染物 应符合 GB 2762 中对茶叶的规定 6.3.4 食品添加剂 6.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按 GB/T 23776 的规定进行。DB45/T 9092013 4 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 GB/T 8304 的规定进行。7.2.2 水浸出物 按 GB/T 8305 的规定进行。7.3 卫生指标 7.3.1 二氧化硫 按 GB/T 5009.34 的规定进行。7.3.2 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具有相同的茶类、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同一批投料的产品为一批。8.2 取样和样品制备方法 按 GB/T 8302 和 GB/T 8303 的规定进行。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8.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水浸出物、净含量。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原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 6.5 规定的全部项目。DB45/T 9092013 5 8.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凡有劣变、异气味严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的及净含量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验,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结果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17924 的规定,并标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注明“食用量20 克/天,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的字样。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或未取得防城金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的防城金花茶产品,不得使用本标准规定的防城金花茶产品名称。9.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9.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必须轻装轻卸,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9.4 贮存 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等物品混贮。DB45/T 9092013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防城金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防城金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 A.1。图 A.1 防城金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38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