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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IA 0177-2022 荞麦凉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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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IA 0177-2022 荞麦凉粉 0177 2022 荞麦 凉粉
荞麦凉粉 团 体 标 准团 体 标 准 T/NAIA 0177-2022ICS 67.060CCS X 11ICS 67.060CCS X 112022-11-30 发布 2022-12-01 实施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 发 布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 发 布 TB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前 言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起草和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固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宁夏兴豆缘豆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宁、张金霞、伍秀梅、张燕、刘芳、柳子静、尚小霞、罗鹏程、张小飞。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荞麦凉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荞麦凉粉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荞麦凉粉的生产加工和质量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458 荞麦 GB/T 35028 荞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荞麦凉粉 以荞麦研磨后的面粉为基本原料,加水经调和、搅拌、焖蒸等加工工艺制成块状或其它不同形状的凉粉。4 基本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要求。4.1.2 荞麦粉应符合 GB/T 35028 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4.1.4 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灰白色、浅褐色 气味 具有荞麦凉粉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滋味 具有荞麦凉粉特有的滋味,无异味。形态 块状或其它不同形状,无发黏、变质,且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口感 不发酸,咀嚼无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90.0 铅(以 Pb 计)/(mg/kg)0.5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 采取方案a及限量 项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5 2 105 106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2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4.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4.5.1 小作坊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4.5.2 生产企业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包装规格和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一个检验批次为一个抽样批,随机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两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b)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的要求时。e)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6.3.3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应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7.1.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7.3 运输、贮存 7.3.1 运输 产品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运。7.3.2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储存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面 20cm 以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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