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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603T
06-2010
米线
06
2010
ICS 备案号:四川省地方标准 D510603/T 06-2010 米线 2010-10-20 发布 2010-11-01 实施德阳市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德阳市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发布 食品伙伴网http:/ 06-201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1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2 5 试验方法.2 6 检验规则.3 7 运输、贮存.4 食品伙伴网http:/ 06-2010 II 前 言 米线是我区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的产品,产品分湿态和干态。经查,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本标准按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和GB/T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规范性技术要求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写。本标准理化指标参照GB 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制定,微生物指标参照GB 17400-2003方便面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由德阳市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德阳市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德阳市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田 肖坤富 食品伙伴网http:/ 06-2010 1 米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采用磨浆、挤压成型、蒸或煮等工艺制成的、呈线状的产品。湿态为非预包装产品,可直接供餐馆使用;干态为预包装产品,供市场、商场销售。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行政区域内的米线产品生产加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10 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 大米应符合GB 1354(其中不包括碎米指标)和GB 2715的规定。3.2 感观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食品伙伴网http:/ 06-2010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形态 产品呈米白色,无漂白色,色泽基本均匀一致,粗细均匀,表面平滑。气味、口感 具有米香,无异味;口感滑爽、柔韧、不粘牙,基本无硬芯。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无霉点。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酸度,0T 2.0 水分,%湿态 80.0,干态 13.0 脂肪酸值,mgKOH/100g 8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5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10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50 霉菌,Cfu/g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其它 产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物质,不得使用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硼砂、硫酸铝钾(钾明矾)、硫酸铝铵(铵明矾)、增白剂等物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观指标 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目测观察产品的色泽、形态、杂质后,再用85以上的水浸泡1分钟,鉴别其气味、口感。5.2 理化指标 5.2.1 酸度 按GB 5009.53的规定进行。5.2.2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2.3 脂肪酸值 食品伙伴网http:/ 06-2010 3 按GB/T 5510的规定执行。5.2.4 总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5.2.5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6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 5009.34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样品处理 称取样品25g,剪碎,加入225ml灭菌生理盐水,制成1:10的匀质液,备用。5.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5.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5.3.4 霉菌 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5.3.5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天、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00g 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作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需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判定 产品全部项目检验合格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如出现不合格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 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食品伙伴网http:/ 06-2010 4 6.5.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干态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相应规定。7.2 包装 干态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和相应规定。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器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污染性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运输过程应防雨、防晒。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性和腐蚀性的物品混贮,贮存时应防雨、防晒、防鼠、防蝇,库房内保持清洁、干燥、卫生。湿态产品贮存温度应保持在 5-10,干态产品可常温下贮存。7.4.2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的前提下,湿态产品保质期为 3 天,干态产品保质期 12 个月。食品伙伴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