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澄珏,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项任务课题“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司法路径研究”(20SFB4063)的阶段性成果。〔1〕参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民事裁定书;“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1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No.3,2023pp.178192禁诉令成文立法模式探讨———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冲突为背景季澄珏*内容提要:禁诉令与行为保全的互动纠葛引发国际私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双向关注,两项制度虽同有“禁止一定行为”的内涵,却不能据此得出行为保全容纳禁诉令的结论,国内司法将禁令制度划入行为保全的做法并不可取。面对禁诉令的引入与建构,应充分研究禁诉令的成文立法模式,尤其是该制度在民事程序法中的体系定位。以行为保全为禁诉令之法律依据实为忽略了两者之间的深层差异:从功能特性入手,我国的行为保全与德国法中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相似,是维持诉讼状态的预防性程序措施;孕育自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的禁诉令,天然呈现出衡平特征,除限制个案当事人以保障内国诉讼程序之外,已成为公认的调节国际平行诉讼的支柱性工具,具有独立创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禁诉令行为保全权利保护平行诉讼一、引言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接连受理有关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的申请。〔1〕由此,有关禁诉令的法律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时间如何在我国探索发展禁诉令制度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议话题。一般而言,如有违反限制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禁诉令,该方当事人即面临高额的罚金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尤其当禁诉令针对的·871·季澄珏:禁诉令成文立法模式探讨是在全世界各地都设立有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这一禁令远比想象中更有威慑力。在我国,外国通信技术公司作为专利的拥有者,一旦在专利的许可费率方面与中国企业产生争执,亦会选择禁诉令以争取在其偏好的法院进行诉讼。起初,面对外国禁诉令的威胁,有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其“视而不见”,继续在内国法院推动诉讼进行,最终结果可能是中国当事人无端蒙受损失。〔2〕背后原因不难推知:纵观国内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无直接规定禁诉令的任何条文,对当事人及法官而言,超越成文法源而应对或发布禁诉令必定慎之又慎。然而近年法院裁定中“大胆尝试”司法先行,提出多项衡量标准判断禁诉令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