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研究颜春钰(中南大学法学院ꎬ湖南长沙410012)[摘要]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ꎬ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ꎬ但是与该制度相对应的侵权判定规则没有被细化ꎮ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提升为“普通设计人员”ꎬ可以解决“一般消费者”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ꎬ并且能够改善判定主体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足的现状ꎮ“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可以通过部门法内部的横向借鉴进行构建ꎬ该标准的适用能够提高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的准确性ꎬ也是向国际法律体系靠近的重要体现ꎮ[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ꎻ侵权判定主体ꎻ普通设计人员[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7602(2023)05-0043-04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ꎬ与修法前的外观设计定义相比引入了“局部”这一表述ꎮ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整体中不可分割的局部所作的创新设计ꎮ这一变动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上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ꎬ回应了国内局部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相关企业的现实需求ꎬ推进了我国与域外专利保护体系的接轨ꎮ但此次修法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规则没有予以明确规定ꎬ因此ꎬ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是沿用当前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还是需要另外构建一套独立的侵权判定规则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ꎮ笔者认为ꎬ作为当前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存在诸多问题ꎬ建议将“一般消费者”标准提升至“普通设计人员”标准ꎮ一、从“一般消费者”提升为“普通设计人员”的必要性当前司法实践中审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ꎬ适用的仍是整体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规则ꎬ因此侵权判定主体与整体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一致ꎮ我国«专利法»对整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没有明确规定ꎬ但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判定主体为“一般消费者”①ꎬ«审查指南»(2001)也作出了相似规定②ꎮ由此可见ꎬ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一般消费者”为侵权判定主体ꎮ(一)“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尽管“一般消费者”的标准确立已久ꎬ但不论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是部门规章都没有具体明确其内涵ꎬ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消费者”内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ꎬ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议ꎮ“一般消费者”标准最早被确立于2001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ꎬ该版本修改了之前的“一般购买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