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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V03-2023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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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V03-2023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 RV03 2023 审定 核查 机构 认可 资格 处理 规则
2023 年 3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 附件附件 2:CNAS-RV03 审定与核查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机构认可资格 处理规则处理规则 Rules for Sanctions Against the Accreditation of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V03:2023 第 1 页 共 6 页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 目次目次 1 范围范围.3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 3.1 3.1 缩小认可缩小认可.3 3.2 3.2 暂停认可暂停认可.3 3.3 3.3 撤销认可撤销认可.3 3.4 3.4 注销注销.3 3.5 3.5 告诫告诫.3 4 4 认可资格的处理认可资格的处理.3 4.1 4.1 暂停认可暂停认可.4 4.2 4.2 撤销认可撤销认可.4 4.3 4.3 缩小审定缩小审定/核查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核查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5 4.4 4.4 注销注销.5 4.5 4.5 告诫告诫.5 4.6 4.6 其其它它.5 5 5 在认可资格处理后,对机构的要求在认可资格处理后,对机构的要求.5 6 6 暂停认可资格的恢复暂停认可资格的恢复.6 7 7 申诉申诉.6 CNAS-RV03:2023 第 2 页 共 6 页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为 CNAS 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等共同形成 CNAS 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的要求。CNAS-RV03:2023 第 3 页 共 6 页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1 范围范围 1.1 为加强对获得 CNAS 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认可约束,确保 CNAS 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 CNAS 认可的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适用于所有获得认可的机构。2 2 规规范范性引用文件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V01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CNAS-RV05审定与核查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V04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3 3 术术语语和定义和定义 在 GB/T 27011:2019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中确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3.1 缩小认可缩小认可 取消部分认可范围。3.2 3.2 暂停认可暂停认可 临时对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进行限制。3.3 3.3 撤销认可撤销认可 取消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3.4 3.4 注销注销 机构主动提出申请,CNAS 取消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3.5 3.5 告诫告诫 CNAS 对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种警示措施。4 4 认认可可资格的处理资格的处理 CNAS-RV03:2023 第 4 页 共 6 页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 对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包括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其中,在对获得认可的机构做出暂停、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决定前,CNAS 将提交机构确认。机构如需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应在确认文件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材料,CNAS 将对说明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已经发现的问题事实及其它相关信息做出认可决定。如机构逾期未反馈信息,CNAS 将直接做出认可决定。4.1 4.1 暂停认可暂停认可 获得认可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期通常不超过 6 个月。4.1.1 机构不按期接受认可评审或在 CNAS 给予延期时间内仍不能接受认可评审的;4.1.2 机构的审定/核查活动存在不公正行为的;4.1.3 被告诫的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或告诫后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4.1.4 机构的审定/核查活动(如机构管理、审定/核查过程、审定/核查人员等)失实或向 CNAS 提供的相关信息失实的;4.1.5 未能对申请审定/核查的项目、组织实施有效的审定/核查而签发审定/核查陈述的;4.1.6 未按 CNAS-RV05审定与核查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通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问题重复发生;4.1.7 对于各类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4.1.8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或错误宣传认可状态且造成严重 影响的;4.1.9 未按 CNAS-RV04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要求缴纳认可费用,经催缴后仍不能及时上缴的;4.1.10 在未获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与带 CNAS 认可标识审定/核查陈述相关的关键活动,在未获认可的业务范围中颁发带 CNAS 认可标识审定/核查陈述,在机构声称仅从事一般活动的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等;4.1.11 机构在审定/核查的申请评审、审定/核查方案的策划、审定/核查实施过程、审定/核查决定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偏差,影响审定/核查有效性的;4.1.12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4.1.13 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审定/核查有效性的;4.1.14 CNAS 收到相关方对机构的投诉,经调查核实机构存在严重违反认可规范问题的;4.1.15 机构发现本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的;4.1.16 未履行认可合同的;4.1.17 机构向 CNAS 提出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的申请;4.1.18 其他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的。4.2 4.2 撤销认可撤销认可 获得认可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CNAS-RV03:2023 第 5 页 共 6 页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 4.2.1 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暂停认可资格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或者仍继续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4.2.2 发生本文件 4.1.5 条款中的问题,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4.2.3 一个认可周期内,已被暂停过认可资格的机构再次发生需要被暂停的同类型问题;4.2.4 严重违反认可合同的;4.2.5 出具虚假审定/核查陈述,或出具的审定/核查陈述严重失实或存在其它严重失实行为的;4.2.6 故意向 CNAS 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4.2.7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机构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或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审定/核查的;4.2.8 机构不接受 CNAS 非例行监督评审的;4.2.9 机构违反本文件 6.2 条款要求的。4.3 4.3 缩小审定缩小审定/核查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核查业务范围和关键场所 4.3.1 缩小认可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缩小机构审定/核查业务范围。4.3.1.1 已被认可的机构存在审定/核查技术能力不能持续满足部分业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 CNAS 规定要求的;4.3.1.2 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部分审定/核查业务范围的申请。4.3.2 缩小关键场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缩小机构关键场所认可资格。4.3.2.1 CNAS 发现已被认可的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 CNAS 规定要求的;4.3.2.2 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关键场所认可的申请。4.4 4.4 注销注销 机构向 CNAS 提出不再保持其认可资格的申请,CNAS 将注销机构认可资格,并对社会公告。4.5 4.5 告诫告诫 如果获得认可的机构存在影响其管理有效性或审定/核查有效性或审定/核查结果准确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则 CNAS 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机构予以告诫。4.6 4.6 其它其它 在 CNAS 启动对机构的认可评审、非例行评审、投诉调查等评审和(或)调查程序后,至作出认可决定前,CNAS 不再受理机构提出的对相应认可资格的缩小、暂停和注销申请。5 5 在认可资格处理后,对机构的要求在认可资格处理后,对机构的要求 5.1 认可资格暂停后,机构应将暂停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 CNAS-RV03:2023 第 6 页 共 6 页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 当延误。在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机构不得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审定/核查。5.2 注销、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机构在被注销、撤销、缩小审定/核查业务认可的范围内,应将注销、撤销、缩小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并在被注销、撤销、缩小审定/核查业务认可的范围内,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格的活动和使用 CNAS 标识,收回和销毁带有 CNAS 认可标识的审定/核查陈述等一切带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文件,并在收到认可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认可证书和/或证书附件退回 CNAS。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5.3 对于因发生本文件 4.3.1.1 条款的情况被缩小认可范围,和(或)因本文件 4.2.1、4.2.2、4.2.3、4.2.4、4.2.7、4.2.8、4.2.9 条款被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在其被缩小和(或)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 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因机构发生本文件 4.2.5、4.2.6 条款的情况被撤销认可资格的,CNAS 五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认可申请。5.4 因发生本文件 4.4 条款的情况注销认可范围的机构,在其被注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 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6 6 暂停认可资格的恢复暂停认可资格的恢复 6.1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机构,应最晚在暂停认可到期前 20 个工作日,向 CNAS 提出恢复认可资格的书面申请。CNAS 在接到申请后,视情况经书面评审或现场验证确认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原因且达到认可要求后,做出认可决定恢复其认可资格,通常情况下,CNAS 不予提前恢复其认可资格。6.2 针对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完成的审定/核查,机构不得将审定/核查陈述转换为带有CNAS 标识的审定/核查陈述。7 7 申诉申诉 机构对 CNAS 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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