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聚焦2023.16楚天法治25从区分视角分析体育赛事直播的著作权◆吴一凡(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18)【摘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兴起之后,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盗播现象.从目前的相关判例来看,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目前有明显的向«著作权法»转移的趋势,这也更符合权利人的需求.对于其是否属于作品,学界有着诸多的争议且大多集中在“独创性”上.本文基于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肯定,创设性地从时间维度将其分为“进行时”与“完成时”分别进行讨论,并为其在不同的阶段作出了不同的法律定义,回应了目前判例中对其是否属于作品的争议.【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独创性;进行时;完成时随着互联网在我国近些年的普及以及大众娱乐方式的改变,体育赛事直播从传统的大荧屏逐渐走进了网络平台,在观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观赛途径的同时,网络盗播的现象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针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诉讼也逐步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但是就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并没有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经常出现再审翻案或者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而引发了学界诸多的讨论与关注。本文将从区分视角,将体育赛事节目分为“进行时”和“完成时”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其可版权性。一、现有争议与保护困境从现有的判例来看,当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出现网络盗播情况时,原告通常是依据《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通常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竞争侵权的理由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正规的转播商为了争取更大的权利,一直在尝试依靠《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保护,来维护体育赛事中直播画面的权利。此类诉讼中的焦点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如何定性。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想要在《著作权法》当中找到合适的定位,无非就是著作权与邻接权两个定位,目前判例当中已有的对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便是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显然权利人更希望其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即便二者都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之下,不过二者的保护程度相差甚远。所以关于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之争,本质上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能否成为作品。满足作品的标准需要几大特征,其中限制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排头兵是“独创性”与“可复制性”。针对独创性的标准,我国的司法判例并没有给予一个明确标准,针对“可复制性”,目前持作品否定论的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通话信号传输到终端用户,并没有固定在一定的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