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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155-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养殖环境与设施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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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155-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养殖环境与设施要求 155 2006 公害 畜产品 生猪 养殖 环境 设施 要求
ICS 65.040.10 B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8869-2006 DB53/T 155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养殖环境与设施要求 20060420 发布 20060601 实施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 1552006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无公害生猪生产选址及养殖设施的要求、针对云南省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结合云南省养殖业的实际情况、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程规定制定,作为云南省组织无公害生猪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由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杨志民、何祖训、饶婷、何乔关、刘俊彦、王仁光、张永明、李凤鸣、俞今鲁、李鹏、李兵、熊燕。DB53/T 1552006 1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养殖环境与设施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的设施与环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生猪养殖的规划与布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 18407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7824.1 中、小型集约化养殖基地建设 GB/T 17824.2 中、小型集约化养殖基地经济技术指标 GB/T 17824.3 中、小型集约化养殖基地设备 GB/T 17824.4 中、小型集约化养殖基地环境参数与及环境管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DB 53/T159-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疫病防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无公害生猪生产:指按照国家无公害养猪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饲料饲养规定组织的生猪生产管理过程。3.2 养殖基地: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科学规划、合理建设,按照品种良种化、饲养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等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一个独立的集约化养殖基地或许多个规模养殖场构成。4 要求 4.1 建设规模 无公害生猪生产养殖基地建设规模参照GB/T 17824.2。4.2 选址 4.2.1 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生物安全的要求,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具体按 GB 18407 的规定执行。4.2.2 场址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防疫屏障,选择地势较高、干燥、背风、向阳,环境良好,排水便利的僻静地区。具体参数按 GB/T 17824.4 和 NY/T 388 的标准执行。4.2.3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 GB 15618 规定。4.2.4 基地水源充足,便于取用防护,水质符合 NY 5027 规定,供水设施符合 GB/T 17824.1 规定。DB53/T 1552006 2 4.2.5 电力和供电设备应满足场区生产生活的需要。4.2.6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侧风向。4.2.7 基地周围 1000m 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等,距离干线公路、居民区、学校和公共场所或其他养殖场 500m。4.3 布局 4.3.1 基地建设在考虑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还应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4.3.2 场地面积:基地的场区占地总面积应达到每存栏 1 头商品育肥猪不少于 2.5m2,猪舍建筑面积应达到每头商品育肥猪 1.0m2,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应达到每存栏 1 头猪 0.15m2。4.3.3 基地的分区:基地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无害化处理区(也即卫生防疫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管理区、无害化处理区的生产生活用水和降雨地面水不得流至或渗透至生产区,人流物流采取单一流向,各功能区界限分明,隔离科学,联系方便。4.3.4 道路设置:基地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场内道路分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4.3.5 区间隔离:基地周围应设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和管理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50m,卫生防疫隔离区与其它两区的距离不得低于 200 米,还应设有防蚊蝇、飞禽及啮齿动物的设施。4.4 猪舍建筑 按 GB/T 17824.1 执行。4.5 饲养设施 按 GB/T 17824.3 和 GBJ 39 的有关规定执行。4.6 防疫 按DB53/T 159-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4.7 环境卫生 4.7.1 排污:应建设相应的粪便污水沼气化处理设施。对沼液或原始污水,应进一步净化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按 GB 8978 的排放标准执行,对沼渣或固体粪便可用做农家肥或生产有机肥。4.7.2 排气:场区空气污染物质含量不超过 GB 14554 规定的排放标准。4.7.3 病猪尸体处理:病猪尸体处理按 GB 16548 的规定执行。4.7.4 环境检测:基地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4.8 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阴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不宜种有毒、有刺、有异味、有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率不低于 30。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871)3131930 (0871)3132996-1619 DB53T 15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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