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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
491-2005
黄粑
491
2005
ICS 17.040.30B 31DB52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DB52/T 4912005黄粑 2005 -12 -20 发布 2006 -04 -01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IDB 52/T 4912005目 次 目 次.I前 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产品定义及分类.24 要求.35 食品添加剂.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7 试验方法.48 检验规则.4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DB 52/T 4912005前 言 本标准第 4 章、第5章、第 6 章及 9.1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解释;贵州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贵州省标准化协会、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帮人:王遵、罗薇、董曙、袁毅、杨黎、杨世尧、林小龙、姜莉锡、周介济、胡振亚。2DB 52/T 4912005黄粑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粑的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数、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以糯米大豆玉米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少量粳米、籼米采用传统艺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黄粑。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17 白砂糖 GB 1352 人豆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CB 2761 食品中黄曲霉素允许量标准 GB/T 4789(所有部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CB/T 5009.3 食出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的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l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 5 月 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3 产品定义及分类3.1 定义 黄粑是以糯米、大豆、玉米、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少许粳米、籼米 添 加 或 不 添 加 花 生、红 枣 等 调 味 辅 料,经 原 料 筛 选去 杂清 洗3DB 52/T 4912005揉制捆绑成型熟化冷却包装制成的煎粑。3.2 产品分类3.1.1 原味黄耙 是以糯米、人豆、玉米、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少汁粳米、籼米,不添加调味辅料的为原味黄粑。3.1.2 风味黄粑 是以糯米、大豆、玉米、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少许粳米、籼米,添加花生、红枣等调味辅料的为风味黄粑。4 要求4.1 原料、辅料要求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与黄粑直接接触的内层包捆物所用玉米苞叶片或竹笋苞叶片,须经清洗、蒸煮消毒、摊晾、风干,叶片应完整、洁净、无霉变。4.2 感官特性 感官特性应符合表l的规定。表l4.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年 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威符和表3 的规定。表34DB 52/T 49120054.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4 的规定。表4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利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CB l488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7 试验方法7.1 感官特性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7.2 净含量 按JJF1070 进行检验。7.3 理化指标检验7.3.1 水分按 GB/T 5009.3 规定方法进行检验。7.3.2 总糖按 G13/T 5009.8 规定方法进行检验。7.3.3 总砷按 GB/T 5009.11规定方法进行检验。7.3.4 铀按 GB/T 5009.12规定方法进行检验。7.3.5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T 5009.22 规定方法进行检验。7.3.6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按GB/T 4789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8.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引菌落总数。5DB 52/T 49120058.2 型式检验8.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2、4.3、4.4、4.5、5 规定的项目。8.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定型时;b)老产品改型,更改主要原辅料或关键工艺时;c)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3 批次 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 1批。8.4 抽样 产品以同一配料、同一品种的日产量为l批。每个检验单位最少不少于 6个最小包装单元,所取样品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微生物检验。8.5 判定规则8.5.1 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判为出厂合格。合格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8.5.2 测式检验中,所有项目都符合本标准的,判为合格品。8.5.3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8.5.4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