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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2064-2020
养猪场防控非洲猪瘟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2064
2020
养猪场
非洲
猪瘟
生物
安全技术
规范
ICS 65.020.30 CCS B 4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0642020 养猪场防控非洲猪瘟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2020-12-30 发布 2021-03-30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0642020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信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固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项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洛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闫若潜、谢彩华、班付国、袁淑萍、郭育培、马超锋、郭忠欣、江涛、杨延玲、刘先敏、王东方、刘敏、崔春生、刘影、王翠、骆双庆、王宇。DB41/T 20642020 1 养猪场防控非洲猪瘟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猪场防疫设施设备、投入品管理、日常管理、卫生消毒、饲养管理及无害化处理等防控非洲猪瘟的生物安全技术。本文件适用于养猪场生物安全的建设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防疫设施设备 入场车辆消毒站 4.1 距离场区3 km5 km地方设置独立的出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在消毒站对出入猪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车辆消毒设施 4.2 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设置可覆盖全车的车辆消毒设施;根据所用消毒剂有效期和消毒液污染程度更换消毒液。喷雾消毒通道 4.3 场区入口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效果应保证体表全覆盖。物品消毒间 4.4 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消毒时应保证物品相互之间独立。淋浴更衣室 4.5 应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消毒车及高压水枪 4.6 DB41/T 20642020 2 猪舍应配备消毒车和高压水枪,各功能区专用。淋浴、隔离、消毒池(盆、垫)4.7 场区入口配备完善的淋浴设施及隔离房间,每栋猪舍门口配备脚踏消毒池(盆、垫)。5 投入品管理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1 5.1.1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并记录。5.1.2 严禁购买和使用以猪源性蛋白和禁止使用的猪血为原料生产的猪用饲料;严禁泔水饲喂生猪。饮水 5.2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且水源充足。6 日常管理 人员管理 6.1 6.1.1 外来人员 制定外来人员进入场区的管理制度和隔离、消毒、洗浴、更衣程序。严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6.1.2 内部人员 6.1.2.1 制定内部人员进入生产区的规章制度和隔离、消毒、洗浴、更衣程序并严格执行。6.1.2.2 驻场人员不得接触猪场外的其他猪,禁止将外购猪肉及其未经高温处理的猪肉制品带入场区。6.1.2.3 猪场制定员工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所有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相应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保存三年以上。6.1.2.4 禁止不同猪舍工作人员相互串舍。6.1.2.5 生产区内工作人员外出返场时,应在隔离点隔离 48 h 以上并消毒、洗浴、更衣方可进入生产区。6.1.2.6 猪场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禁止技术人员到场外进行技术指导、诊疗;在场内进行技术指导或治疗时,应遵循从清洁区至污染区、从健康猪到病猪、从小猪到大猪的原则。设备、器具及运输工具管理 6.2 6.2.1 生产设备、器具管理 6.2.1.1 所有生产设备、器具在使用前后清洗消毒。6.2.1.2 给水、给料设备、猪栏等定期进行清洗消毒。6.2.1.3 排污系统定时清理、排空。6.2.1.4 器具专舍专用,禁止外借和交叉使用。6.2.2 运输工具管理 6.2.2.1 外来车辆入场前应在场外消毒站全面清洗、消毒、烘干,禁止进入生产区。6.2.2.2 场内的车辆驶出本场再返回时,应彻底清洗和消毒。DB41/T 20642020 3 6.2.2.3 生产区内运输工具禁止驶出场外,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6.2.2.4 转猪车等特殊运输工具分区专用,禁止交叉使用。引种管理 6.3 6.3.1 建立科学合理的引种管理制度,引种制度应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严禁从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引进种猪和精液。引进种猪和精液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企业,且应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原阴性的报告。6.3.2 引进种猪隔离饲养 30 天以上,对引进的种猪和精液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检测为阴性且临床无异常情况时方可混群饲养。7 卫生消毒 消毒制度 7.1 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消毒计划,对猪场的环境、猪舍、用具、猪体、来往人员、车辆和外来物品等进行消毒,规范填写消毒记录。消毒剂 7.2 宜使用以下消毒剂: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盐、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碳酸钠溶液)、戊二醛(如戊二醛癸甲溴铵溶液)、酒精及碘化物。碱类、氯化物和酚化合物主要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消毒措施 7.3 7.3.1 场区环境消毒 场区内及场区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每周消毒35次。转猪通道每次使用前后及时清洗、消毒。7.3.2 人员消毒 7.3.2.1 进入场区时应按程序消毒。7.3.2.2 进入生产区应按淋浴更衣消毒程序进行消毒。7.3.2.3 进出猪舍时进行脚踏和洗手消毒。7.3.3 猪舍消毒 7.3.3.1 带猪消毒:喷头斜向上 45,对猪舍全面消毒。7.3.3.2 空圈消毒:将舍内所有设备、器具经彻底清洗干净,干燥后采用熏蒸法消毒。7.3.4 猪体消毒 7.3.4.1 种公猪采精前、母猪配种前、母猪转入产房前、临产母猪生产及哺乳前、新生仔猪剪脐带、断尾、剪齿等均应消毒。7.3.4.2 应对临产母猪的乳房、乳头、阴户等部位进行清洗消毒。7.3.5 用具消毒 7.3.5.1 日常用具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7.3.5.2 装猪台、磅秤每次使用前后应及时清洗消毒。DB41/T 20642020 4 7.3.6 场区公共场所消毒 对养殖场区范围内办公地点、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戊二醛类消毒剂进行消毒。消毒频率 7.4 养殖场厂区、圈舍、贮藏等场所每周消毒35次;办公区、职工宿舍、餐厅等每周消毒23次;人员及物品进出场区、圈舍时需彻底消毒;车辆等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前后需彻底消毒。8 饲养管理 动物标识 8.1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施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一畜一标。养殖档案 8.2 8.2.1 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8.2.2 养殖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记录、生产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用药记录、病死猪死因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监测 8.3 制定非洲猪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非洲猪瘟的病原检测工作,确保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巡查 8.4 8.4.1 兽医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每天巡查猪群健康状况,尽早发现病猪,及时隔离,科学处置;如若发现生猪异常死亡或非洲猪瘟临床疑似病例者,严禁可疑猪舍内的猪移动,加强场区和圈舍消毒;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当地防疫员,由防疫员报告给当地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8.4.2 剖检时应选择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地点进行剖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填写剖检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确保人员和物品的单向流动,剖检人员消毒后方可经过生产区;采集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8.4.3 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至本场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并建立报告档案。杀虫、灭鼠、灭蚊蝇、防鸟等媒介 8.5 8.5.1 场内外和圈舍内外环境、缝隙、巢窝、洞穴等处的蜱虫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消毒剂可选用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8.5.2 猪舍应配备防鸟和防鼠设施设备。8.5.3 根据鼠害情况定点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8.5.4 蚊蝇滋生季节,喷洒灭蚊蝇药物或者使用灭蚊灯等方法灭蚊蝇。9 无害化处理 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 9.1 9.1.1 运输动物尸体的车辆应密闭、防渗漏,符合生物安全要求。9.1.2 大型养殖场应建立自有的无害化处理厂,动物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9.1.3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中小型养殖场,动物尸体应由本场密闭的专门运输车辆运送到场外病DB41/T 20642020 5 死猪暂存点,由公共无害化处理厂运输车辆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送前后对运输动物尸体的车辆内外全方位彻底消毒。污染物处理 9.2 9.2.1 病猪污染的垫料、饲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9.2.2 病猪污染的用具应立即消毒。废弃物处理 9.3 生活垃圾、普通垫料、医疗废弃物、残留饲料等废弃物分类放在指定位置,统一进行销毁。粪污处理 9.4 9.4.1 按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9.4.2 密闭措施得当,禁止渗漏、散落、溢出、恶臭气味等污染和危害周围环境。9.4.3 禁止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进入农田。污水处理 9.5 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