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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NSES
01-2022
陕西省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指南
01
2022
陕西省
工业企业
环境管理
体系
指南
ICS 13.020.01 CCS Z 00 团体标准 T/SNSES 01-2022 陕西省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指南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of Shaanxi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发布稿 2022-12-30 发布 2023-01-10 实施 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NSES 01-2022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管理内容 2 附录 A(规范性)11 参考文献 23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NSES 01-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顺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鹏、张小军、李鹏智、赵俊明、王宇航、李飞飞、王苏溢、闫曦、刘建平、郝发潮、王国兴、高银涛、梁锋、刘毅、孙亚云、惠建伟、屈晔军、折小伟。本文件由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NSES 01-2022 1 陕西省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陕西省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指南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各项管理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陕西省内化工、水泥、焦化等重点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可作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事环境管理工作的参考,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7 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企业或组织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对其环境要素进行系统性、规范化管理,旨在帮助企业或组织提升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并不断地改进环境绩效,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来源:GB/T 240012016,3.1.2,有修改 3.2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来源:环办函2007582 号,第二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NSES 01-2022 2 3.3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部令 第 19 号,第四十二条,有修改 3.4 绩效评价 assess performance 指企业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综合性评价,确定企业所达到的环境管理水平。3.5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通过绩效评价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使企业整体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4 总则 4.1 原则 企业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综合考虑环境管理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性,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正确的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采用系统的方法进行科学管理,使企业能够实现其设定的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4.2 要求 企业应建立覆盖其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管理绩效的标准化体系,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各要素的管理要求和评价内容。5 管理内容 5.1 目标、机构与职责 5.1.1 方针目标 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文件化的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并贯彻实施。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确定量化的工作指标,并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任务。5.1.2 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履行领导职责与承诺。指导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5.1.3 组织机构 5.1.3.1 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宜按不少于企业在职员工总数的 5配备(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5.1.3.2 大型企业设置独立职能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中型企业设置综合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小型、微型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NSES 01-2022 3 5.1.4 职责 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及考核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5.1.5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 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完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渠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环境保护资金,将环境保护资金规划列入单位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记录和台账。5.2 法律法规与制度管理 5.2.1 法律法规识别、获取与更新 企业应建立识别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府有关要求,形成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和文本数据库。每年对新下发(修订)法律法规开展符合性评价,形成符合性评价报告,对不符合条款制定整改措施。5.2.2 制度管理 5.2.2.1 企业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传达到与之相关的部门和有关工作岗位,并严格落实到责任人。逐项编制制度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保留检查记录,对违反制度行为形成监督考核机制。5.2.2.2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企业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b)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制度;c)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制度;d)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e)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f)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g)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h)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i)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j)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k)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l)危险废物管理制度;m)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n)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o)环境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P)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q)企业环境信息批露管理制度;r)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5.2.3 操作规程及修订 5.2.3.1 企业应结合环境保护设施、环评手续、排放口特性、运维管理等,建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应下发至相关岗位及从业人员,从业人员须参与岗位环境保护设施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NSES 01-2022 4 5.2.3.2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a)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b)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c)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d)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e)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f)生态环境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g)分析环境事件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h)其他相关事项变动。5.3 生态环境意识及技能提升管理 5.3.1 教育培训管理 5.3.1.1 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满足岗位需要。5.3.1.2 企业应明确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定期识别环境保护教育培训需求,制定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并提供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5.3.1.3 企业应如实记录培训人员的受训情况,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5.3.2 教育培训实施 5.3.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8 学时,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5.3.2.2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施或岗位变动的,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5.3.3 环境文化 企业应制定环境文化建设方案,确立本单位的环保宣传、环境文化理念及环保准则。每年组织开展多层次的环境文化活动,并教育、引导全体成员贯彻执行。5.4 排污许可管理 5.4.1 排污许可证管理 5.4.1.1 企业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5.4.1.2 企业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按照 HJ 942 相关规定申请延续。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情形,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5.4.1.3 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a)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b)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c)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5.4.2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5.4.2.1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 HJ 944 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SNSES 01-2022 5 不得少于 5 年。5.4.2.2 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年度或季度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确保提交的执行报告填报完整、真实和合规。5.4.2.3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企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5.4.3 自行监测 5.4.3.1 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 HJ 819 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或外委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应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填报污染物监测数据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4.3.2 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b)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c)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d)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5.4.4 总量控制 企业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依规获取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污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落实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污染物减排管控措施,并对照管控措施逐项进行落实。5.5 污染防治管理 5.5.1 废气 5.5.1.1 企业应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责任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执行标准。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5.5.1.2 企业应加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管理。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