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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877-2014
大曲酱香型白酒
877
2014
大曲
香型
白酒
ICS 67.160.10 X 6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8772014 大曲酱香型白酒 Daqu jiang-flavour Chinese liquor 2014-01-02 发布 2014-06-02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877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1 5 技术要求.1 6 分析方法.3 7 检验规则.3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 DB52/T 877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学、贵州省轻工业研究所、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青酒厂、贵州国台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望霓、曹文涛、季克良、田志强、吕云怀、李凯、钟方达、张方利、肖洋、梁明锋、万波、张倩、郭庆华。DB52/T 8772014 1 大曲酱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曲酱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生产的大曲酱香型白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置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大曲酱香型白酒 以高粱、小麦、水为原料,以高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大曲酱香型风格的白酒。4 产品分类 4.1 高度酒 酒精度含量4158(vol)。4.2 低度酒 酒精度含量3040(vol)。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DB52/T 8772014 2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表2 低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 香 气 酱香较突出,香气幽雅,空杯留香久 酱香纯正,香气幽雅,空杯留香较久 酱香较纯正,香气较幽雅,空杯留香好 口 味 酒体醇和,协调,回味长 酒体柔和协调,回味较长 酒体柔和协调,味长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具有本品风格 a当酒的温度低于10 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5.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高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20)/%vola 5158a 4150a 5158a 4150a 5158a 4150a 总酸(以乙酸计)/(g/L)1.80 1.50 1.60 1.30 1.60 1.3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2.80 2.00 2.60 1.80 2.40 1.60 固形物/(g/L)0.70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 香 气 酱香突出,香气幽雅细腻,空杯留香持久 酱香突出,香气幽雅舒适,空杯留香长 酱香较突出,香气舒适,空杯留香较长 口 味 酒体醇厚丰满,诸味协调,回味悠长 酒体醇厚,诸味协调,回味长酒体醇和,协调,回味长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具有本品风格 a当酒的温度低于10 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DB52/T 8772014 3 表4 低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vol)a 3040 a 总 酸(以乙酸计)/(g/L)1.00 0.80 0.80 总 酯(以乙酸乙酯计)/(g/L)1.60 1.40 1.20 固形物/(g/L)0.70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5.3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6 分析方法 6.1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 按GB/T 10345的要求执行。6.2 卫生指标的检验 按GB/T 5009.48的要求执行。6.3 净含量的检验 按JJF 1070的要求执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规则 按GB/T 10346的要求执行。7.2 酒精度 按GB 10344的规定,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按GB 10344、GB 2757和GB 7718的规定执行。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DB52/T 8772014 4 按GB/T 10346的规定执行。_ DB52/T 87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