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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724-2016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724
2016
污染
场地
治理
修复
验收
评估
技术
ICS 13.020.40 Z 05 备案号:51839-2016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T 7242016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acceptance 文稿版次选择 2016-12-15 发布 2017-01-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50/T 7242016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4.1 验收评估目的.2 4.2 验收评估内容.2 4.3 验收评估程序.3 4.4 验收评估时间.3 4.5 验收评估对象.3 4.6 验收评估标准.3 5 验收评估方法.4 5.1 资料审核.4 5.2 现场核查.4 5.3 监测点位布设.5 5.4 样品采集和检测.6 5.5 治理修复效果评价.6 6 验收评估报告编制.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t 检验评估方法.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t 分布临界值表.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污染场地修复验收评估报告大纲.13 DB50/T 724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DB50/T 724-2016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与DB50/T 725-2016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50/T 723-2016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 722-2016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共同构成支撑场地治理修复活动的系列地方标准。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利、郭观林、周在江、徐凤、张朝、周利强、张倩、陈刚才、王东、王梅、郑佳、杨柳岸、罗程钟、谢靖宇、汪军。DB50/T 7242016 1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验收评估方法和验收评估报告编制。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验收评估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后的验收评估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 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HJ 25.2-2014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2014 污染场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HJ 682-2014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场地 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HJ 682-2014,定义2.1.1 3.2 土壤 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疏松层。HJ 682-2014,定义2.1.2 3.3 地下水 以各种形式埋藏在地壳空隙中的水,含包气带和饱和带中的水。HJ 682-2014,定义2.1.3 3.4 DB50/T 7242016 2 目标污染物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HJ 682-2014,定义2.2.4 3.5 治理修复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场地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HJ 682-2014,定义2.5.1 3.6 原位修复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场地发生污染的位置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HJ 682-2014,定义2.5.3 3.7 异位修复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HJ 682-2014,定义2.5.4 3.8 修复目标 由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HJ 682-2014,定义2.5.5 3.9 场地修复验收 在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场地修复是否达标并总体评估修复效果的过程。HJ 682-2014,定义2.5.9 4 总体要求 4.1 验收评估目的 评估和确认经过治理修复后的污染场地是否达到修复目标。4.2 验收评估内容 DB50/T 7242016 3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区域内对土壤、地下水和固体废物等按要求进行采样监测,结合治理修复相关工作文件,评估和确认是否达到修复目标;对离开场地的污染土壤或其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进行分析,综合评估治理修复情况。4.3 验收评估程序 验收评估程序可包括制定验收评估方案、资料收集及审核、现场勘察及布点、样品采集及检测、修复效果综合评估、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见图1。图1 验收评估程序 4.4 验收评估时间 4.4.1 原位修复场地,在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估。4.4.2 异位修复场地,可采用分阶段验收评估方法,在场内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进行场内验收评估;外运污染土壤、固体废物等全部完成处理处置后进行项目综合验收评估。4.5 验收评估对象 4.5.1 原位修复场地,包括原位修复工程与受到扰动范围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等。4.5.2 异位修复场地,包括场地现场清挖范围与受到扰动范围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等,离场污染土壤和固体废物,以及暂存、处置和受到扰动区域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等环境介质。4.6 验收评估标准 DB50/T 7242016 4 验收评估标准为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对应接收、暂存和处置污染土壤的行业要求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5 验收评估方法 5.1 资料审核 5.1.1 审核内容 资料审核为验收评估的初始工作,审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相关文件: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审批意见等;治理修复工程资料:治理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转运记录)、治理修复过程监测记录、治理修复设施运行记录、污染排放监测记录、治理修复完工报告等;监理文件:环境(工程)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其它文件: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环境投诉记录、整改记录及相关行政文件,治理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合同协议(如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治理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相关图件:场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治理修复工程平面布置图、治理修复范围图、治理修复工艺流程图、暂存场地平面布置图、治理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5.1.2 审核方法 整理和分析收集的资料,并通过与委托方、治理修复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终端处置单位和监管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明确以下内容:根据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污染场地的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和修复目标,作为验收依据;通过审查治理修复过程的监理记录、过程监测和处理处置过程排放数据,核实修复方案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核实污染土壤的数量和去向;通过审查暂存和终端处置相关资料,评估治理修复综合达标情况。5.2 现场核查 5.2.1 核定治理修复范围 根据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钉桩资料或地理坐标等,勘察确定治理修复范围,核实是否符合要求。5.2.2 识别遗留污染 5.2.2.1 根据治理修复相关资料,通过目视和嗅觉等方法,对现场土壤开挖面和遗留物品进行观察判断,识别现场遗留污染,必要时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为验收评估采样和判断提供依据。5.2.2.2 对未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范围进行修复、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的治理修复范围不准确导致的遗留污染,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勘察,查明横向和垂向上的遗留污染范围。5.2.2.3 对生产装置拆除、清理过程中原辅材料和产品撒落造成的场地局部污染,应通过现场勘察,识别需补充修复的范围。DB50/T 7242016 5 5.2.2.4 对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应通过核查治理修复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贮存、“三废”排放及处理处置、污染事故及环保投诉等情况,识别二次污染范围。5.3 监测点位布设 5.3.1 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5.3.1.1 监测点位布设方案应包括采样介质、采样范围、采样点位、采样深度、采样数量、检测项目等内容。5.3.1.2 应根据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的不同情况在场地修复范围和现场核查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分区采样。5.3.1.3 采样点的位置和深度应覆盖场地修复验收评估确定的范围。5.3.2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5.3.2.1 异位修复场地 5.3.2.1.1 采用异位修复的挖掘场地,采样点位于坑底和侧壁,以表层样为主,不排除深层采样,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深度一般为表层以下 0.2 m。5.3.2.1.2 坑底采用系统布点法,可随机布置第一个采样点,通过此点构建目标区域布点网格,在每个网格交叉点采样。网格大小根据采样面积和采样数量确定,采样数量可参考表 1 中所规定数量。表1 坑底采样数量 采样区域面积(m2)土壤采样点数目 2 800按照HJ 25.2-2014中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点位布设(网格面积不大于20 m20 m)5.3.2.1.3 侧壁根据边长采用等距离布点法确定采样点数量(表 2)。当挖掘深度小于等于 1 m 时,侧壁可不垂向分层采样;当挖掘深度大于 1 m 时,侧壁应进行垂直分层采样,原则上每层至少布设一个采样点。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0.2m 以下每(13)m 分一层,不足 1 m 时与上一层合并。表2 侧壁采样数量 采样区域周长(m)土壤采样点数目 200按照HJ 25.2-2014中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点位布设(每段最大长度不超过40 m)5.3.2.1.4 在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扰动或可能受到二次污染的区域,按照表 3 进行点位布设。当挖掘深度大于 1 m 时,垂向分层采样的方法可参照侧壁分层采样的方法进行。表3 扰动或二次污染区域采样数量 DB50/T 7242016 6 采样区域面积(m2)土壤采样点数目 1 600按照HJ 25.2-2014中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点位布设(单块最大面积不超过400 m2)5.3.2.1.5 异位修复后的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采集混合土壤样品,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超过 500 m3,每个样品的混合点位不少于 5 个。异位修复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每 500 m3采 2 个非混合样。5.3.2.2 原位修复场地 原位修复场地验收评估采样点位的布设可参考HJ 25.2-2014要求,覆盖原位修复范围,进行分层采样,同时结合修复工程设计要求、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物迁移特性等因素,在高风险区和修复效果薄弱区增加监测点位。5.3.3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依据地下水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布设地下水修复验收采样点,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原则上可利用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场地治理修复时建设的监测井,但利用数量不得超过验收评估采样点位数的60%。通过验收评估前,被验收方应完好保存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过程中建设的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设置要求按照HJ/T 164的规定执行。5.4 样品采集和检测 5.4.1 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现场人员防护和现场污染应急处理等按照HJ 25.1-2014的规定执行。5.4.2 样品检测 5.4.2.1 样品的保存与运输方法、样品分析方法等按照 HJ 25.2-2014 规定执行。5.4.2.2 所采用检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