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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1241-2010
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海参
1241
2010
地理
标志
产品
烟台
海参
ICS 67.120.30 X 2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12412010 代替 DB37/T 12412009 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海参 2010-11-22 发布 2010-12-20 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T 1241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而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是对DB37/T 12412009地理标志产品烟台海参的修订。本标准与DB37/T 1241200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6.5.1规格删除五等、等外,个体重分为淡干参、盐干参增加和修改了指标要求;6.5.2删除淡干参“嘴部石灰质不露出”感官要求;6.5.3淡干参分为特级、一级增加和修改了指标要求;6.6修改为“产品中仅允许使用食盐,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不允许使用糖、其它物质及食品添加剂”。本标准由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志乐、刘祥、吕琦昌、李福玉、安邦超、徐保义。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7/T 12412009。DB37/T 12412010 1 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台海参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烟台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T 14769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215 盐渍海参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烟台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的范围,见附录A。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1 烟台海参 在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自然生长或采用人工育苗、养成和海底增养殖长成的刺参,又称仿刺参Apostichopus japonicus(Selenka)。包括鲜活品和用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盐渍品和干品。5 产品分类 DB37/T 12412010 2 5.1 产品按加工工艺不同可分为:活海参、盐渍海参、干海参三种产品。5.2 产品按个体规格、质量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等。5.3 产品按盐分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级。6 要求 6.1 海域自然环境 6.1.1 水温 水温周年变化为-1.028。6.1.2 盐度与 PH 值 年平均海水盐度为2832。pH值为7.88.2。6.1.3 潮流 属沿岸往复流,流速为20cm/s50cm/s。6.1.4 气温 年平均气温11.112.6,累年平均无霜期为215d。6.1.5 风 沿海地区平均4m/s6m/s。6.1.6 降水量 年平均降水735mm。6.2 加工工艺 加工工艺见图1。自养殖区采捕合乎规格刺参排粪便、冲洗净检验、分等鲜海参包装出售。晒干灰参盐煮晾晒 淹制煮熟 剖割除脏 _ 低温或高温干燥 盐干海参分等、包装出售 盐渍海参包装出售 淡干海参分等包装出售 图 1 6.3 活海参 6.3.1 规格 产品规格按大小分等的要求见表1。DB37/T 12412010 3 表1 规格 规格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体重,g/个 400 300 200 125 6.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体表色泽黄绿、土黄、暗红或微黑色,带有正常色斑,亮洁。组织形态 体形肥满,肉质厚实、有弹性,4 列不规则的圆锥状疣足挺直。表面无溃烂现象,无肿口、形体萎缩等现象。管足吸附力强,伸缩、爬动自如。气 味 具有海参正常的气味,无异味。杂 质 体表无可见泥沙等杂质。6.3.3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1.0 甲基汞(以 H g 计),mg/kg 0.5 多氯联苯(以 PCBs 计),mg/kg 2.0 6.4 盐渍海参 6.4.1 规格 产品规格按大小分等的要求见表4。表4 规格 规格 个体重(g)每 500g 中不达标个体数 特等 50 2 一等 35 3 二等 20 3 三等 15 3 6.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DB37/T 12412010 4 表5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体表为黑色或褐灰色。组织形态 形状呈纺锤、无瘪扭,富有弹性,口部触手内缩,圆锥状疣足实挺,体表完整、肉质肥满、无溃烂斑点;背部刀口齐直、外翻、白色;体腔紧缩、空隙小;内层纵环肌白色 气 味 具有海参正常的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可见泥沙等杂质。6.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盐分,%22 水分,%65 6.4.4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SC/T 3215中3.4的规定。6.5 干海参 自然晒干,也可采用机械烘干和低温冷冻干燥方法。6.5.1 规格 产品规格按大小分等的要求见表7。表7 规格 个体重(g)规格 淡干参 盐干参 每 500g 中不达标个体数 特等 10 15 4 一等 7.7 12.5 6 二等 6.25 8.3 6 三等 5 6.25 8 四等 5 6.25 8 6.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8的规定。DB37/T 12412010 5 表8 感官要求 要 求 项目 淡干参 盐干参 色泽 黑色或黑灰色 黑色或灰白色 组织形态 体形肥满,肉质厚实,肉刺挺直无残,切口整齐,无盐霜 体形肥满,肉质厚实,肉刺挺直无残,切口整齐,有盐霜气味 具有海参正常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盐霜,无混杂物;体内洁净,无泥沙,无杂质 体表附着草木灰少,无混杂物;体内洁净,盐不呈明显晶粒。无泥沙,无杂质 6.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 理化指标 要 求 淡干参 盐干参 项 目 特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盐分,%12 18 40 50 水分,%10 10 12 12 水发后与水发前重量比 8 7 6 5 6.5.4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表10 安全指标 项目 指标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1.0 6.6 产品中仅允许使用食盐,食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不允许使用糖、其它物质及食品添加剂。DB37/T 12412010 6 6.7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规格 在目测基础上,随机取10个海参,用感量0.1的天平逐个称量。7.2 感官要求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中,按6.3.2、6.4.2、6.5.2要求逐项检验,肉质及内部杂质应剖开后进行检验。7.3 理化指标检验 7.3.1 盐分按 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7.3.2 水分按 GB/T 14769 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水发后与水发前重量比检验。称取干海参100.0在无油污的容器中用水将海参浸泡至回软,用水洗净后加入足量的水煮沸,再慢火煮5min,然后离火焖泡6h,剪开腹部,取出嘴部石灰质骨环,洗净,换上足量清水煮沸,再慢火煮15min后离火焖泡6h,待冷却后换蒸馏水置2C-8C冰箱内12h左右换水,重复换水三次,使海参得到充分的涨,沥干30min后称重量。将发好、沥干、称重后的海参磨碎测定其水分含量,计算出其实际比值。X=mmmW11)%93(+.(1)式中:X水发后与水发前重量比;93%水发完全时的水分含量;W实测得的水分含量,%;1m沥干后重量,g;m以干基计样品重量,g;7.4 安全指标检验 7.4.1 无机砷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7.4.2 甲基汞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7.4.3 多氯联苯按 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7.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执行。DB37/T 12412010 7 8 检验规则 8.1 活海参检验规则 8.1.1 组批 同一养殖厂(场)或同一海域、同一天收获的同一种规格的海参归为同一检验批。8.1.2 抽样 按SC/T 3016的规定执行。8.1.3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1.3.1 出厂检验 产品需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符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规格,感官要求,净含量。8.1.3.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建海参养殖场;b)海参生长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1.4 判定规则 8.1.4.1 感官要求检验项目应符合 6.3.2 的规定,结果判定按 SC/T 3016-2004 附录 A 或附录 B 的规定执行。8.1.4.2 安全指标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2 盐渍海参、干海参检验规则 8.2.1 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验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8.2.2 抽样 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抽样量不少于500。8.2.3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3.1 出厂检验 DB37/T 12412010 8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盐分、净含量。8.2.3.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b)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c)原料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8.2.4 判定规则 8.2.4.1 盐渍海参、或干海参 500中不达标的个体数应符合表 4、表 7 的规定,达不到规定则规格等级下调或判为不合格。8.2.4.2 感官要求检验合格率不底于 95,判整批合格;否则判不合格。8.2.4.3 安全指标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2.4.4 理化指标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9 标志、标签 9.1 标志 获得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烟台海参专用标志,允许其产品使用地理标志烟台海参。9.2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10 包装、运输、贮存 10.1 包装 10.1.1 包装容器或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10.1.2 包装容器或材料应牢固、清洁、无毒、无异味。10.2 运输 10.2.1 活海参使用保温车为宜,温度保持在 410。10.2.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毒、无异味、注意防晒,不得与有害物品混装,防止运输污染。10.3 贮存 10.3.1 暂养。活海参应暂养于清洁环境中,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暂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NY 5052 的规定。10.3.2 应贮存于燥阴凉处,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常温下保质期 18个月。DB37/T 12412010 9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烟台海参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图 地理标志产品烟台海参保护范围位于东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