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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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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 外观设计 专利 侵权 判定 主体 研究
局局部部外外观观设设计计专专利利侵侵权权判判定定主主体体研研究究颜春钰(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摘 要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但是与该制度相对应的侵权判定规则没有被细化 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提升为“普通设计人员”可以解决“一般消费者”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并且能够改善判定主体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足的现状“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可以通过部门法内部的横向借鉴进行构建该标准的适用能够提高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的准确性也是向国际法律体系靠近的重要体现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普通设计人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与修法前的外观设计定义相比引入了“局部”这一表述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整体中不可分割的局部所作的创新设计 这一变动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上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回应了国内局部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相关企业的现实需求推进了我国与域外专利保护体系的接轨 但此次修法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规则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是沿用当前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还是需要另外构建一套独立的侵权判定规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作为当前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将“一般消费者”标准提升至“普通设计人员”标准一、从“一般消费者”提升为“普通设计人员”的必要性当前司法实践中审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适用的仍是整体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因此侵权判定主体与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一致 我国专利法对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判定主体为“一般消费者”审查指南()也作出了相似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一般消费者”为侵权判定主体(一)“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尽管“一般消费者”的标准确立已久但不论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是部门规章都没有具体明确其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消费者”内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议“一般消费者”标准最早被确立于 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该版本修改了之前的“一般购买者”标准并且规定“一般消费者”的主要特点是只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此后“一般消费者”标准一直被适用但其内涵及特点不断发生变化 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一般消费者”的主要特点规定为对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 不论“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及特点如何变化始终不变的是“一般消费者”的共性特征即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一般消费者”内涵的不确定性在经典案例中亦可体现 以著名的北京“路灯案”为例虽然该案审理过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颜春钰女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程曲折但争议焦点清晰即如何定义“一般消费者”的具体内涵 从案件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对“一般消费者”内涵的不同界定可能会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完全相反的影响“路灯案”中专利复审委认定“一般消费者”的内涵是没有任何限定条件的“公众”即“路人”该案被诉诸北京市一中院后法院认为相较于无任何限定条件的一般“公众”“路灯的购买者以及安装与维护人员”更具有常识性认识将其作为“一般消费者”不会影响侵权判定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在二审中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与当时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判断主体的规定不一致并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将无任何限定条件的一般“公众”视为“一般消费者”历经“路灯案”后无任何限定条件的一般“公众”被解释为“一般消费者”但在此后的“万丰车轮案”中该标准又引起了争论 与“路灯案”确立的无任何限定条件的“公众”相比“车轮案”最终确立的“一般消费者”为对该领域设计特征、产品外观有一定了解的人 由此可见“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二)“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足从上引两个经典案例可以看出“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确定性不同内涵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侵权判定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有高低之分 实务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说明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方面的法律制度规定 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而言不宜沿用当前的“一般消费者”标准建议以“普通设计人员”为判定主体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局部设计而非对局部设计与产品载体进行整体保护从这一点来看局部外观设计更注重细节的变化 然而“一般消费者”还无法准确注意到局部细微变化与现有外观设计的不同因此无法作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准确判断 从立法角度看这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目的不符 基于以上原因沿用“一般消费者”标准是不合适的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细微变化要求侵权判定主体的知识门槛有所提高否则很可能会因为判定主体缺乏对技术细节的敏感性而无法准确把握局部设计的影响忽视局部设计要点最终影响判决结果 在认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时需要考虑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同之处因此有必要调整当前适用的侵权判定主体规则二、“普通设计人员”标准的构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因具有局部创新的特点而要求侵权判定主体具有较高的能力水平然而现阶段我国适用的“一般消费者”标准还达不到要求 有学者提出可以引入“专业设计者”与“一般消费者”共同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并且综合考虑两者的意见最终得出一个较为公平的裁判结果另有学者认为应该在专利授权和侵权诉讼中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局部性特点考虑在内授权或侵权比对时应区分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主体相同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相似的判断主体为“普通设计人员”笔者认为可以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从“一般消费者”标准提升为“普通设计人员”标准从而改善“一般消费者”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并且满足提高侵权判定主体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要求(一)“普通设计人员”的横向借鉴沿用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的“一般消费者”标准有明显不足在寻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解决路径时可以在相关部门法内部进行横向参考借鉴 局部外观设计、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都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畴在立法上三者也有相似的法律逻辑 因此在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的完善方面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规则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横向比较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可以得知判断两者是否侵权时主要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及等同原则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强调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另外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审查条款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明确规定了创造性的判定主体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可知我国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和创造性判定主体均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非具体的人而是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假设的“人”代表的是一种判断能力和标准“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能力上高于“一般消费者”在构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规则时可以参考借鉴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和创造性判定主体规则将“普通设计人员”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 采用“普通设计人员”标准体现了部门法内部相似法律逻辑间的横向可参考性也满足了提升主体判定能力的要求(二)“普通设计人员”认知能力的界定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规则之下讨论的“普通设计人员”标准与以往整体外观设计专利视角下学界争论的“普通设计人员”有所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视角下“普通设计人员”更倾向于关注局部之处的细微改变“普通设计人员”是法律拟制的“人”而非具体的人它代表一种判断标准其认知能力的特点在于:知晓本领域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局部以及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和常用设计手法能识别不同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细微差别对相关产品的发展过程、功能、用途、创新点及技术手段等较为了解“普通设计人员”的认知能力比“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更高 在产品日益复杂精细的今天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要有识别不同产品之间细微差别的能力才能判断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 这意味着侵权判定主体需要具备较强的产品识别能力也意味着判定主体只有提高认知能力才能更加注意局部之处的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的核心特点在于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及色彩的微小变化这正是其局限性所在 在产品外观的辨别水平上“普通设计人员”与“一般消费者”的能力差距明显“普通设计人员”能够辨别出局部差异所在而“一般消费者”容易忽视这些细微变化 只有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提升至“普通设计人员”的标准才能达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的能力要求从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三、“普通设计人员”标准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与“一般消费者”标准之间的衔接尽量避免适用过程中出现两个标准之间断层、不协调或者产生冲突等情形“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在适用价值取向上应当克服“一般消费者”标准的不足凸显判定主体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提升后的判定优势达到判定主体能力标准提升的目的适用“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相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普通设计人员”的相关知识背景更广阔专业技能更深厚“一般消费者”囿于自身能力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局部要素及特征“普通设计人员”对局部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理念、性能以及工艺都更加关注其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观察得更全面、考虑得更细致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特征在于局部性创新在进行侵权比对时需要更注重局部观察、综合判断 局部观察、综合判断的重点在于判定主体需要具备识别局部细微变化的能力并且侵权比对时要结合局部所在的位置、大小、比例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只有将“普通设计人员”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才能发挥局部要素的价值才符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目的也才能提高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普通设计人员”标准的适用应当能够弥补“一般消费者”的能力缺陷 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上应发挥“普通设计人员”标准的优势充分利用其知识能力注重提升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从而凸显其适用价值所在适用“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应当有利于加强与国际法律体系的接轨 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为“普通观察者”是指对相关在先设计熟悉的普通人其比“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更高 欧盟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为“见多识广的用户”其认知水平在“一般消费者”之上通过对产品的使用而对产品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日本法律没有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是与新颖性判定主体一致的“一般消费者”标准但其认知能力与普通消费者不同能够识别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 韩国与日本的规定基本一致以“一般消费者”为判定主体美、欧、日、韩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标准均高于我国现阶段的“一般消费者”标准 虽然域外对判定主体的命名各不相同但其判定主体的核心特点在于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且往往更关注局部创新设计的变化 将我国的标准提升为“普通设计人员”是与国际法律体系接轨的体现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确立为“普通设计人员”应当有利于解决“一般消费者”注意力不够导致侵权判断结果产生偏差的问题有利于提高侵权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有利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 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与“一般消费者”标准的妥善衔接也要关注可能带来的冲突与问题进一步完善“普通设计人员”标准使其更好地贴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判定主体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四、结语现阶段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适用的“一般消费者”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以及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适当提高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的能力水平将判定主体从“一般消费者”改为“普通设计人员”可以提高侵权判定结果的准确性并且能够在制度规则设计上保持与域外做法基本一致从而与国际法律体系相接轨“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如何进一步发展与细化该标准的提高对设计能力的要求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等问题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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