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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614-2019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614
2019
危险
场所
电气
安全
检测
技术规范
ICS 13.100 C 68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6142019 代替 DB36/T 614-201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inspections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 2019-03-13 发布 2019-09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614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3 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5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17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25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可燃性粉尘特性举例.31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温度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断.34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局部放电超声波定位检测法和结果判断.37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38 附 录 G(资料性附录)接地系统的类型.39 参考文献.42 DB36/T 61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了DB36/T 614-201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本标准与DB36/T 614-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修改了本标准适用范围、有关术语和定义;4.2 章节补充了定期检测应具备的条件要求;4.4 章节补充了检测程序员要求;对原 5.2 章节中的部分内容做了调整,部分爆炸性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由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应”修改为推荐性要求“宜”;修改了爆炸性危险场所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表 1和表 2 的内容。增加了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级别和组别的选择要求。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区域为三种“20 区、21区、22 区”;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A、B、C 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和相关要求;修改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的部分内容;本标准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本标准由江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018)归口。本标准修订单位: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同林、柴红雯、李海港、熊安平、程晓。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614-2013、DB36/T 614-2017。DB36/T 6142019 1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施的防爆安全检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医疗室内;灾难性事故;核电厂的核岛。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949.1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3038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3.2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DB36/T 6142019 2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飞絮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3.5 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explosion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3.7 温升 temperature rise 被测设备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参照体表面温度之差。3.8 温差 temperature difference 不同被测设备或同一被测设备不同部位之间的温度差。3.9 相对温差 relative temperature difference 两个对应测点之间的温差与其中较热点的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1可用下式求出:1=(1-2)/1 100%=(T1-T2)/(T1-T0)100%.(1)式中:1和T1发热点的温升和温度。2和T2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升和温度。T0环境温度参照体的温度。3.10 DB36/T 6142019 3 电压制热型设备 voltage-based heating apparatus 由于电压效应引起发热的设备。3.11 电流制热型设备 current-based heating apparatus 由于电流效应引起发热的设备。3.12 设备保护级别(EPL)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l 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4 基本规定 4.1 检测分类 检测分为初始检测和定期检测二类。在电气装置和设备投入试生产之前,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始检测。对在役的电气装置和设备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督,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重新检测。4.2 条件 4.2.1 初始检测前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条件:a)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b)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c)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4.2.2 定期检测前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条件:a)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b)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c)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d)电气设施应在有效使用周期内。4.3 机构和人员 4.3.1 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4.3.2 检测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格证书。4.3.3 现场检测工作不少于两人。4.4 基本要求 4.4.1 检测程序:a)接受企业检测委托或监管部门指令性任务;b)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调查;DB36/T 6142019 4 c)制定检测方案;d)确定仪器设备状况;e)现场检查与检测;f)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g)计算分析与结果判定;h)出具检测报告。4.4.2 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确定现场危险物质,根据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b)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制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连接状况等。4.4.3 现场检查和测试 a)电气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 GB/T 17949.1 的要求。b)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2)检测对象和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3)户外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4)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c)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1)检测现场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2)严禁吸烟,不得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禁止穿钉子鞋;3)现场不准随意敲打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而造成事故;4)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5)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4.4.4 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4.4.5 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严禁涂改;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4.5 仪器设备 4.5.1 电气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4.5.2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经法定专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4.5.3 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精度指标较标准要求高一个等级。4.5.4 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在测试中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第 4.5.2 条规定。4.6 报告 4.6.1 现场检测和检测分析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精炼。4.6.2 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4.6.3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委托检测单位、被检单位名称;DB36/T 6142019 5 b)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c)检测项目结果汇总、检测结论;d)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e)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f)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包括下列内容:被检场所的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系统、防爆电气选型、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过热放电测试;g)被检装置的测试参数汇总。4.6.4 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4.7 周期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一年。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1 配电系统 5.1.1 低压配电箱 一般技术要求:a)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制作;b)危险场所应采用 TN-S 系统,系统中的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c)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d)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e)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f)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捻接;g)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 1 根,不得超过 2 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h)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检测和判定方法见附录 D;i)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检测和判定方法见附录 E。5.1.2 防爆要求 5.1.2.1 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宜设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地带;b)宜设置在接近外供电源侧;c)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区内用电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d)总变电所、配电所与邻近爆炸危险生产装置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5.1.2.2 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全年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