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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探究我国低生育率的成因及对策_黄婷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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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视角 探究 我国 生育率 成因 对策 婷婷
现代营销下旬刊2023.06XDYX法 律一、引言我国高度重视人口发展问题,不断调整、优化生育政策,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结束了我国实施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并于同年12月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7月20日,国家进一步调整人口政策,公布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要求,推动实施“全面三孩”政策。但从目前来看,不管是先前实行的“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还是现在实行的“全面三孩”政策,对于促进人口生育率的增长,都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历年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自 2017 年开始持续下降,直至 2022年,我国出生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低生育率问题愈发严峻,鼓励生育,促进人口增长刻不容缓。20172022年我国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以及自然增长率(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库)低生育率的持续会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如劳动力短缺、人口年龄比例失衡等。从长远来看,低生育率导致的劳动力供给不足以及国家人口老龄化严重。一方面,人口老龄化使得人口红利形成的低劳动力成本这一比较优势下降甚至消失,企业利润下降,经济发展不景气,普通民众的收入也会随之越来越低,进而拉低消费水平,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实力和发展利益;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加重了年轻一代的经济压力,许多年轻人认为未来经济状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选择不生、少生或者推迟生育,而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又反过来导致低生育率、恶性循环,从而陷入“低生育率陷阱”。因此,深入研究低生育率的致因,对症下药,并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迫在眉睫。二、低生育率的法律成因(一)女性面临生育歧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进步,与传统社会中女性仅负责相夫教子的工作不同,当代女性除了生儿育女外,还是社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女性除了要承担大部分家庭事务外,还要投入到社会生产中。而男女身体构造的先天差异,使女性在生理上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造成男女不平等的局面,在社会生产领域,这种不平等就体现在就业歧视方面。虽然我国 宪法 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并在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就业歧视的内容,但在生活中,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以至于许多女性在面临工作和生育的选择时,不得不放弃生育。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规制不足。1.立法层面保障不足目前,我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妇女平等就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相关内容笼统抽象、责任不明、威慑力不足。新修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对于求职时的就业歧视行为列举了具体情形内容,但是对于涉及晋升环节实施的就业性别歧视,只笼统地规定了“不得歧视妇女”,没有再进行细化规定;再如,法院审理企业构成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件,一般都是判决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几乎没有,且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数额较小,对企业来说违法成本较低,惩罚对其产生的威慑力不够,导致性别歧视现从法律视角探究我国低生育率的成因及对策黄婷婷(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摘要: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172021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走低,至2022年,我国已经迎来了人口负增长的“拐点”,低生育率成为影响我国人口持久、均衡发展的最主要风险。从法律视角探究我国低生育率的成因,在反就业歧视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方面尚有不足。因此,加强和完善反就业性别歧视、生育保险、离婚冷静期等领域的法制建设,为提高人口生育率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新时代开展人口工作,扭转人口负增长趋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意义重大。关键词:低生育率;人口负增长;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F247;C923文献识别码:ADOI:10.19932/ki.22-1256/F.2023.06.118118现代营销下旬刊2023.06XDYX法 律象时有发生。2.司法层面难以举证企业在招聘时,出于利益、效率考量,同等条件下会因女性承担生育职责而耽搁工作,因此更倾向于选择男性应聘者。有的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会以性别为由直接拒绝聘用女性,而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以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形式实施隐形的就业性别歧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求职女性往往很难掌握有效证据去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女性的维权之路显得格外艰难。而对于已经被聘用的女员工如果怀孕,其职位可能会很快被人替代,自己则会被安排一些边缘化的工作,晋升就更不在考虑范围内了,面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很多女性只能默默忍耐保全工作。(二)生育保险待遇有失公平性生育保险是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的核心制度之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为我国生育政策的实行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但是,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已经不能完全应对我国在人口发展方面呈现的新形势了,调整生育保险制度是完善全面三孩政策,提高人口生育率配套措施的必然路径之一。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1.生育保险规定内容较为分散从形式上来看,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内容分散规定于社会保险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等几部法律中,立法层次低,且在各部法律中的规定较为笼统、抽象,缺乏系统性、强制性和可实施性。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依据主要是地方政策性文件,缺乏上位法的统一指导,导致各地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时,采取的方式、方法差异性较大,造成了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不公平性。2.生育保险覆盖对象不全面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就业女职工,而未就业的女性,如在读研究生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只能通过其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否则就不在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内,对未就业且未婚的女性就完全不能享受该项待遇。这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的体现之一,法律应该肯定生育的社会价值,平等地保护每一位女性的生育权。3.各地生育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内容。首先,在生育待遇上,女职工可以享受以上两项待遇,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就只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且一些地方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只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其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导致各地区之间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在实际发放中存在较大的差距,有些地方的生育津贴可达22万元,而有的地方却不足万元。4.国家在生育保险责任主体中缺位我国生育保险缴费的责任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但生育率的提高却是社会和国家共同受益的,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因此国家责任在生育保险责任中的缺位,对于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而且过高的生育成本会驱使企业违规操作,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变相损害女性的生育权益,导致生育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三)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刀切”式规定加重恐婚情绪低结婚率往往导致低生育率,“结婚难”导致的“生育难”现象,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其中,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民法典 出炉的一大热点,其设立初衷是在离婚率不断上涨,且结婚率不断下降的社会背景下,给予夫妻双方一个冷静的机会,给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夫妻一个挽救的机会,以降低冲动离婚的案例。一方面,自 民法典 实施以后,我国离婚率大幅度下降,虽然这种结果是多因素共同造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制度仅规定在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规定。“一刀切”式的规定,导致民众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提高了离婚的门槛,限制了自己的离婚自由,因此产生了对抗情绪。1.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特殊情况未进行规定对于因为夫妻一方实施遗弃、家暴、虐待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侵犯对方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件,特别是家暴作为主要的离婚原因之一,具有持久性。如果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让受害一方再等待30天,对于受害方来说,无疑是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即使以上案件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但诉讼离婚由于存在时间长、会消耗较多的精力和财力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局限性,会对受害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2.离婚冷静期制度对适用次数未进行限制此外,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反悔,都享有单方撤销权,但是 民法典 未对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次数作出规定,很容易滋生当事人一方利用这个漏洞,拖延时间,实施损害另一方权益,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且无限次适用离婚冷静期,也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减少不必要的离婚案件,但由于该制度创设较新,还不够完善成熟,在民众间饱受争议,倒逼了人们对结婚的慎重考虑。特别是在这个个人意识感较强的时代,离婚门槛的提高会为单身主义和不婚主义的生长提供一方沃土,也会加重人们的恐婚情绪,导致很多人干脆不结婚。三、提高生育率的对策研究(一)加大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1.健全反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多个法律中,并且其规定较为笼统、模糊,而 妇女权益保障法 作为女性劳动权益保护覆盖最广的法律,可以以其为统筹,完善相关规定,为女性维护其平等就业权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法律保障。同时,还要明确和完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如承担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对劳动者进行赔礼道歉等责任,并适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此外,生育所带来的用工成本的增加不能只让企业承担,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如税收减免、给予企业优惠待遇、加大企业补贴等方式,实现社会与企业的责任共担,引导用人单位雇佣女性,营造包容型人才市场环境。2.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就业歧视的胜诉率较低,其主要原因之119现代营销下旬刊2023.06XDYX法 律一是其按照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巨大的力量悬殊,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应改进证据规则建立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由劳动者承担证明差别待遇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差别待遇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让法律的天平倾向劳动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二)公平保障女性生育权益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立法层次和法治化程度较低,生育保险制度受益对象较窄,各地补贴水平差距过大以及国家在责任分配中的缺位等。因此,改革、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提高生育率的必然要求。1.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规定在 社会保险法 中,涉及生育保险制度的条款数量十分有限。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生育保险法,相比之下,我国对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是很高。对于我国是否要建立一部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还有待商讨,但目前可以以修改、增设等形式,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例如,社会保险法 作为关于生育保险规定立法层级最高的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了,可以增设“两险合并”的相关内容,设立男配偶的陪产假和育儿假并规定具体天数、实行方式等,为各地方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上位法支持,减少各地在落实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实施差别对待的情况,促进妇女生育权保障的公平性。2.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群体等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现家庭联保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非就业人员参保途径,保证所有女性,不管是否就业或者是否结婚都平等享有生育保险待遇,肯定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给予每一位女性平等的保障。3.改革生育保险待遇偿付方式在实践中,像男职工的未就业女配偶、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只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一项权利,甚至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被纳入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对象范围。究其原因,是因为生育保险基金的不充足,偿付形式单一,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可以通过“两险合并”将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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