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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515-2007 调味面制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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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515-2007 调味面制食品 515 2007 调味 食品
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5152007调味面制食品 2007-12-20 发布 2008-01-10 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发布DB41/T515200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要求.2 5 试验方法.3 6 检验规则.4 7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4 DB41/T5152007 II 前 言 为规范河南省调味面制食品的生产、销售,为企业组织生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加起草单位:郑州市管城区顺天缘食品厂、郑州市管城区辜俊杰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琦、王建中、马健、焦红、肖燕丽、周芳。本标准自 2007 年 12 月 20 日第一次发布。DB41/T5152007 1 调味面制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食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与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产、销售的调味面制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5009.56-2003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221 感官分析 术语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 1500 味精 DB41/T5152007 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 102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调味面制食品: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熟制、成型、调味而成的即食食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4.1.2 小麦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3 香辛料调味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4 味精应符合 QB1500 和 GB/T 8967 的规定。4.1.5 食盐应符合 GB5461 的规定。4.1.6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2716 的规定。4.1.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4.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与结构 组织紧密或疏松。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口感适中,无砂感,不得有酸败、发霉等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30.0 食盐(以NaCl计),%8.0 酸价(KOH),mg/g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Pb计),mg/0.5 总砷(以As计),mg/0.5 铝(以Al计),(以干质量计),mg/kg 100 黄曲霉毒素B1,g/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DB41/T5152007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1.0104大肠菌群,(MPN/100g)90 霉菌,(cfu/g)150 致病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参照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的规定。4.6 净含量允许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试样适量,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目测、口尝、鼻嗅、手捏等方法,鉴定样品外观、组织形态、气味和滋味与杂质,并按GB/T10221的规定描述记录。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5.2.2 食盐 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5.2.3 酸价 按GB/T 5009.56-2003中4.2、4.3的规定执行。5.2.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2003中4.2、4.4的规定执行。5.2.5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5.2.6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5.2.7 铝 按GB/T 5009.182的规定执行。5.2.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5.3.3 霉菌 按 GB/T 4789.15 的规定执行。DB41/T5152007 4 5.3.4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2(或10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食盐、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 4.24.6 的全部内容。6.5 判定原则 6.5.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6.5.2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7.1 标签标识 7.1.1 外包装应有防日晒、雨淋等图示标识,标识应符合 GB/T191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应有防日晒、雨淋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装。7.4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的库房内。不得与对产品有污染、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一起储存。7.5 保质期 产品应有保质期,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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