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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2891-2022 珍珠化妆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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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2891-2022 珍珠化妆水 2891 2022 珍珠 化妆水
ICS 71.100.70 CCS Y 42 团体标准 T/ZZB 28912022 珍珠化妆水 Pearl skin tonic 2022-12-08 发布 2022-12-31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1 5 基本要求.2 6 技术要求.3 7 试验方法.4 8 检验规则.5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 10 质量承诺.7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制定。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珍珠行业协会、浙江胡庆余堂本草药物有限公司、浙江欧诗漫集团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霍刚、杨安全、张丽华、王菁、袁晨、谢敏、沈鑫忠、王叶飞、曾建刚、任洁、姚国英、钟杰、孙琦、陈明杰、吴晓雯、张鹏。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万娟秀。本文件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1 珍珠化妆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珍珠化妆水的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质量承诺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添加珍珠粉或珍珠提取物,具有补充皮肤所需水分及保护皮肤等作用的水剂型护肤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3531.4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T 35915 化妆品用原料 珍珠提取物 GB 5045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660 化妆水 T/ZZB 0314 珍珠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产品分类 分为单层型和多层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2 5 基本要求 5.1 设计研发 5.1.1 应具备根据不同人群需求,进行产品配方设计优化的能力。5.1.2 应具备应用珍珠粉或珍珠提取物原料进行产品研发的能力。5.2 原材料 5.2.1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5.2.2 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 22731 的要求。5.2.3 添加的珍珠粉或珍珠提取物应符合表 1 的要求。5.2.4 去离子水应符合 GB 5749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表1 原材料要求 项目 要求 检测标准 去离子水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GB 5749 肉眼可见物 无 pH 5.07.0 菌落总数(CFU/mL)100 电导率(s/cm)5.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珍珠粉 性状 呈白色或类白色,均匀细粉状 T/ZZB 0314 气味 淡腥味,无异味 粒径1 m/%(v/v)55 蛋白质含量/%(w/w)1.8 钙含量(以碳酸钙计)/%(w/w)90 pH值(25)8.011.0 珍珠提取物 鉴别试验 符合 GB/T 35915 性状 微黄色透明液体,允许带有少量沉淀 蛋白质含量/(g/100 g)0.7 钙含量/(g/100 g)1.0 固含量/(g/100 g)1.0 pH 值(25)4.07.0 颜色/度 400 5.3 工艺装备 5.3.1 平均粒径 1.2 m 的珍珠粉应经粗粉碎、超微粉碎及干燥等生产工艺制得。5.3.2 珍珠提取物应为亚微米珍珠粉经脱钙、酶解和过滤获得。5.3.3 车间标准应符合 GB 50457 D 级洁净要求。5.3.4 配料过程应采用能实现原料识别和校对的信息化称量系统。5.3.5 生产过程应采用自动灌装、智能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应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可追溯。5.4 检验检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3 5.4.1 应具备生物安全柜、pH 计、电导率仪、色度仪、凯氏定氮仪、霉菌培养箱、细菌培养箱、原子吸收光谱仪等检测设备。5.4.2 应具备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耐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蛋白质含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6 技术要求 6.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单层型 多层型 外观 均匀液体,不含杂质 两层或多层液体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6.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要求 项目 要求 单层型 多层型 pH(25)5.08.0(含-羟基酸、-羟基酸产品除外)相对密度(20/20)规定值0.02 耐热(401)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耐寒(51)保持24 h,恢复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6.3 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卫生要求 分类 项目 要求 微生物限量 菌落总数/(CFU/mL)1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mL)50 耐热大肠菌群/(mL)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mL)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mL)不得检出 有害物质限量 铅/(mg/kg)5 汞/(mg/kg)0.5 砷/(mg/kg)1 镉/(mg/kg)3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4 表4(续)分类 项目 要求 有害物质限量 甲醇/(mg/kg)1 000a 二噁烷/(mg/kg)30b 毒理安全性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无刺激性(新品上市前需进行皮肤刺激性试验)a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检测甲醇项目。b 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需检测二噁烷项目。6.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6.5 包装外观 应符合QB/T 1685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7.1.1 外观 按QB/T 26602004中5.2.1规定的方法测定。7.1.2 香气 按QB/T 26602004中5.2.2规定的方法测定。7.2 理化要求 7.2.1 pH 值(25)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7.2.2 相对密度(20/20)按GB/T 13531.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耐热 按QB/T 26602004中5.3.1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耐寒 按QB/T 26602004中5.3.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卫生要求 7.3.1 微生物、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检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5 7.3.2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5 包装外观 按QB/T 1685的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及要求 8.1.1 产品检验分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有合格证。8.1.2 新产品上市前应进行定型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8.1.3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8.1.4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b)首次投产或停产 6 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c)生产场所改变时;d)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 1 次;e)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表5 检验分类及要求 检验项目 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香气 pH(25)相对密度(20/20)耐热 耐寒 菌落总数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耐热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铜绿假单胞菌 铅 汞 砷 镉 甲醇 二噁烷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6 表5(续)检验项目 定型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净含量 包装外观 注:“”为检测项目;“”为不检测项目。8.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8.2.1 抽样原则 以相同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成品组成批。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依据GB 2828。8.2.2 抽样方法 8.2.2.1 出厂检验时,应从批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指标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每批至少取样 7瓶,其中 3 瓶检验,4 瓶留样。8.2.2.2 型式检验时,应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指标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每批样品抽取 7 瓶用于检验。8.2.2.3 包装外观要求应按 GB 2828 一般水平的抽样原则进行检验。8.2.3 判定规则 8.2.3.1 感官、理化、卫生及净含量指标的检验结果按产品标准判定合格与否。如果检验结果有指标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对留样产品的该指标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除外)。如果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出厂检验所有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8.2.3.2 包装外观要求判定标准:按照 GB 2828 一般水平的抽样,按照 AQL 限度要求(关键缺陷:AQL=0.25;严重缺陷:AQL=1.0;轻微缺陷:AQL=2.5)进行验收。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9.2 包装 9.2.1 按 QB/T 1685 的规定执行。9.2.2 外箱标识符合 GB/T 191 要求。9.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9.4 贮存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ZZB 28912022 7 9.4.1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 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9.4.2 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 20 cm,距内墙至少 50 cm,中间应留有通道。9.4.3 按外箱图示堆放,先进先出。10 质量承诺 10.1 在正常运输、贮存且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 4 年内,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应给予退货或换货服务。10.2 用户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生产商应在 24 h 内做出处理和响应,及时为客户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10.3 建立出厂产品溯源体系,实行全程质量监控。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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