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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1797-2014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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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1797-2014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1797 2014 普通 防护 口罩 通用 技术 条件
ICS 13.340.30 Y 09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7972014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2014-07-25 发布 2015-03-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1/T 17972014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1 4 试验方法.2 5 检验规则.4 6 标志和包装.5 DB51/T 1797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提出。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绵阳市华信劳保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市宣铭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平、陈永忠、胡沛、李波。DB51/T 17972014 1 普通防护口罩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防护口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脱脂纱布、纺织材料等制作的起普通防护作用的口罩。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医疗卫生、粉尘作业、有毒有害、矿山等特殊作业场所使用的特殊类口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3 要求 3.1 普通脱脂纱布口罩 3.1.1 口罩的层数 不少于 10 层。3.1.2 口罩纱布的密度 经纱每厘米不少于 9 根,纬纱每厘米不少于 9 根。3.1.3 外观 3.1.3.1 口罩应手感舒适、薄厚均匀、无臭、无味、平整清洁及无破损,无污渍,各层纱布材质均匀一致。3.1.3.2 缝线针脚应均匀,松紧适度,不得有跳线、脱针、漏针等缺陷。3.1.4 酸碱度 加酚酞指示液不得显粉红色,加溴甲酚紫指示液不得显黄色。3.1.5 淀粉与糊精 加碘试液不得显蓝色或紫色。3.1.6 醚中可溶物 遗留残渣不得超过 0.5%。3.1.7 炽灼残渣 DB51/T 17972014 2 遗留残渣不得超过 0.3%。3.2 其他口罩 3.2.1 外观要求 3.2.1.1 口罩外观应清洁,手感舒适,无明显色斑、杂物、异味。3.2.1.2 口罩表面不允许有明显油纱、色纱、油针、污渍及破损性疵点。3.2.1.3 口罩周边应平整、无毛边,系带接缝牢固。3.2.2 缝制 3.2.2.1 口罩对折后应重叠对齐,无破边。3.2.2.2 缝纫针距应不小于 6 针/2cm。3.2.2.3 针眼应均匀,内层不得漏缝。3.3 水中可溶物 不得超过 3%。3.4 荧光物要求 只允许显淡棕紫色荧光,除少数分离纤维外,不应显强蓝色荧光。3.5 口罩带 3.5.1 口罩带应调节方便。3.5.2 口罩带应有足够强度固定口罩位置。口罩带及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均应不小于 10N。3.6 口罩使用的纺织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GB 18401 中 A 类产品的要求。3.7 微生物指标 3.7.1 标识普通级的口罩应符合 GB 15979-2002 中相应的要求。3.7.2 标识消毒级的口罩应符合 GB 15979-2002 中相应的要求。3.7.3 包装标志上有灭菌或无菌字样的口罩应无菌。3.8 环氧乙烷残留量 任何经环氧乙烷消毒的口罩,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g/g。4 试验方法 4.1 口罩的层数 剪开口罩后目测检查,应符合 3.1.1 规定。4.2 外观及缝制质量 将产品平放在检验台上,视线应正视平摊产品的表面,检验口罩表面及缝制质量。4.3 纱布密度 DB51/T 17972014 3 用织物密度镜计数,应符合 3.1.2 规定。4.4 酸碱度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酚酞指示液 3 滴,另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溴甲酚紫指示液 2 滴。摇匀后观察颜色,应符合 3.1.4 的规定。4.5 淀粉与糊精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碘试液 2 滴,摇匀,观察颜色,应符合 3.1.5 规定。4.6 醚中可溶物 取本品 5g,置 250mL 的索氏提取器中,用乙醚 150mL 连续提取 4h,每小时虹吸回流不得少于 4 次,将提取液蒸干,在 105干燥至恒重,遗留残渣应符合 3.1.6 规定。4.7 炽灼残渣 称取本品 2g(称准至 0.1 mg),置已炽灼恒重的坩埚中,缓缓炽灼至完全灰化,加浓硫酸 0.5 mL1.0 mL 使润湿,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时,在 600650炽灼至恒重,移置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遗留残渣应符合 3.1.7 规定。4.8 水中可溶物 取本品 12.5 g(称准量 0.1 mg)置烧杯中,加新沸过的热蒸馏水 400mL,加热煮沸 15min,冷至室温后,将水浸液移至 500 mL 量瓶中,用新沸过的热水多次洗涤,合并洗液,冷至室温后,并人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摇匀,过滤。量取 100 mL 水浸液,置水浴上蒸干,在 105干燥至恒重,应符合 3.3 规定。4.9 荧光物 取本品 2 件,可拆时拆成 2 层,置紫外灯下检视,应符合 3.4 的规定。4.10 口罩带检测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用拉力计检测,应符合 3.5.2 的规定。4.11 纺织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检测 按 GB 1840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应符合 3.6 的规定。4.12 微生物检测 4.12.1 检验液制备 以无菌操作法至少打开 3 个口罩单包装,于口罩中心部位剪取 10g1g 样品,剪成约 1cm1cm 大小,加入到 200mL 质量浓度为 9g/L 的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充分混匀。4.12.2 检验方法 取检验液按 GB 15979-2002 附录 B 规定方法进行检测。4.13 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 4.13.1 检验液制备,按 4.12.1 的规定进行。4.13.2 检验方法 DB51/T 17972014 4 取检验液按 GB 15979-2002 附录 D 规定方法进行检测。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第 3.1.2、3.1.3、3.2.1、3.2.2 条及第 6 章。5.2.2 出厂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a)5000 个(含 5000 个)以下抽样 10 个。b)5000 个至 10000 个(含 10000 个)抽样 20 个。c)10000 个以上抽样 30 个。5.2.3 判定规则 所有检验样品不合格项目总数不超过 8 个,且同一样品不合格项目数量不超过 1 个时,可判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第 3 章的所有内容。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3 抽样规则 抽样时应在同期生产的同规格型号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5.3.4 项目不合格分类 本标准中第 3.1.43.1.7、3.33.8 条为重要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5.3.5 判定规则 5.3.5.1 合格品判定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允许有 1 项不合格。5.3.5.2 不合格品判定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品:a)重要项目出现不合格;b)一般项目有 2 项及 2 项以上不合格。DB51/T 17972014 5 6 标志和包装 6.1 口罩的小包装上应有下列内容:a)制造厂名厂址;b)产品名称、商标;c)产品规格标记;d)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6.2 包装箱上应有以下内容或标志:a)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和邮编;b)产品名称、商标;c)执行的标准号;d)规格和数量 6.3 包装 a)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规定。b)包装应能够防止机械损坏和使用前的污染。c)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_ DB51/T 179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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