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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730-2011
地理标志产品
团风荸荠
730
2011
地理
标志
产品
团风
荸荠
ICS 65.020 B 31 备案号:31435-2011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7302011 地理标志产品 团风荸荠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Tuanfeng water chestnut 20110624 发布 201107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T 730201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保护范围图.1 4 产地环境条件.1 5 栽培技术.1 5.1 品种选择.1 5.2 种荠(球茎)准备.2 5.3 育苗.2 5.4 大田准备.2 5.5 大田定植.2 5.6 大田管理.2 5.7 病虫害防治.3 5.8 采收.3 6 产品质量.3 6.1 外观与感官要求.3 6.2 理化指标.3 6.3 安全卫生要求.4 7 检验方法.4 7.1 外观与感官要求.4 7.2 理化指标.4 8 检验规则.4 8.1 组批.4 8.2 抽样.4 8.3 检验.4 8.4 判定规则.4 9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5 9.1 标志.5 9.2 包装、运输及贮存.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地理标志产品团风荸荠保护范围.6 DB42/T 730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和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团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团风县农业局、团风县裕丰马蹄专业合作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静、吴金元、何自强、童泽良、熊昌银、江胜峰、陈建兵、余智红。DB42/T 7302011 III 引 言 团风县地处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长江中游北岸。团风荸荠栽培历史悠久,具有400年以上的历史,是国内著名荸荠栽培产区之一,湖北省荸荠主产区。2009年1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9第103号公告批准对“团风荸荠”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了进一步规范“团风荸荠”产品的开发和保护,特制定该标准。DB42/T 7302011 1 地理标志产品 团风荸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团风荸荠的保护范围、产地环境条件、栽培技术、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9年第103号公告规定范围)批准保护的团风荸荠。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所有部分)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 取样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7924 地理标准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3 保护范围图 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方高坪镇、马曹庙镇等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4 产地环境条件 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日照时数2 082h,年平均气温16.9,无霜期236d266d,年均降雨量1 213mm。土壤类型为灰潮泥沙壤,pH值为6.57.5,耕作层厚不小于20cm,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8%。海拔18m35m。5 栽培技术 5.1 品种选择 DB42/T 7302011 2 鄂荠1号。5.2 种荠(球茎)准备 应选用外形端正、顶芽和侧芽完整、无裂缝、无破损和病虫危害的球茎作种荠。单个球茎质量宜不低于22g,每667m2大田种荠用量宜为1.6kg2.0kg。5.3 育苗 5.3.1 一段苗(旱苗)选择避风向阳、土层深厚肥沃旱地培育一段苗(旱苗)。苗床畦面宽宜100cm、畦沟深宜20cm、畦沟宽宜30cm。播期宜为3月中下旬。播种前,宜用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500倍液浸泡种荠12h24h。土壤以盖住顶芽为度,并洒水保持苗床略湿。5月上旬覆盖遮阳网,并于苗高40cm时用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800倍液喷雾1次。5月中下旬,剔除纤细苗、弱苗及病苗。5.3.2 二段苗(秧田苗)选择前茬未种植过荸荠的水田培育二段苗(秧田苗)。一段苗移栽期宜为5月下旬,于移栽前15d每667m2施腐熟农家肥2 000kg,或NPK为151515的复合肥50kg、尿素20kg,耕深25cm,耙平泥面。移栽行距60cm,株距60cm,移栽深度以根系入泥为度,保持水深2cm3cm。移栽后,每15d追肥并除草一次,每次每667m2追施尿素5kg和NPK为151515的复合肥5kg,共2次3次。分蘖苗高40cm时,宜用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800倍液喷雾1次。5.4 大田准备 定植前15 d,清除田间及田埂杂草、作物残体。耕深20cm25cm,每667m2腐熟厩肥2000kg3000 kg、过磷酸钙40kg及硫酸钾15kg,或NPK为151515的复合肥50kg、过磷酸钙40kg及尿素20kg。施肥后耙平泥面。5.5 大田定植 宜于7月下旬用二段苗定植,行距60cm70cm、穴距50cm,每穴3个5个叶状茎,定植深度4cm6cm。5.6 大田管理 5.6.1 追肥 宜于8月上中旬每667m2施尿素5kg8kg,8月下旬每667m2施尿素8kg10kg和硫酸钾10kg;9月上旬每667m2施肥NPK为151515的复合肥30kg40kg和腐熟饼肥100kg。叶面追肥宜于定植返青后开始,用0.3%尿素、0.2%磷酸二氢钾、0.1%硫酸亚铁及0.1%硫酸锌混合液喷施,每7d10d一次,共3次4次。5.6.2 排灌 定植期间水深宜为5cm7cm,返青后水深宜为2cm3cm,9月中旬10月上旬水深宜为8cm10 cm,10月中旬11月下旬宜保持泥土湿润,12月初宜在大田周围开沟滤水。5.6.3 除草 宜结合追肥,人工拔除杂草。DB42/T 7302011 3 5.7 病虫害防治 5.7.1 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采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配合使用化学防治措施。5.7.2 农业防治 宜实行2a3a轮作或水旱轮作,采用无病种苗,做好田园清洁,及时清除并集中处理植株残体和田边杂草。生长旺盛期,宜及时拔除过密的病弱苗。5.7.3 物理和生物防治 每2 hm23 hm2可设置一台杀虫灯诱杀白禾螟,或每667m2设置45个性引诱器诱杀成虫。5.7.4 化学防治 5.7.4.1 农药使用应符合 GB 4285 和 GB/T 8321(所有部分)中的规定,不得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苯烷、杀虫眯、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鳞、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及灭多威等高毒、剧毒及高残留的农药。采收前 30d 停止使用化学农药。5.7.4.2 秆枯病宜于发病初期用 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 800 倍1000 倍液或 20%三唑酮乳油 1000 倍液喷雾。5.7.4.3 枯萎病宜于发病初期用 50甲基硫菌灵 硫磺悬浮剂 600 倍700 倍液或 70代森锰锌干悬粉 500 倍液喷雾。5.7.4.4 白禾螟宜用 20%氯虫苯甲酰胺 25003500 倍液或 25杀虫双水剂 300500 倍液喷雾防治。5.8 采收 宜于荸荠叶状茎枯萎倒伏时开始采收,可从12月下旬可延续到翌年3月上旬。6 产品质量 6.1 外观与感官要求 荸荠呈球茎扁圆形、脐平、表皮棕红色,感官肉质白色、皮薄、味甜、质脆、渣少,无变质、无腐烂、无异味、无病虫害。单个球茎质量不低于20g。6.2 理化指标 团风荸荠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理化指标 单位为百分数 项 目 指 标 水分 80.0 总糖 5.2 淀粉 5.1 DB42/T 7302011 4 6.3 安全卫生要求 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18406.1 中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7 检验方法 7.1 外观与感官要求 按GB/T 8855规定的方法取样。除单个球茎重采取直接称重法外,其他感官指标采用感官评查。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7.2.2 总糖 按GB/T 5009.7的规定执行。7.2.3 淀粉 按GB/T 5009.9的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批采收的团风荸荠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8.2 抽样 按照GB/T 8855的有关规定执行。报检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符,凡与实货不符合品种、规格混淆不清,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8.3 检验 8.3.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包括外观与感官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专有标志、标签,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方可交收。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每年产品成熟时;b)产地环境有重大变化时;c)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8.4 判定规则 DB42/T 7302011 5 8.4.1 外观与感官要求、专有标志、标签有不符合项时,可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当安全卫生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和出厂。8.4.2 其它项目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如检验中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9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9.1 标志 9.1.1 获得批准保护地域的企业应按GB/T 17924规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装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运输及贮存 9.2.1 包装 内外包装材料应干燥、无污染、无毒,并符合GB 9687、GB 9688的规定及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9.2.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雨、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质及易串味的物质混装、混输。9.2.3 贮存 贮存时仓库应保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与有害物品混合存放,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DB42/T 7302011 6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地理标志产品团风荸荠保护范围 图A.1给出了地理标志产品团风荸荠保护范围。注:图中用白色粗实线圈定的范围为地理标志产品团风荸荠保护范围。图 A.1 地理标志产品团风荸荠保护范围图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