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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171-2015
粮食仓库仓储管理规范
1171
2015
粮食
仓库
仓储
管理
规范
ICS 67.060 B 20 备案号:45105-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712015 粮食仓库仓储管理规范 Storag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grain barn 2015-01-28 发布 2015-05-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1712015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仓储设施及设备管理.2 5 粮食储存技术和管理.3 6 安全生产管理.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仓房标识牌.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储粮专卡.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检验室主要设备、面积和检测项目、人员.10 DB11/T 1171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粮食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粮食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北京市源益盛粮油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昌坤、孔令文、石红兵、惠春光、刘小青、孙小林、葛云瑞、尚艳娥、高玉树、杨广潭。DB11/T 11712015 III 引 言 本标准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系统总结和运用北京市粮食收储库的管理经验,规范粮食仓库管理。本标准的实施,为北京市储粮安全提供重要保障。DB11/T 11712015 1 粮食仓库仓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仓库的仓储设施及设备管理、粮食储存技术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粮食仓库的仓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 1351 小麦 GB 1353 玉米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569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0570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0571 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GB/T 29890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LS/T 1201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LS/T 1202 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 LS/T 1203 粮情测控系统 LS 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 121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LS/T 1213 二氧化碳气调储粮技术规程 LS 8004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粮食仓库 grain barn 一个独立的粮食仓储设施的总称,包括仓房及装卸、输送等生产设施,水、电、检化验等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等。DB11/T 11712015 2 3.2 粮食储存 grain storage 根据不同生态区域环境条件,采取适当有效措施保持粮食应有品质的过程。3.3 仓储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用于储存粮食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3.4 准低温储藏 quasi-low temperature storage 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20及以下,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25的储藏方式。3.5 惰性粉 Inert dust 一类性质稳定、不易产生化学反应的纳米级粉状晶体物质,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SiO2)。4 仓储设施及设备管理 4.1 基本要求 4.1.1 应根据粮食储备、中转、收纳功能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本地区储粮以平房仓型为主,长期储粮以散存方式为主,短期储粮可采用包打围方式。稻谷应储存于高大平房仓。4.1.2 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和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库区清洁整齐,排水畅通,路面硬化,道路能够承载运粮车动静载荷,停车场及行车道有明显的指示和安全警示标识。4.1.3 仓房统一编号,参照附录 A 设置仓房标识牌,并悬挂在仓房外墙醒目位置。仓房门窗、粮情检查口、通风口、防鼠雀设施完好。仓房四周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管理要求。4.1.4 配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熏蒸杀虫、粮食输送、装卸、清理和计量等设备。设备应统一编号,在固定存放地点整齐摆放,存放地点有防雨雪、防日晒设施。4.1.5 建立设施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施设备保管和使用责任,做好维修保养记录,记录应保存 2 年以上。4.2 仓房和货位 4.2.1 储粮仓房的建设地点、承载、结构、隔热性能、防潮性能、气密性应符合 LS/T 1201 的要求,初次装粮应开展压仓试验,按规定做好沉降观测记录。4.2.2 仓房的仓顶、门、窗、通风道等部位经过密封隔热处理或有相应措施。仓房窗户有防雀网,仓门设置挡鼠板,在通风口或通风道内设置防鼠网,防止鼠雀等动物进入仓内。粮食入仓前对空仓进行气密性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记录。4.2.3 按照 LS 8004 规定对仓房进行维修和改造,并做好记录。4.2.4 分货位设置储粮专卡。专卡设置参照附录 B,内容应与实物保持一致,应放置在仓房橱窗内或货位醒目位置。4.2.5 散装粮货位的粮面应铺设走道板,保持平整、干净、无杂物,密闭薄膜做到平、紧、密、实,装粮高度不超过装粮线,装粮线附近有醒目的高度标尺。4.2.6 包装粮货位应码放整齐、堆码牢固,层与层之间应注意盘头和骑缝,堆高不超过 5m,货位之间、货位与墙壁之间应预留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0.8m。水分较高的成品粮和小批量的原粮,宜堆码通风垛。成品粮采用垛码板方式的,每个垛码板上不宜超过 10 层,累计堆码不宜超过 3 个。DB11/T 11712015 3 4.2.7 包打围散池储粮应铺设机械通风管道。根据散池大小设计围墙的堆码方法和宽度,宜自下而上,第 1-8 层采用三包半宽度、第 9-14 层采用两包半宽度、第 15 层以上采用一包半宽度。围墙粮包应采用缝口方式,应层层骑缝、包包靠紧、逐层收进,每层宜收进 3-4cm。围墙堆高不宜超过 18 层、高度不宜超过 4.5m。4.3 机械通风设备 4.3.1 机械通风设备配置数量能够满足粮食通风需要,通风设备符合 LS/T 1202 要求。4.3.2 定期维修保养机械通风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完整,保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4.4 粮情检测设备 4.4.1 仓房粮情检测设备安装符合 LS/T 1203 要求,应用计算机检测粮情数据,检测数据准确。4.4.2 定期检查和维护粮情检测设备,校准温湿度传感器,粮情检测设备正常运行。4.5 熏蒸杀虫设备 4.5.1 高大平房仓应按照 LS/T 1201 要求配置环流熏蒸设备。4.5.2 专人负责设备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4.6 粮食出入库设备 4.6.1 根据需要配置粮食输送、装卸、清理、除尘、计量等设备。4.6.2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4.6.3 计量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具有年检合格证。5 粮食储存技术和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根据本地区所处的第二、四储粮生态区域的气候特点,因地制宜应用绿色储粮技术。在不同时期组合应用压盖、密闭隔热、准低温、通风降温、双低储藏、惰性粉防护等技术,稻谷采用准低温储藏,玉米和小麦采用惰性粉防虫、双低储藏、通风降温等组合技术。5.1.2 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电工等专业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知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人数与仓容匹配。开展熏蒸作业时,应至少配备 1 名高级保管员。5.1.3 建立粮食保管台帐、统计账、会计账、储粮专卡、货位粮情记录、药剂领用记录,记录保存不少于 2 年。准确填写各种账卡和记录,原始凭证无缺项。粮食账账、账卡、账实相符。5.1.4 粮食分类、分性质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数量真实准确,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品质良好,各项指标在规定范围内。5.1.5 建立粮食出入库(仓)管理制度、检斤制度、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通风作业操作规程、熏蒸作业操作规程、粮食质量管理制度、保管员责任制度、质量检验员责任制度、检斤员责任制度等储存管理制度。5.2 技术应用 5.2.1 粮情检测 5.2.1.1 按照 GB/T 29890 要求,定期检测粮堆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分货位记录检测数据。5.2.1.2 定期分析粮情数据,判定储粮状况,适时、适当调整储粮技术和措施。DB11/T 11712015 4 5.2.2 机械通风 5.2.2.1 开展机械通风作业,应按照 LS/T 1202 的要求和规定执行。5.2.2.2 通风降低粮温时,应多次逐渐降温,减少粮食水分损失。5.2.2.3 在秋季和冬季通风时,应密切关注粮情变化,及时翻动粮面,避免粮食结露。5.2.2.4 如遇到粮堆局部发热时,应采取局部通风或翻倒粮面等方式降温。5.2.3 准低温储藏 5.2.3.1 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机械制冷控温、仓房隔热密闭处理、仓顶喷涂隔热反光材料等技术和措施,合理控制储粮温度。5.2.3.2 在秋季和冬季,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等措施,将粮温降低至 10以下。在春季气温回升之前,采取粮堆表面压盖、门窗密闭等隔热措施,防止粮温过快上升。在夏季气温较高时,采取仓内空调制冷等控温措施,仓温控制在 20以下。5.2.3.3 应用准低温储藏技术,稻谷粮堆表层平均粮温不超过 20,最高粮温不超过 25。5.2.4 惰性粉防护 5.2.4.1 惰性粉作为防护剂在粮食中使用应符合 GB/T 29890 的要求。5.2.4.2 将剂量约 100-500mg/kg 的惰性粉与粮堆表层 30-50cm 厚度的粮食均匀拌合。仓房四角及靠近墙壁的粮食,应适当增加惰性粉的拌合深度。5.2.4.3 在惰性粉拌合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佩带防尘眼镜、口罩、手套,穿防尘工作服,减少惰性粉与操作人员皮肤直接接触,避免操作人员直接吸入惰性粉。5.2.4.4 惰性粉防虫线应设在仓房的门、窗等部位,应用剂量为 20g/m2,厚度 2-4mm,宽度 10-20cm,防止害虫进入粮仓或粮堆。5.2.5 双低储藏 5.2.5.1 双低储藏应按照 GT/T 29890 的要求和规定执行。5.2.5.2 磷化氢熏蒸施药作业应按照 LS 1212 的规定,定期检测磷化氢浓度,做好检测记录。5.2.6 气调储藏 5.2.6.1 气调储藏仓房气密性应符合 LS/T 1213 的规定。5.2.6.2 采用二氧化碳进行气调储粮作业,应符合 LS/T 1213 相关规定和要求。5.2.6.3 采用氮气进行气调储粮作业,氮气浓度应达到 98%以上并保持 30 天以上。5.3 粮食出入库作业 5.3.1 粮食出入库作业按 LS 1206 规定执行。5.3.2 遵守粮食出入库作业管理规定,安排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清扫散落的粮食,减少粮食损失。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识,保持干净整洁。5.3.3 履行粮食出入库手续,粮食出入库计划、检斤单、质量检验单等手续齐全。5.3.4 规范粮食出入期间的车辆管理、人员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5.4 粮食质量管理 5.4.1 入库、储存、出库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DB11/T 11712015 5 5.4.2 具备检测粮食质量、储存品质指标的能力。检测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配备,应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达到或高于粮食检验室的相关要求,参见附录 C。5.4.3 应对粮食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对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粮食储存期间,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自查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