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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598-2012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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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598-2012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 598 2012 灭火器 维修 技术规范
ICS 13.220.01 C 8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5982012 代替 DB37/5982006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 service technology code for fire extinguisher 2012-09-10 发布 2012-10-01 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5982012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5982006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进行修订。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于广和、黄凤梅、周杨、张楠、韩晓杰、王然、王琳。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5982012 2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维修基本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维修与报废规定、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3.2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重新罐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3 工作压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的灭火器在20环境中放置18h后的内部平衡压力。3.4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的压力。3.5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5982012 3 维修单位应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3.6 维修能力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3.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3.8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按维修能力要求进行的质量检验。4 维修基本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4.3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包括:a)灭火器维修单位在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后,每 2 年要进行一次维修条件检查;b)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按照本标准第 5 章的要求进行。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主要包括:a)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每年进行一次;b)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按照本标准第 8 章的要求进行。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200m2(不包括露天场地和棚户建筑)。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灭火剂化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应配置干湿温度计,定期记录温湿度,且具有防止灭火剂失效的防护措施。5.1.5 灭火剂化验室面积不得小于 20m2,且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 的要求。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5982012 4 表1 维修设备 序号 维修设备名称 要 求 1 拆卸、组装设备 必备 2 清洗设备 必备 3 干燥设备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4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不得影响灭火剂使用效能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必备(包含 0MPa2.5MPa,精度不低于 1.6 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8 报废处理设备 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检验设备 序号 检验设备名称 要 求 1 水压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 1.6 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 0100,精度 1的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 kg,准确度为 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磅秤或电子秤 0kg100kg,准确度:磅秤 3 级、电子秤 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0MPa4MPa,不少于 1 只,准确度不得低于 1.6 级 7 备用压力表 0MPa40MPa,不少于 1 只,准确度不得低于 1.6 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 0.02mm,规格为 0mm150mm 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 精度 0.1s(15min 内)11 卷尺 5m,精度 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 1mm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 0.25 级,测量范围 0MPa4MPa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5982012 5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5.3.3 应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对维修设备、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4.2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维修单位应至少配置消防工程师 1 名,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 2 名,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 2 名。5.4.3 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维修技术、维修操作人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5.4.4 维修人员每 2 年至少培训一次。5.4.5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5.5.4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5.5.7 应建立供方档案及供方评价制度。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供方实施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控制。应保存对供方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应保存进货检验记录。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 3 所示。表3 不符合项分类 序号 条款号 严重不符合项 一般不符合项 1 5.1.1 使用面积小于200m2且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使用面积大于20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2 5.1.2 5.1.3 5.1.4 5.1.5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无温湿度记录;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未配置防止灭火剂失效的防护措施;灭火剂化验室不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区域划分不合理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5982012 6 表3 不符合项分类(续)序号 条款号 严重不符合项 一般不符合项 3 5.2.1 5.2.2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 5.3.1 5.3.2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 5 5.4.1 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无证上岗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6 5.4.2 5.4.3 维修单位没有消防工程师;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学历不足;维修单位专职人员数量不足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 7 5.4.4 5.4.5 超过两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 8 5.5.1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9 5.5.2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10 5.5.3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11 5.5.4 5.5.5 未进行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 12 5.5.6 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13 5.5.7 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14 5.5.8 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 15 5.5.9 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a)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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